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统计法基本问题一、考核内容1.统计法概述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的作用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3.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二、考核要求1.统计法概述识记:①依法统计的必要性;②统计法律;③统计行政法规;④地方性统计法规;⑤统计行政规章。领会:①政府统计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任务;②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领会: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②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③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④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⑤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3.统计管理体制识记:①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统计调查管理一、考核内容1.统计调查的分类:(1)政府统计调查(2)民间统计调查2.统计调查项目:(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3)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3.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1)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2)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3)统计标准的分类4.统计调查方法:(1)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5.统计调查证件:(1)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2)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二、考核要求1.统计调查的分类识记:①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②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③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领会:①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2.统计调查项目识记:①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⑤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领会:①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④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3.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识记:①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②国家统计标准;③部门统计标准;④其他统计标准。领会:①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②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③统计标准的概念、内容及分类。4.统计调查方法领会:①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5.统计调查证件识记:①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②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一、考核内容1.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1)统计资料的特征(2)统计资料管理体制2.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1)统计资料的审核(2)统计资料的归档3.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1)统计资料的提供(2)统计资料的公布4.统计资料的保密:(1)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2)商业秘密的保密(3)个人信息的保密(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二、考核要求1.统计资料管理概述识记:①统计资料管理体制;②统计资料的管理;③统计信息共享。领会:①统计资料的法律特征。2.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识记:①统计资料审核的法律要求;②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统计资料进行审核;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⑤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⑥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领会:①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3.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识记:①统计资料的提供的定义;②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③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④统计资料的公布的定义;⑤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⑥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⑦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领会:①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4.统计资料的保密领会:①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概念和特征;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③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④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种类。第四部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考核内容1.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2)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2.统计人员:(1)统计人员的概念(2)统计人员的职权(3)统计人员的职责(4)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3.统计从业资格(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2)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4)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5)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二、考核要求1.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识记: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②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领会:①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含义。2.统计人员识记:①统计人员的概念;②统计人员的职权;③统计人员的职责。领会:①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3.统计从业资格识记: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③统计从业资格证书;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⑤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领会:①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②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③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④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的区别;⑤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第五部分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一、考核内容1.统计违法行为:(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统计法律责任:(1)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二、考核要求1.统计违法行为识记:①违法的概念。领会:①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综合应用:①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统计法律责任识记:①法律责任的概念。领会:①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②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③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原则;④处分的概念及特征;⑤刑事法律责任。综合应用:①统计法律责任的分类;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④关于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批评教育的规定。第六部分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一、考核内容1.统计监督检查:(1)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2)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统计行政复议(2)统计行政诉讼二、考核要求1.统计监督检查识记:①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领会:①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②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简单应用:①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识记:①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②案件的告知义务。领会:①立案的基本条件;②案件调查的主要内容。简单应用:①案件的听证程序;②案件的处理要求;③案件的结案要求。综合应用:①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程序。3.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会:①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管辖及程序。综合应用:①如何进行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1、政府统计: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与一般的统计活动相比,政府统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3、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4、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5、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律的二个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统计行政规章:(1)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制定。6、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8、统计的管理体制在业务管理方面:(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9、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10、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在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1、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不同分为: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分为: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3、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4、民间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营利性。5、涉外调查具体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从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6、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7、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8、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