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监管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以其高科技、低成本的优势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并对银行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外的相关经验,对网上银行进行适当的法律监管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更好的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关键字:信息技术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竞争环境Abstract:Alongwiththeinformationtechnologyrapiddevelopment.thenetworkbank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asthefinancialindustrynewlyemergingthingsandbyitshightech.thelowcostsuperiorityhasobtainedtherapiddevelopment.OurcountryNetworkBanktookonekindofnewlyemergingthings.havealsohadthequestioninitsfastdevelopmentprocesswhichaseriesofurgentlyawaitstobesolved,hashinderedourcountryNetworkBankfurtherdevelopment,andhasformedthenewchallengetobanksupervisingandmanaging.inviewofthefactthatourcountryeconomydevelopmentpresentsituationandtheoverseascorrelationexperience.thebankcarryonsuitablelegalsupervisingandmanagingtothenetontobeadvantageousinformingarelativelyfaircompetitionenvironment.isadvantageousinthebetterwelcomeinternationalcompetitionchallenge.Keywords:InformationtechnologynetworkbankLegalsupervisingandmanagingCompetitionenvironment引言:网络银行是建立在IT(计算机通讯技术)之上的一种以高科技高智能为支持的AAA式银行,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并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将引发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方式,经营理念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网上银行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本文拟在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和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些对策喝措施。一,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一)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2]。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立法现状只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2、网上银行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仓促应战,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及时到位。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对传统银行的规定,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虽然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致使银行在可能发生的与客户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律依据的尴尬位置。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等均无明确规定。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中国从1996年首次将传统银行业务扩展到网络上,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或在Internet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和网站。2005年,中国排名规模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中设立银行网站的已有37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有25家。一些目前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正在加快网上银行建设步伐。中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正保持着快速发展之势,截至2005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数更是飙升至3000多万户,网上银行业务已高达72.6万亿元,网上银行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我国网上银行在发展中的特点主要体现着:1、我国网上银行数量大量增加,业务量不断提高;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已经越来越多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中。更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和促进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高节奏的生活标准,带来了高品质的生活。足不出户,网络服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因此,网络银行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增加。2、我国网络银行服务品种和业务数量呈现多样化和人性化方向发展;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D,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3]。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3、我国网上银行起步晚,发展不均衡;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城市,网上银行具有较高的普及率。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网络银行的发展还不够全面和完善,呈现分布不均衡的状态。网上银行大多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方,经济落后的地方发展的比较少。4、网络银行全球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步子的加快,世界各国银行业运用并购重组方式积极向海外扩张[4]。目前,获准在中国内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另外,还有几家外资银行的申请正在审核之中。,我国海外银行的分支机构多达600多家,引进外资金融机构200多家,估计今后我国海外机构数量扩张的步子要放慢,而主要靠网络银行的发展来增加客户,扩展业务范围。因为网络银行的发展使整个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它缩短了国与国之间遥远的距离,模糊了国与国、洲与洲之间的地域界限和文化传统,业务的竞争将变为信誉的主角和技术装备水平及服务质量的竞争,在传统银行基础上的网络银行模式近几年可能有大的发展。但纯网络银行经过结构调整和休养生息后天,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二,我国网络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美国网络银行的发展问题美国是世界信息技术中心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网络银行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和最发达的。目前美国网络银行的规模和运行机制在全球都处于领先水平,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也是目前最成功的一家网络银行[5]。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采取审慎宽广的政策,一方面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另一方面认为网上银行是一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创新,通过使用标准网络浏览器和协议,这种创新不仅可以大大技术维护成本,加快新系统和软件的发展,而且使银行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成本分担。因而它们基本上不干预网上银行的发展。美国在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较为先进的经验,基本上建立了一个内外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业务相兼顾,以金融监管为指导的完整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美国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网络电子环境来进行的。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要求非常相似。负责监管的部分也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管署、美联储、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国民信贷联邦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美国大多数现有金融机构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也不需要申明或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度检查来收集网上银行业务数据。新成立的网上银行即可以按照银行持股公司规则注册。但储蓄机构除外,储蓄机构如果想开展网上业务,必须按美联储的要求提前30天作出声明。像其他银行业务一样,网上银行业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拟修改的法规主要包括:联邦储蓄规则、储蓄真实规则、电子资金转移法、客户租赁法和贷款真实规则[6]。美联储已经公布了新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定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另外一些规则所涉及的地方银行主要利用互联开展业务的一些法规要求,也正在审议修改中。在州一级水平上,涉及网上银行行为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第3、第4条、4A条款。第3、第4两条涉及协商式支付工具的运用问题,4A条款是有关电子资金转移。各州执行这些条款有所差异,但差异不大。除此之外,网上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一些银行集团等自律性机构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会员,而且是自愿的,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目的是为银行创新创造条件。(二)欧洲网络银行的发展问题欧洲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采取统一规则。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统一标准的实施,欧盟对网上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二: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按照欧盟关于协调银行、投资服务和保险服务法律体系的要求,欧盟对银行注册实施“单一执照”规则,即在欧盟内一个国家内获准开展的业务,同样可以在别的国家进行[7]。具体到网上银行业务上,要求成员国在网上银行监管上,坚持一致的体系,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规则,以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适时监管网上银行产生的新风险。按照这些要求,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间合并和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等;三是服务的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信誉的法律风险,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三)通过借鉴美国和欧洲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的优点,我国网络银行暴露出诸多问题1、网上银行组织管理制度和体系缺乏创新;银行业是一种具有规模经济特质的行业,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是组织体系的分支行制,而网上银行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使传统的银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而且正在使传统的银行外部组织结构由物理形态向虚拟形态变化实现银行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已不再是分支行制,而是技术、创新和品牌,这是就外部组织制度而言,从内部组织制度看,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