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明傑(2000)美加婚姻暴力犯之治療方案與技術暨其危險評估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90期頁197-215美加婚姻暴力犯之治療方案與技術暨其危險評估之探討TreatmentPrograms,TreatmentTechniques,andRiskAssessmentforMaritalViolenceOffendersinAmericaandCanada林明傑Min-chiehLin密西根州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博士班關鍵字:婚姻暴力、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毆妻、危險評估22壹、前言及我國目前之現況簡介近年來,台灣社會之女性意識逐漸抬頭,漸而使台灣女性愈來愈無法在原有之社會框架中忍受不公平的待遇,而八十二年十月之鄧如雯殺夫案更使台灣社會激起一股討論之熱潮,該案雖然於八十四年五月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而家庭暴力已成一重要的社會討論議題之一,最後在幾位女性立委的極力動員爭取下促使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同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公布,而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全部條文正式生效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第五及第七條之第一項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職掌中分別訂有第五款:「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第八條第一項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立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訂有第四款「加害人追蹤輔導之轉介」及第五款「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而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必要者,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二款中之第十款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上是為國內家庭暴力犯治療方案之法源。機關方面,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以現有之性侵害犯罪防治委員會人力而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分有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暴力防治組。各縣市政府也以多合併原設有之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高雄縣是唯一將此二機關分立,唯近月又合併之),其人員各以政府現有之行政人員、醫護人員、社工人員、及警察人員以任務編組之方式延用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下,衛生署於八十八年六月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規定必須接受處遇治療的加害人分為四類,一、有酗酒或濫用藥物行為者;二、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三、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行為;四、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行為且情節嚴重者。而加害人是否屬於前四類需要強制治療者之認定,係法院受理被害人提出保護令後,由法院評估加害人的身心狀況決定之,且治療費用初步擬定由加害人自付;若加害人拒不接受治療,將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視為「違反保護令罪」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並賦予醫療機構相當大的責任,包括醫療機構在收治加害人後,須於十天內分別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署、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而且要通知被害人。對於加害人的治療情形,醫療機構必須每三個月評估一次,並通知上述對象。(張文,1999)。然而,國內應當如何實施家庭暴力犯之治療及處遇,相關之方案設計及瞭解實是當務之急,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於去年(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召開之問題彙整座談會即提到加害人處遇計畫及流程之訂立。筆者以現在見習於美國密西根州蘭莘市(Lansing)社區治療方案之經驗,並參加明尼蘇達州Duluth模式及麻33瑟諸塞州EMERGE模式的訓練坊之所學,再加上整理相關重要研究資料及與重要學者專家之訪談資料,分享國內之決策及臨床之輔導治療等人員,以供參考(註一)。貳、美國及我國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緣起美國之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緣起,係起源於女性主義者長期以來對父權社會本質之覺醒,始於十九世紀下半葉之爭取投票權、財產處分權、及墮胎權,經六O年代漸有女性進入法學院及法律界,並結合社會運動,至七O年代之爭取平等就業權、及反對家庭暴力與性暴力,並終能獲得成果(Bartlett,&Kennedy,1991)。美國家庭暴力之成文法制定工作係自一九七五年由律師界展開,然至今各州多未訂有單獨之家庭暴力法,而多分散在民法、刑法、民刑事訴訟法、證據法、社會安全法等法規中。重要內容有:(1)各州均有民事保護令;(2)多數州之警察得對施暴者作無令狀之逮捕(註二);(3)約半數州修改監護法,要求法院在子女探視權及監護權之裁判時應考慮家庭暴力因素;(4)有些州對家庭暴力及子女虐待之受害人免除離婚及監護之強制調解(mediation);(5)許多州在受虐配偶提出自衛、脅迫、或必要等主張之刑事審判時允許非專家與專家證人證述家庭暴力之過程及其對受虐配偶之影響(高鳳仙,1998,p14)。一九九四年美國國會制定了「對婦女暴力法」(ViolenceAgainstWomenAct)(註三),除了要求每年經費獎助研究、服務方案、及訓練方案與建立全國之救援專線電話外,更首度將跨州之毆妻犯視為聯邦犯罪,由聯邦檢察及司法系統起訴判決,並將已被判決確定之家暴犯而持有槍械者(包含警察人員)視為聯邦犯罪(Wallace,1999)。NationalCouncilofJuvenileandFamilyCourtJudges亦於一九九四年草撰模範家暴法典供各州或各地參考之用。另有關全美之民間組織及年會可見,加拿大則可見。我國之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係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將美、英、及香港之家暴法規翻譯整理,並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女法官協會參考美國模範家暴法,及紐、澳、英國、美國之加州、賓州、麻州、華盛頓州之相關法規草擬而成,至於我國之立法起源及過程,可詳見高鳳仙(1998)。參、美國家庭暴力犯的治療方案與技術美國最早之家庭暴力犯處遇治療方案是因1970年代前期女性運動者認為單單提供受害婦女庇護所,無法解決問題,因為受害女性可能會回到家中而繼續遭虐,或即使其離開,施虐者仍會再找到女性伴侶繼續施虐,因而發起處遇施暴者之方案。44依美國司法部所委託之研究報告,家庭暴力犯之處遇治療技術上,可歸納由三種不同對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之理論基礎而有不同,但在實際處遇上,仍以下列之(1)與(3)為主。分析如下(Healey,Smith,&O'Sullivan,1998):(1)社會及文化原因論而衍生之女性主義模式(feministmodel):強調家庭暴力主因係社會及文化中長期縱容男性對女性伴侶之暴力行為,因此,處遇上應給予施暴者教育課程,而非治療,教育其應體會此一社會文化之影響,並對兩性平等之尊重,而改以非暴力及平等之行為,且應對自己行為負責,反之,治療只會使施暴者卸責。(2)家庭原因論而衍生之家族治療模式:本模式認為家庭暴力係由家庭內之溝通、互動、及結構所造成。因此認為促進家人間之溝通技巧能避免暴力之發生,而主張家族治療,然此模式因無法達到刑事司法中對被害人之迅速保護之要求,因而美國有二十州明令禁止用家族治療為主要治療模式(筆者註:但不禁止為次要治療模式,筆者目前參與的治療方案即告知受療者,若想要家族治療者則可於本方案結束後,邀伴侶來做婚姻治療)。(3)個人原因論而衍生之心理治療模式:本模式認為家暴是因施暴者個人可能之人格異常、幼年經驗、依附模式、或認知行為模式等所造成,因而應以心理治療之方式加以改善。此模式可分認知行為治療模式(cognitive-behavioralmodel)為主強調施暴者對暴力之認知及行為之改善,並增加自我肯定訓練及社交訓練。此外尚有精神動力模式,而新近又有將依附模式(attachmentmodel)加入認知行為模式中,將於如下介紹。.Healey,etal,(1998)之美國司法部研究報告更指出目前之許多方案也多是結合(1)與(3),譬如說前段治療方案中由團體討論女性主義模式之省視社會文化中之兩性不平等,而後段則以認知行為模式之省視自己可能偏差之認知及行為,並加以練習改善。此外,Healey,etal,(1998)並比較現有美國之三大方案,即DuluthModel(Minnesota),EMERGEModel(Massachusetts),AMENDModel(Colorado),此外並有其他方案,一併介紹之。(1)Duluth模式之特色:Duluth之家暴介入方案(DomesticAbuseInterventionProject,DAIP)係民間發起,現有機構亦是民間機構,其採取女性主義路線,努力於整合資源,訓練警察、法官、及民眾,現在美國之多數方案多以之為基礎。其特色在於a.社工、警察及司法系統之迅速處理,以快速及密集之反應使施暴者知所節制;b.處遇上強調施暴者之心理教育,教導其瞭解並認出自己在家庭中病態之權力與控制(powerandcontrol)的行為反應,並示範如何才是平等及非暴力(equalityandnonviolence)之行為反應(詳見附錄一、二之「權力與控制輪」及「平等輪」(powerandcontrolwheel&equalitywheel)。治療課程為26週之心理教育課程,每週一次,分八個子課程(無暴力、無威脅、尊重、信任支持、誠實負責、對性之尊重、建立伴侶關係、55及協調暨公平),並每一段課程前先放映錄影帶內容為權力與控制下之男性言行,再討論其可能想法,及其引起的反應,再討論如何是較好的解決之道。同時並指定家庭作業,提出自己對伴侶之言行。讓案主能在團體諮商師之引導及互動中讓案主漸能學會健康之兩性互動。然Healeyetal.(1998)指出此取向因多以心理教育課程為主,所以應較無法改善高危險或長期之施虐犯。筆者個人認為此一方案過度強調女性主義中毆妻犯之責任及再教育模式,雖可能減少部分毆妻犯之再犯,然因忽略不同毆妻犯中可能之不同心理病理之根源,將可能導致療效之低落及再犯率偏高。因此,此一模式雖是美國最早與最普及之模式,筆者認為國內應多參考其他較好之模式。(2)EMERGE方案:Healeyetal.(1998)指出本方案與AMEND方案是較為深度之團體治療。此二方案認為單以心理教育課程應無法解決真正問題,所以應加上「認知行為療法」才能較有效,然而也認為行為管理之教導等有可能會使毆妻者負面地增強其自我中心的世界觀,所以也不能疏漏施暴者對自己行為負責之強調。本方案負責麻瑟諸塞州Boston及附近之數個城鎮,其方案為期40週(不久之前為48週,因法院希望縮短),分兩階段。前八週為教育模式(教導甚麼是家庭暴力、心理虐待、性虐待、及經濟虐待,正面及負面之自我對話,負面及正面之溝通,及家暴對被害人及小孩之影響),據方案主持人DavidAdams告知在此階段內約有50%之人會退出或被停止參與(被停止參與之評估標準如下,出席率、繳費、投入程度、團體中無破壞行為、是否承認暴行、及未再有毆妻之行為),但其可能因法官施壓而會面臨撤銷觀護而監禁,因此仍大多會重新參加治療。後三十二週為第二階段是一持續進行之開放團體,大約由老成員、中成員、及新成員各四人組成(約每十週放走老成員一次,而接收新成員一次),每週兩小時之團體輔導,每次團體之初每人須有check-in之報告,成員要報告其一週內之負面行為,然若有新成員加入團體則每人均應自我介紹並說明自己之暴行。每次團體之末,每人仍應有check-out之報告包含本週心得分享、本週之行為目標(第一階亦有團體始末之報告,然成員要報告其前一次暴行中如何毆打及被害人之受傷情形,但不能講理由);並依個別情形發展個別目標(personalcommunication,March9,2000)。若有案主總是推卸說是其妻惹他的則治療師會說:其實我現在只想知道你到底作了甚麼,我對你認為你打她之前她做甚麼並不感興趣….其實你之所以在這裡是因為你的行為而不是她的行為本方案之治療內容強調如下:(1)面質並鼓勵案主接受行為之責任;(2)在瞭解事情經過後,請團體成員腦力激盪,討論案主可以有哪些作法,並請案主評估這些建議的可行性;(3)請案主就其中認為較可行之作法與另一成員作66角色扮演,每次團體結束前並請案主提出對未來一週之目標為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