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出版行政管理分析:由10年11年真题看,本章大概涉及4个单选+4个多选+一道审稿题(本章内容的综合),分值30分左右。尤其一些数字性东西要记牢。第一节出版行政管理概述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1.出版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单选)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二、依法实施出版行政管理(**)(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秘密法》《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以“规定”结尾的~第二节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选择)一、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对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二、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批和注销登记制度(*)(一)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重大变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必须新闻出版总暑同意)一般变更:除上面之外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新闻出版局申请,报总署备案。(二)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向新闻出版局备案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超过180日(三)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报总署备案。三、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期刊出版单位一年一次分为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期限由新闻出版局规定)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两年一次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分为年度核验或暂缓年度核验暂缓的话音像时间是3个月,电子出版社由新闻出版局规定,但不得超过3个月。图书出版社新闻出版总署确定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暂缓期限为6个月。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三类:一是编辑类;二是技术编辑类;三是校对类。(初级教材)(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第一社长(副社长)、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编辑室主任(副主任)中级以上登记注册。第二、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中级以上注册领取责任编辑证书第三、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人员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取得初级资格者——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高级——评审制度。将要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72小时=24小时+48小时自愿2.职业资格登记(初级内容)首次登记——提供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有效期3年。续展登记——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若有特殊情况推迟的,不得超过3个月。变更登记——取得高级职称,变更原来的(3个月)3.责任编辑注册首次注册续展注册3年30日内变更注册3个月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5年4.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三种: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限制报考:(初级)以伪造、涂改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等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考试时违反规定查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的工具考试时串通作弊取消职业资格(初级)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取消资格并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注销责任编辑证书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连续2年考核达不到岗位要求存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不予续展登记的其他情形五、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具备《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调离原单位但不改变岗位性质,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并改变不超过3年,回原岗位继续有效但必须经过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验改变岗位超过3年,失效第三节国家对出版业务活动的管理一、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制度(**)图书出版单位3年评估一次,并进行动态评估(一)评估体系图书出版能力基础建设能力资产运营能力违规记录附加项目5个方面25项要素(二)评估等级及有关政策4个等级最高分数1000分一级20%二级30%三级40%四级10%对少数排名靠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或者有严重问题的图书出版单位,给予警示或托管。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上一年第四季度报新闻出版局审批报出版总署备案;增补选题发稿前一个月报省级审核。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重大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重大选题备案的手续(***)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受理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四、书号、刊号管理(***)书号ISBN前缀5段13位阿拉伯数字(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性出版物)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前缀2段8位阿拉伯数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前缀2段,6位阿拉伯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给出)刊号适用于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规定: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不得一号多用逐步实施书号实名申领制度严禁买卖书号五、出版物质量管理规定(***)必考大题(11年的审稿题,这部分内容要熟记)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合格,图书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图书不合格。内容质量标准:《出版内容管理条例》具体参见P62页25、26、27条。编校质量标准:差错率万分之一以内合格;万分之一以外不合格。差错类型有三类: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格式差错三类。具体差错扣分标准参见《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P241(法律法规图书)三、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见截图)设计质量标准主要涉及图书的整体设计。凡是封面(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及护封、函套)扉页、插图等。都合格才能合格。印制质量标准参见《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原则》(一)图书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一是各单位一年两次自查。结果于次年1月31日上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是出版总署抽查。出版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以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二)对图书质量的奖惩措施1.奖励措施2.处罚措施:出版管理条例26条(1)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处罚包括: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措施编校质量不合格: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30天收回,改正重印后方可发行万分之五以上,30天全部收回对该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收回、调换。(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措施1年内3种不合格2年连续造成图书不合格——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3年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六、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应当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2010年多选)第四节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单选)(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1.提供委托印刷书刊的证明,并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2.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业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1.接受并验证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备案;接受的若是外省市,还需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备案。2.2年内,留样本备查3.不得印刷《出版管理条例》25、26条禁止的内容。不得印刷进口、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二、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一)对出版单位的规定出示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和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并依法签订合同。复制委托书第二联两个单位盖章,复制30日交出版局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2年备查(二)对复制单位的规定验证委托书复制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验证经新闻出版局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境外产品——报出版局批准,且除样品外,不得在境内发行复制光盘——SID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三、光盘类出版物的SID码SID——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IFPIR200.IFPI国际唱片业英文名称,R2为复制单位代码末两位为模具顺序编号。第五节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P296法律规章第二条3、6(4、5点)、8(批发)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一般规定图书、报纸、期刊连锁超过30家,不允许外资控股。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所谓总发行就是一个发行主体统一包销出版物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对出版物分销的共同性规定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分销——指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第5节内容通读一遍即可)第六节国家对出版活动的扶持政策(**)一、实行优惠的经济政策二、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一)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的出版发行秩序(二)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的出版发行(一)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活动的支持(二)对盲文出版活动的扶持四、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五、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六、设立专项资金第七节国家对出版活动的奖惩措施(**)一、对优秀者的褒奖(一)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二)对优秀者的奖励全国性评奖统一整合为四项1.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在新闻出版领域设立的最高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项有:图书奖、期刊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和优秀出版人物奖。2.“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宣传部。包括:一个好戏剧作品、一部好电视剧、一部好图书、一部好理论文章、一部好广播剧、一首好歌曲等3.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两年一次,包括: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4.韬奋出版新人奖——授予先进事迹在全国特别突出的出版工作者。三年评选一次,该奖项由中国韬奋基金会委托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持评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分为:人文社科类、科学技术类、文艺少儿类二、对违法者的惩戒(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1.取缔2.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3.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5.不足1万元,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1.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不足1万元,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1.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不足1万元,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卖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经营出版物及违法所得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