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②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在按份共有,共有人应依其应有部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在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仅限于某一部分,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③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在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应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则无应有部分处分之可言。④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分割共有物。⑤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⑥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故一般而言,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5.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①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标的物须为动产b.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c.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d.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e.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f.受让人须为善意g.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b.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c.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d.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