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意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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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增强法治观念第一节提高法律意识法的精神——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99年春天雅典城邦的一场公正的恶法审判原告:悲剧诗人迈雷托平、修辞学家赖垦、政治家安匿托士被告:70岁的苏格拉底被诉罪行:渎神,蛊惑败坏青年审判团:501人是否有罪:281张赞成票VS220张反对票是否判处死刑:360张赞成票VS140张反对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伯尔曼为什么要学法?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香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挑衅,你会不会付诸武力?当面对侮辱,你是否会忍辱偷生?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上海某校学生趁同寝室的同学不在之际,用在寝室内捡到的钥匙打开同学的抽屉,拿了同学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和ipod音乐播放器一只。事后,他声称只是忘了和同学打声招呼,就先借去用,打算用完后再还给同学。案例一:忘了打招呼算借吗?案例二:是怎样的仇恨让她拔刀相向?北外女生罗卡娜•“平时李春霞到晚上12点睡觉时,也不管我手头的事情有没有处理完,她就要求必须关灯,而她自己要看书时就可以随时开灯。”•“我平时总爱攒很多脏衣服一起洗,她就说我懒。”•“学习上我习惯安排学习段学习,不像她们一天从早到晚地学,她也说我散漫。”案例三:法大弑师案付成励被杀教师程春明案例四:撞人后再补捅一刀受害者的丈夫和孩子犯罪嫌疑人药家鑫肇事车引擎盖上有明显的撞击痕迹。一、社会与法律(一)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二)我国的法律体系(三)培养依法治国的观念•法:“独角兽”《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普遍划一《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现代法律概念:【ほうりつ】最早从日语中翻译过来。(一)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1.法律的作用表现•规范作用: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预防作用: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调节控制自己的行为,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校正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校正偏离法律轨道的行为。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宪法法律部门内涵外延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等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及其修正案程序法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6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3.培养依法治国观念法的制定(立法机关)法的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法的遵守(机关、组织、个人)法的适用(司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民主法治观念(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观念(法大于人、法高于权)公平正义观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二)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三)自觉维护合法权益二、个人与法律(一)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法律,才会自觉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罗干:《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途径: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案例一:谁给的权力?案例二:刘海洋伤熊案4月2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清华大学大四学生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清华大学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的校纪处分。(二)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个人角度的途径:——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案例一:重证据(辛普森案)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血迹斑斑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当日警方传讯辛普森后将其释放;17日,辛普森驾车外逃时被捕,美国全国电视实况转播了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惊险追捕场面。辛普森被警方指控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认无罪。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受害者亲属对判决不满,又将他告到民事法院,1997年,亲属获得了3350万美元。案例二:佘祥林杀妻冤案•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10月底,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三)自觉维护合法权益1.自觉维护财产权益2.自觉维护人身权益3.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4.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平等权的法律体现。•表现: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教育程度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冯璐(左)与招聘人员交流冯璐坚持穿特别的背心矫正体形女大学生身高1.38米频遭用人单位身高歧视三女生上学途车祸殒命却是“同命不同价”2.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①言论自由②出版自由③结社自由④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教而现在不信或过去不信现在信教的自由。•远离邪教四、宪法及其规定的基本制度4.人身自由•狭义: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还包括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秘密等。•人身自由(身体自由):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①姓名权;②肖像权;③名誉权;④荣誉权;⑤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①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户主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②侵占、毁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黄碟”夫妇获赔偿2001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丈夫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分局刑事拘留。这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计划生育、养子、赡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2005年,镇上征兵初检时,浙江泰顺林某顺利通过目测。但是,到了第二次征兵体检时,林某的左手臂上突然多出了两处文身。文身是林某用缝衣针蘸上墨水自己弄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服兵役。泰顺县政府依法对林某处以了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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