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建民与宋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重点内容: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一、遗产及范围一、继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A.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作为遗产,依法或依遗嘱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B.公民的继承权,不具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法院判决剥夺或自然丧失。并且公民的继承权,非依合法有效的遗嘱,不得被取消。C.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A.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男女平等。即不以性别决定公民有无继承权或继承顺序的先后。B.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女性公民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也适用于母系。C.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并且男女公民都可按遗嘱人的指定成为遗嘱继承人。D.死亡配偶的遗产与生存配偶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我且《继承法》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E.丧偶男女平等地享有带产再婚的权利。3、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法的基本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二、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公有财产的区别3、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甲父先死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甲的妻子也死12万甲母甲(6万)其次甲死(9+6=15万)甲母甲妻甲子甲子死(5万)(5万)(5万)(5万)甲妻(5万)9+5+5=19甲的岳父(6万)=11四、转移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式。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晚辈直系血亲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情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次继承继承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第一次继承案例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0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8万元,遗产未分割时,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继承这8万元,王某的女婿甲、外孙女乙和王某的儿媳丙、孙子丁发生了争执。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0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8万元,遗产未分割时,王某的儿子也死了,为继承这8万元,王某的女婿甲、外孙女乙和王某的儿媳丙、孙子丁发生了争执。王某妻子儿子女儿甲乙丁丙(代位继承4万元)分割共有财产2万继承1万继承1万案例分析何才与杜景夫妇有一子一女,有六间房屋,20万存款。儿子何气于98年去世,留有一女何小花;女儿何必婚后有一子何苦,何才于今年五月去世,在给老人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女儿何必伤心过度,也去世了。问,何才与杜景的这些房产和存款怎么分配?转继承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其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分为两种类型。(一)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属于转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二)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但是这时其原配偶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确定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该财产权利,那么被转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进行转继承,已经离婚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财产,没有离婚的配偶在继承关系中也就不能要求首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遗嘱继承1、概念(1)遗嘱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2.遗嘱的有效条件实体的有效条件: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公序良俗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案例5:儿张甲-A-儿a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01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1、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简析:1、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赵某一人见证,无效。2、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3、B可以申请获得继承权。因为,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不可以。因为a的父亲张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a无代位继承权,因此不可以代位继承。5、12万元属于张某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半6万元属于李某,作为遗产的只有剩下的6万。张某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即李某2万、B2万、b代位继承张乙2万。(李某8、B2、b2)工作中遇到继承问题的解决方式第一种解决方式:对被继承人的理财合同不进行继承处理,全体继承人共同委托一位继承人办理合同的解除事宜,办理继承公证或律师见证(两名律师),合同解除后,由继承人自行分配。第二种解决方式:由全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理财合同进行继承,由继承人中的某一人继承,或由某些人继承有其中一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继承公证或律师见证)。两种方式需审查的要点为:1、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嘱是否有效。2、是否有遗漏的继承人,如被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