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郴州市规划局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建筑分类如下:(一)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2(二)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三)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第四条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山顶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3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七条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第八条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严禁在裕后街历史保护街区插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旧城建筑密集区(是指人民东路以南、国庆南路以东、南塔岭以北、东塔岭以西范围内)修建高层建筑。第九条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3、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4、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20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最少应配0.7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5—0.8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第十条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4楼(按三类建筑气候区考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1)。第十一条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3)。第十三条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第十四条本规定与《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国家规范有抵触的以国家规范为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5附:1、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1)2、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2)3、高层建筑间距表(表3)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1强度分类建筑类型强度指标不同方向布置时的指标调整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纯住宅楼20—23%4.0-7.5≥40%当高层建筑南北布置时,其强度指标不变;当高层建筑可借用河湖水系、山林等,其建筑密可最大增加到3%,容积率可最大增加0.2;当高层居住建筑呈0-45度非平行布置时,其建筑密度可在1-3%、容积率可在0-0.5的指标内调整。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纯住宅楼23—25%3.0-4.5≥35%一类高层商住建筑上部住宅≤25%5.0-8.0≥25%下部裙房≤45%二类高层商住建筑上部住宅≤25%3.5-5.0≥25%下部裙房≤50%6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2后退分类建筑类别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用地边界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建筑南北朝向布置建筑东西朝向布置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主体建筑正面≥8M≥0.25H且≥15M≥0.25H且≥12M≥10M主体建筑侧面≥6M≥0.25H且≥10M≥0.125H且≥6.5M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主体建筑正面≥6M≥0.25H且≥12M≥0.25H且≥10M≥8M主体建筑侧面≥4M≥0.125H且≥6.5M≥0.125H且≥6.5M一类高层商住楼与综合楼主体建筑正面≥12—15M≥0.125H且≥15M≥15M主体建筑侧面≥8—12M≥0.125H且≥6.5M裙房≥8—10M≥0.5H且≥6.5M二类高层商住楼与综合楼主体建筑正面≥8—12M≥0.25H且≥12M≥12M主体建筑侧面≥6—9M≥0.125H且≥6.5M裙房≥6—9M≥0.5H且≥6.5M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主体建筑正面≥15M≥0.25H且≥13M≥15M主体建筑侧面≥9M≥0.25H且≥6.5M裙房≥12M≥0.5H且≥6.5M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主体建筑正面≥12M≥0.25H且≥12M≥12M主体建筑侧面≥6M≥0.125H且≥6.5M裙房≥9M≥0.5H且≥6.5M7高层建筑间距表表3间距分类建筑类别建筑南北平行布置建筑东西平行布置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与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0.5H且≥36M≥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较高建筑0.4H且≥30M≥0.7h且≥13M≥13M——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0.5H且≥28M≥南侧高层建筑0.5H且≥28M≥较高建筑0.5H且≥24M≥0.7h且≥13M≥13M——一类高层商住楼与综合楼主体建筑正背面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主体建筑侧面裙房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二类高层商住楼与综合楼主体建筑正背面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主体建筑侧面裙房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正背面≥南侧建筑0.5H且≥24M≥0.5H且≥9M≥24M≥13M≥13M侧面裙房≥13M≥9M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正背面≥南侧建筑0.5H且≥24M≥0.5H且≥9M≥24M≥13M≥13M侧面裙房≥13M≥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