经营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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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手册目录经营者须知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工商管理及收费规定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制度商品标识管理制度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经营者请假制度治安保卫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关于营业房内装修的规定关于在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范围内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广告制作的规定卫生管理制度水电通讯设施管理制度流动人员暂住证管理规定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关于违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经营者守则文明经商合法经营服务热情礼貌待人货真价实明码标价证照齐全规范管理注重质量讲究信誉公平交易接受监督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讲究卫生人人有责爱护绿化全靠大家1经营者须知一、凡进市场设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进场营业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营业。二、进场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及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三、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人,亮证经营,人证相符,商品明码标价,陈列整齐美观,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主动发放信誉卡,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四、爱护场内公物和各种配套设施,不准随意改变市场内设施结构,不准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不准随意动用或损坏,不准私自拆装电器和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堡、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切实加强“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工作,确保市场经营安全。六、市场内严禁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敢于向坏人坏事做斗争。七、各类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公用场地不准堆放杂物,保持内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八、搞好市场内和门前卫生,不乱仍,乱丢赃物、废物、不随地吐痰,乱仍烟蒂,搞好经营场所卫生,美化市场环境。九、爱护室内绿化,不损坏花草树木。十、关心市场发展,对市场管理,发展提合理化建议。以上各条,望经营者严格遵守,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曝光、赔偿损失、停业整顿、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一、本市场税收由杭州市税务局XXX局征收管理。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进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照章纳税。三、纳税额标准按材税部门规定执行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经工商,财务部门资格审查认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使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单位,必须配备好相关财务人员,建帐建制,按期上报各类报表。五、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操作方法,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六、有关部门对税收管理及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经营这应主动予以配合协作。七、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商管理及收费规定为促进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办单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指定本规定。一、本市场工商管理隶属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指导与监督。二、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商部门的要求,对进市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经营商2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凡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持商铺租赁合同,经工商部门办证进场即可开业。四、办证费、换证费、验证费、按工商规定执行。五、经营者必须依法交纳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工商部门统一征收。六、市场及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按时交纳管理费,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清退出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快技术进步,保证商品质量,搞好文明经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第二条市场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总经理全面负责市场质量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市场质量管理工作。市场设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总,管理部负责人和质监员、质量监督站检查员组成。副总经理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销的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商品流通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第三章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第三条为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不准经销“三无”产品,即:无产品登记号或(准)字号产品,无法定标准产品,未经国家职能部门鉴定的产品。第四条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经检验机构鉴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2、商品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3、凡属时效产品,应在内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明有效或失效期限。4、凡计量产品必须有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5、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产品注册标志及注册号。6、设备性器材应附有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技术参数、使用范围、功能、安装方法、维护方法、保存条件和保修期限,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7、进口商品需附进口单据及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第五条市场建立“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经销单位应熟悉各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定时按比例抽样,作内在性能测试。第四章商品质量巡查与售后服务第六条加强对市场经销商品的全过程检查。1、和配合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与实物一致时,方准进市场销售。2、定期进行商品营销过程的检查,如发现与本制度第四条不符的商品应予以制止和取缔,并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3第七条加强售后服务,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各经营单位所售商品实行“三包”。第五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标准。第九条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自行定期送鉴定机构对所有计量器具进行检测、校对,经检验后方准使用。第十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外,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第六章综合性质量管理及处罚、奖励第十一条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搞好文明经商,确保商品质量,使市场及众商户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二条产品必须具有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经销产品质量必须做到准确、安全、有效。第十三条对首次经销产品,采购时应事先了解和掌握生产厂家的技术、质量等情况,应对该商品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采购经销。第十四条为加强市场所销商品的质量监督,各经营单位对各自所销商品,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汇总报送市场管理部以存档备案。第十五条市场管理部门对本市场商品的进销存全过程有质量裁决权,并对各经营单位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检查。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经营者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直到终止租赁合同,具体处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经营户手册》中《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关于违反市场制度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进市场经营者在质量管理与售后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市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质量技术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商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市场声誉,各经营者必须自觉贯彻执行“质量法”并接受监督。一、设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场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二、及时送达,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三、“质检站”对市场内各经营户进行不定期的产品抽检。四、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质检站”发不合格产品通知单,通知经营户整改,并向上级部门申报,及时处理。五、监督、协助市场把好经营户的进货关,对经营户进行培训,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及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汇报。六、“质监站”受理消费者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向上级汇报。七、“质监站”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本市场与区消协联合设定“先行赔付”基金制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商品标识管理制度为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商品标识、标注的内容1、国家或行业对商品名称有规定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混淆的常用名称和俗称。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进口商品应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商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是指商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3、国内生产的合格品,应赋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检验合格的标准代号。4、商品标识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明示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特殊商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出示警示说明。7、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的应具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说明使用。8、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标明有效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9、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可在认证的有效期内标注该商品的认证标志,获得同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商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同时注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10、商品标注的条形码,应是有效的条形码。二、经营者按上述规定检查商品包装标识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对不具有或不符合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商品,经营者有权利和责任向企业、生产厂家提出要求,以保证本市场内销售商品质量达到标准,商品的标识符合规定。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杭州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关于商场必须建立销售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为了增强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试用于依法登记进场的所有经营者。凡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维护市场信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二、质量保证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1、凡进入本市场的经营户,必须向市场预交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由市场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使用:商品质量投诉处理后的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四、经营者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市场交纳质量保证金,若全年未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年底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经营者不计利息。如继续在本市场经营的,保证金可移作下年使用。全年赔偿超过质量保证金的,超过部分由该经营者承担,并及时补足保证金。五、对产品质量好、讲信誉、服务周到、全年未发生质量纠纷、投诉、经营业绩名列市5场前茅,受到消费者好评的经营者,年终市场予以表彰、奖励。商品质量纠纷处理细则一、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发生质量纠纷的,一般由经营者与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市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质量法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认真负责地给予合理解决。经营者及消费者应服从和配合市场质监部门的调解,以共同维护市场信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不成,到消费者协会依法解决。二、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者应对所销售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执行《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完善售后服务,维护自身形象和市场信誉。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即予严肃查处,除退货退款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清退出场。四、经营者应负责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性能、等级、规格产地、使用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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