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月探测工程科学数据发布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绕月探测工程科学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绕月探测工程科学数据发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是指绕月探测工程中产生的探测数据和相关数据产品。第三条绕月探测工程所获取的科学数据归国家所有。第四条国防科工委月球探测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负责制定科学数据发布的规定,授权用户的审批,监督科学数据的发布过程。第五条绕月探测工程地面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地面应用系统”)是科学数据发布的实施单位,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用户档案,依据工程中心授权向用户提供科学数据。第六条科学数据发布应当遵循促进数据交换和共享,有利于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化;尊重国际惯例,促进国际合作的原则。第二章科学数据的分类与分级第七条科学数据分为以下八类:(一)CCD立体相机科学数据;(二)干涉成像光谱仪科学数据;2(三)激光高度计科学数据;(四)微波探测仪科学数据;(五)γ射线谱仪科学数据;(六)Χ射线谱仪科学数据;(七)太阳高能粒子探测器科学数据;(八)太阳风离子探测器科学数据。第八条科学数据分为0,1,2,3四级,对各级数据的描述:数据级别英文名称数据描述0级Level0A经帧同步、解扰、RS译码的有效载荷数据源包或IIM数据帧。Level0B在Level0A的基础上,经有效载荷数据源包排序、优化拼接、去重复、去源包包头,生成有效载荷科学数据块。1级Level1在Level0B的基础上经物理量转换,并以探测时间1轨为单位进行数据分幅的数据。2级Level2在Level1的基础上经过系统校正和几何定位等处理的数据。3级Level3在2级数据产品的基础上,经过深加工获得的数据产品。3第九条发布的科学数据采取两种数据格式。0级科学数据采用二进制文件格式,1级、2级和3级科学数据采用PDS标准格式。第三章科学数据的发布第十条科学数据在数据专有期仅限在工程研制单位和绕月探测工程科学应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使用。数据专有期是指卫星成功环月后的一年内。第十一条在数据专有期,工程研制单位使用所有级别的科学数据。专家委员会在数据专有期开始后第七个月,依据工程中心的授权获得有效载荷的2级和3级科学数据。第十二条科学数据在授权研究期只发布给授权用户。授权研究期是指数据专有期结束后的一年内。第十三条在授权研究期,可发布有效载荷的2级和3级科学数据。在授权研究期的第一个月,发布数据专有期第一个月获得的科学数据;在授权研究期的第二个月,发布数据专有期第二个月获得的科学数据,其他月份发布的内容,依次类推。第十四条科学数据在公开发布期向全球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期是指从授权用户期结束后的后续时间。第十五条在公开发布期,向全球开放有效载荷的3级4科学数据。第四章科学数据用户的类别和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科学数据用户包括工程研制单位、专家委员会用户、授权用户和普通用户。第十七条工程研制单位是指参与绕月探测工程,并且根据工程总体下发的任务书,要使用科学数据进行研究,实现工程科学目标的研制单位。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用户是指绕月探测工程科学应用专家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第十九条授权用户是指需经工程中心审批,方可获得科学数据的用户,包括国内授权用户和国外授权用户。国内授权用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月球科学研究领域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的重大工程或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或者是与绕月探测工程研制单位在月球科学研究领域有合作协议的国内研究单位。国外授权用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与我国的绕月探测工程有合作的国外机构。第二十条普通用户是指在公开发布期,直接从数据发布网站上下载和使用科学数据的公众。5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用户、国内授权用户和国外授权用户申请数据时,应当向工程中心提交《绕月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用户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委员会用户进行资格审查;15个工作日内,对国内授权用户进行资格审查;20个工作日内,对国外授权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程中心与申请单位签署《绕月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用户保密协议》,并办理用户授权等相关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地面应用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工程中心的授权进行数据发布工作。地面应用系统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科学数据有偿或无偿地发布给国内外的单位、组织、机构和个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授权用户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