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演讲稿江苏省地方规程编制的目的、希望解决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目的本次规程编制由省建设厅标准站组织,省公安厅消防局主编。其目的:1、统一江苏地区的设计和审查(审核)标准;2、提高江苏地区的消防设计、消防审查(审核)水平。旨在解决问题《规程》除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中涉及水灭火系统设计内容集中外,重点旨在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现有规范内容不详细的;现有规范内容需要调整的;现有规范未涉及、但设计中经常遇到且需要明确的。规范虽有阐述,但易产生理解不一致的(编写中增加内容)。程序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编制意见;(八个省辖市、十二家设计单位提交了意见)专家组讨论“编制大纲”;(苏州、无锡、南通、徐州、南京和省消防局等设计、消防监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代表组成专家组讨论)由编制组提出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上内容已经完成在全省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拟采用函审和讨论方式进行)专家组讨论确定修改意见;完成送审稿。编制分工主编:省公安厅消防局发行:省建设厅标准站起草: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消火栓部分起草人:方继忠、方玉妹、李进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起草人:刘俊、林荣祖征集到的问题(一)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3、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4、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消防泵的规定问题5、多层住宅楼如果底层为单间式车库,消火栓设计问题6、“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消火栓系统问题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征集到的问题(二)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8、《高规》第7.6.4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的问题9、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的确定问题10、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数量问题11、区域消防(上海规程称总体消防)问题1、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建规》和《高规》都有相应条文明确规定了哪些建筑应设消火栓消防系统,问题在于建筑类别的判定和一些规范没有列出的建筑种类,另外遇到建筑底部或地下设了消火栓、上部是否设?1、《建规》8.4.3.1和《高规》7.4.6条均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中《高规》为强条)。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建筑内的某一部分规范要求设室内消火栓,其它各层均应设置;如商住楼、综合楼。2、目前常见的底部设独立分隔汽车库的住宅,按其住宅功能不需设、按单个汽车库的停车数不需设,按总停车数须设。这种情况各地一般允许仅在汽车库设。2、各类公寓的定义问题近年来各类公寓名目繁多,有酒店式公寓、学生公寓、职工公寓、单身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等;有多层、也有高层。部分公寓规范虽有定义,但水消防设计的规定不详。本次省标修订原考虑根据火灾蔓延的难易分类,将建筑形式接近单元式(含点式)公寓按住宅考虑,其它形式公寓按其它建筑考虑。06版《建规》用“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概念涵盖了所有公寓,并明确在8.3.1.4条中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要求;因此各类公寓的准确定义也就失去了意义!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一:依据设置消防水池的规范依据:《建规》(2001版)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建规》(2006版)没有相关规定。《高规》(2005版)7.3.2.2条“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上海规程(报批稿)规定:5.1.5.2规定: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3、消防水池的设置问题二:解决办法根据《建规》(2001版)规定和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规定,体积大于1500-5000m3的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15L/s、大于5000m3即为20l/s;这样几乎所有没有两路进水的建筑都要设消防水池,增加了投资、浪费了水源。实际设计中,江苏地区普遍都给予放宽。讨论中一致同意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的单栋建筑可以不设消防水池。没有采用上海规程规定的原因是上海规程与原国标有一定矛盾,而是上海普遍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抽水;既然新《建规》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采用上海规定是合适的!4、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消防泵的规定问题依据:历次《建规》都没有明确多层建筑什么情况下设消防水泵;《建规》(2001)“8.6.2.九”和《建规》(2006)“8.4.3.8”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思路:1、供消防车取水的市政管道或小区管道能否满足设计消防水量要求(是否要设消防水池)?2、满足前述条件后,考虑水箱静压条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泵做法各地通行做法为:1、不设消防水池的,在水箱出水管上设稳压设施解决水箱静压不足问题,采用压力自控和按钮远程启动均可;水泵流量满足设计秒流量(不同于高层建筑稳压设施中水泵流量的确定)。依据为多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原则为“解决火灾初期的扑救”。2、设消防水池的,设系统消防泵(水泵满足系统水量、水压要求)、不设稳压设施,系统消防泵由按钮远程控制。3、由于这一做法已得到设计、审查、消防的普遍认可,省标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5、底层为单间式车库的多层住宅楼的消火栓设计问题这种情况各地一般允许仅在汽车库设,这里讨论如何设?1、当建筑内的停车位不超过5辆时,配备灭火器即可;2、不鼓励每间设一个,因为火灾时本间的无法用、隔壁的用不上;3、没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以在室外给水管上设室外消火栓解决室内问题;4、建筑内有消火栓系统时鼓励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外墙上,间距满足两股水柱保护要求。6、“连家店”消火栓系统设计问题“连家店”必须符合规范“商业网点”的规定,“一跃三”的“连家店”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规定;省消防局曾规定二层为居住的不能按“商业网点”规定执行,目前有所放宽。这里讨论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中单开间(一般指1/2柱网)“商业网点”如何设?1、单层网点鼓励设在外墙上,外墙无法设的,可设在室外绿岛等安全处;2、双层网点上下设,保证两股水柱保护要求。7、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的建筑是否应设消火栓的问题新《建规》要求设室内消火栓的相关条文8.3.1.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8.3.1.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新《建规》要求设自喷的相关条文8.5.1.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医院;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8.5.1.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8.5.1.6: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新规范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喷的建筑要求作了调整,减少了两者不衔接的部分,但小型娱乐场所两者的不一致继续存在。专家讨论会认为根据新《建规》8.3.3这种情况可设水喉解决!8、《高规》第7.6.4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的问题《高规》第7.6.4条规定“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专家讨论会认为:1、无可燃物、无装修的水泵房、空调机房、换热间等设备房可不设喷头;2、由于火灾时人员疏散主要依靠疏散楼梯,近年来部分设计在高层建筑楼梯楼层平台设喷头,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安全疏散,应予鼓励。9、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的确定问题8.4.4高位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略)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气压水罐调节容积与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完全相同。10、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数量问题1、国家规范没有规定,上海规程明确可以计入;2、上海规程发布前,各地都不计入,上海规程发布后各地掌握标准不一致;3、江苏地区消防监审和施工图审查一般不允许;4、专家会议讨论的两种意见:a、使用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扑救其他场所火灾会影响前室正压,影响人员疏散安全,不同意计入;b、前室消火栓本身就是供消防队员开辟扑救通道使用,使用时必然要穿越前室防火门,因此应该允许计入。8月全国会议规范组专家答复意见:住宅可以计入,公共建筑不能计入;希望能在规程中予以明确。11、区域消防(上海规程称总体消防)问题区域消防是指一个(或多个)消防水池、一套(或多套)消防水泵通过敷设在室外的室内消防供水系统向两栋及两栋以上建筑室内消防系统供水的系统。优点:减少重复建设,节约投资;困难:没有明确规范,导致设计、审查困难。《高规》(2005版)7.3.5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省标》依据上条结合《建规》、《高规》对单栋建筑消防系统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的相应规定,提出了区域消防供水的总体条件,和对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的具体要求。11-1区域消防供水11.1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不超过一次的区域可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分期建设、分期使用的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系统水池、水泵和高位水箱必须满足一期建筑使用的消防要求。11.2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不应小于区域内最大一栋高位水箱消防储水量建筑的要求;高位水箱应设置在区域内最高一栋建筑的顶部。11.3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的供水能力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水量、水压要求。11.4消防水泵应有两路消防给水管道向室外消防环状管网供水,室外消防环状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任一管段检修时不影响室外消防管道向建筑内消防系统供水。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消防管道的管径按最大一栋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11.5储室外消防用水的区域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应符合本规程10.1.2.5的要求;在距其15—40m范围内的室内消防系统供水干管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数量按系统供水量计算确定。11.6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管道应满足压力、耐腐蚀要求,敷设位置应满足室外管线综合的要求。问题:是否考虑同一时间内一次以上火灾的情况从消防供水角度讲,同一时间内一次以上火灾时共用系统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还能提高供水保障率。但现有国家规范仅提供了城镇、居住区、工厂的火灾次数划分条件,仓库、民用建筑不论多大规模都是一次(见《建规》表8.2.1、表8.2.2)。深圳等地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米的高层建筑群火灾次数按两次火灾设计。省标征求意见稿根据两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内容,具体还有待编审组确定!目录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消火栓消防系统的设置范围5消防用水量6室外消火栓系统6.1室外消防水压6.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6.3室外消火栓7室内消防给水7.1一般规定7.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7.3室内消火栓7.4消防软管卷盘7.5系统分区及压力计算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8.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8.2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8.3大空间的水灭火系统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1一般规定9.2报警阀组和水流指示器9.3管道布置9.4喷头及喷头布置9.5设计基本参数及设计水量9.6系统工作压力9.7水力计算10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房10.1水泵接合器10.2消防水池10.3高位消防水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