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案例分析题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案例分析题答:第(1)个理由不成立,《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第(2)理由也不成立,《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第(3)个理由成立,《UCP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5.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答:可以。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6.某A公司在1998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9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setoriginalcleanonboardoceanBillof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1999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4月27日接到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查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却给我方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1.应尽早办理装运。A公司虽然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办理了装运,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但距B公司开证时已4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内,由于货物本身的消费特征以及国际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货物的当地市场价格有可能大幅下降,为避免价格下降给我方带来的损失(其实也为避免我方的损失),我方应尽快办理装运。在此案中,B公司曾多次来电要求我方尽早装运,但我方认为装运期仍未到,没有很合理地安排生产进度,以致在装船期即将临近时才办理装运,货物到港时已距B公司开证时5个多月,又恰逢当地市场价格下降,其实已为客户拒付货款埋下了伏笔。2.应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信用证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我方应提供相应的提单,以便做到“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二十三条A款第2项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应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案中的提单(提单上没有印就上述词语)则属于后一种情况,只要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就行了如果我方业务人员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托运单(在托运单上注明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能根据托运单内容与《UCP500》的规定制作并签发提单,银行能根据信用证与《UCP500》来审核A公司交来的议付单据,那么上述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因此,本案例的拒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信用证的装船期内尽快办理装运,严格按照信用证与《UCP500》的要求制作与审核单据。总复习第八章贸易术语思考题:1、主要贸易术语及其含义。2、主要贸易术语的变形及其含义。3、比较FOB、CFR和CIF三中贸易术语的异同点。(一)相同点1、交货地点相同2、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3、运输方式相同4、进、出口清关手续办理者相同5、合同性质相同6、交货性质相同(二)不同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案例分析题:1、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美元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为51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本案案情可知,美商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2、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定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放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有买方负担。合同签定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既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已尽了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0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既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问: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A公司分析:买方已经违约。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期派船,属违约。货物风险在装船期(即3月20日)满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我方某公司以“FOBUnderTacker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茶叶一批。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即时装运,并制定好全套单据从银行收到全部货款。不久,收到客户寄来的费用帐单,要求我方通过T/T向外商支付其预先垫付的装货和卸货费用。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FOBUnderTacker是FOB术语的变形,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该术语的变形下,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更不必承担卸货费用。但如果外商指派的货船不能停靠码头,则我方必须负担驳船费和码头费。4、我某公司以“CFRLinerTermsEMP”条件向欧洲某外商出口毛巾一批,T/T付款。我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装运,并缮制好全套单据向外商索取货款。不久,收到外商的拒付通知,理由是运输工具不是班轮,提单上没有具明“班轮运输”字样。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是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根据《2000年通则》,该术语的变形要求由卖方承担装卸费用,,而没有要求卖方一定要选择班轮运输工具承运货物。5、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CIF伦敦,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FOB深圳盐田,我出口公司应如何调整价格?如果按CFR伦敦条件签定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方面与FOB、CIF有何不同?6、我A公司向法国S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山野味。合同规定CIF马赛,25公吨,7月15日前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装船完毕获得全套货运单据,拟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此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行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的消息。问:买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7、鑫兴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客户来电,询购1000只睡袋,请按下列条件报出每只睡袋的CIF3%悉尼的美元价格。睡袋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人民币,国内其他费用总计为5000元人民币,鑫兴公司的预期利润为10%。该睡袋为纸箱装,每箱20只。从装运港至悉尼的海运费为每箱20美元。海运出口保险按CIF加加一成投保一切险、战争险,费率为0.8%(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元兑换1美元)解答:此题考察的是有关术语价格转换和运费计算的内容。计算过程如下:(1)FOB=成本+费用+利润睡袋的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每只的运费为5000/1000=5元,按照预期利润的10%加成计算,每只睡袋的FOB价=(50+5)×110%=60.5=7.56美元(2)运费的计算:运费F=20美元/箱=20/20(只)=1美元/只(3)CFR价=FOB+F=7.56+1=8.56/只(4)CIF=CFR/(1-110%×保率)=8.56/(1-110%×0.8%)=8.64美元/只(5)CIF3%=CIF净价/(1-佣金率)=8.64/(1-3%)=8.64/0.97=8.91美元/只8、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海损中的单独海损。因为整船货物只受到部分损失,因此是部分海损,因为货损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9、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我方业务员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放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问南非商人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10、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番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CPT多伦多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11、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2、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公司签定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264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

1 / 7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