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内董事会行为规范与最佳行为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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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茅人力资源网:找资料上三茅资料:美国国内董事会行为规范与最佳行为准则的比较HollyJ.Gregory1.GMBoardGuidelines:“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章程”2.BRTstatementonCorporateGovernance:TheBusinessRountable,“关于公司监控的声明”(1997.9)3.NACDDirecotorProfessionalismReport:NationalassociationofCorporateDirectors,“董事职业行为准则”(1996.11)4.CalPERScorePrinciples&Guidelines:CaliforniaPublic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美国公司监控—核心原则及行为规范”(1998.4.13)5.CIICorePolicies,Positions&Notes:CouncilofInstitutionalInvestors,“政策、立场以及其它注意事项”(1998.3.31草拟)6.TIAA-CREFPolicystatement:TeachersInsuranceandAnnuityAssociation-CollegeRetirementEquitiesFund,“公司监控政策”(1997.10)7.AFL-CIOVotingGuidelines:AmericanFederationofLaborandCongressofInstitutionalOrgnizations,“投资于我们的未来:AFL—CIO委托投票行为规范”在下文的叙述中,我们将直接使用公司或机构的简称。概述:通用汽车公司的董事会行为规范由其董事会于1994年制订,并在其后得到了持续更新,它标志着通用汽车公司的董事会一直在为改善其监控水平而进行着自发的努力。这一董事会行为规范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地讨论和模仿,它的影响甚至超越了美国国界。BRT于1997年9月发布了经修改的“关于公司监控的声明”,声明中的很多关于公司监控的建议和行为方式与NACD报告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尽管BRT鼓励各机构投资者应该对公司起到一定的监控作用,但它同时承认,关于公司监控的最终原则性决定还是应该由各个董事会独立做出,并且BRT表示会遵循声明中的自愿原则,即是否采取声明中的建议,纯属各个公司董事会的自愿行为。NACO关于董事会成员职业准则的报告发布于1996年。这份报告力图在各个董事会及其成员中建立起一种遵循某种职业准则的环境。但是该报告并不强求或者命令任何董事会都要遵循报告建议的行为规范,是否采用这些准则纯属自愿。报告承认,每个公司的历史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都不相同。固定的,僵硬的董事会行为规则并不会起到作用。但是报告建议董事会应该通过慎重的考虑集体议定他们自己的管理公司的规则。这并不是制订一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规范,而是一个在某种原则下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过程。CalPERS,CII以及TIAA-CREF这三家机构投资者都认为,要想对公开上市公司进行公平,有效的监控,制定一个公司行为准则(包括公司的基本原则,目标,行为规范等等)是非常必要的。他们希望被监控的公司能够达到或者超过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标准,尽管并不是行为准则中的每一条都适用于每个公司,各公司有权决定如何或者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这些行为规则,但是他们强调,一些最基本的政策、原则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互相信任的基础。为了保证基金的代理人在为他们的委托人——股东——进行代理投票时更好地覆行其代理职责,AFL-CIO制订了一系列的代理投票行为规范。这些规范规定,受托人应该在投票时考虑两个目的,1.为其委托人获得长期的股东价值;2.为基金的参与人和受益人担保蕞稳定,可靠的退休计划。他认为只有在管理者为其所有者(包括个人所有者)负责任的时,长期的股东价值才有可能实三茅人力资源网:找资料上三茅资料:现。AFL-CIO最初制定“代理投票行为规范”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Taft-Hartley和工会受益基金(unionbenefitfund)的受托人。早在1974年,工人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p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就规定了受托人应该覆行的职责范畴。而且“代理投票行为规范”尤其适用于既定的受托人无法继续完成代理投票任务而转由其它受托人代为完成的情况。1.董事会的职责在讨论董事会职责这一问题的时候,除了CalPERS之外,其它六家机构都对董事会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说明。他们一致认为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董事会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职责是使股东的长期利益最大化。“GM董事会行为规范”规定,董事会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利益,其目的是促使企业得到成功的永续经营,这样股东就可以得到最优的长期回报。董事会有责任使公司的各项决策无论是在顺境还是困境都服务于这一目的,而且董事会应该督促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对企业策略和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经常性的监控。在覆行以上的职责之余,董事会应该对企业的顾客,员工,供应商以及企业所在社区负责,因为所有这些因素对一个成功的企业来说都是必须的。但同时,所有的这些职责又都是建立在企业成功的永续经营的基础之上的。BRT指出,一个商业企业的最基本目标就是为它的所有者带来经济回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者的最重要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尽管其它形式的债权人和所有人的利益作为股东利益的派生与董事会的职责也有关系,但是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认为董事会应该在股东利益与其它形式的债权人和所有人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是对董事会责任的一种错误诠释。而且,这也是一条不可行的标准,因为这样一来,董事会无法解决股东与其它形式债权人或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无法解决其它形式债权人或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外四家机构的规定也提出,董事会要为企业的成败向股东负责。无论是选择企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企业的长期战略还是选择新的董事局成员,董事会都应该本着向股东负责这一基本目的。同样的,董事会不应该采取有损股东利益的行动,比如给与管理者及他们自身过高的报酬、不恰当的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定、进行损害股东利益的重组或缩小规模、实行损害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条款、拒绝为股东提供他们有权利了解的信息等等。2.董事行为标准(boardmembershipcriteria)在考虑董事会成员是否称职的时候,七家机构都以为首先应该考虑各个董事本身的素质。一名董事应该在至少某一个领域——比如金融,会计,管理,商业决策,国际市场,生产技术等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从而有可能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服务。同时他应该具有合作,坚强,成熟,自信,有责任心等优秀的个人品格。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所包含的成员在专业背景、人种、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应具备分散性和多样性,这样才能最有效地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在上述两个共同点之处,每个机构针对董事的其它标准还有一些具体的相异的规定。作为一个具体的公司的代表,GM公司规定董事应该每年选举一次,其具体的选择条件和标准应该根据企业当时所处的环境和董事会当时的具体构成情况相机而定。BRT认为,董事会成员必须有能力并且愿意学习公司所在行业的知识,必须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其董事职责。由于各个公司对单独董事在时间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一个人不应该同时担任太多公司的董事职位。但是BRT并没有规定一个董事最多可以担任多少个公司的董事。NACD规定,董事候选人必须拥有相对大量的股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它同时认为:董事会应该制订规则,限制一个人所能担任的董事的最高数目,当然具体数目因人而异,CEO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一到两个;其它全职工作人员,三到四个;其它人员,五到六个。CalPERS在核心原则中规定,一个公司的董事不可以兼任该公司的咨询人员。董事会在其候选人兼任多个公司的董事时,应该做出相应的投入时间方面的规定(competingtimecommitments)。这些规定应该发表在公司每年的proxystatement中。一名现任董事,只有在按照现在的标准来衡量表现很好时才可以获得再次提名,建立在其它标准之上的再次提名是不允许的。CII在董事会成员是否尽责方面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首先,对任何一名得到10%以上反对票的董事,董事会都应该对其进行再次审查。其次,公司应该披露各个董事开董事会的出席情况,现场参加会议和通过电话参加会议应该与以区别。借故请假者应算缺席。无论是否有特殊原因,缺席会议达75%以上的董事不能被再次提名。第三,公司应该制订并公布其董事最多可以同时在三茅人力资源网:找资料上三茅资料:多少个公司兼职。一般来讲,全职工作的董事最多在另外两个董事会兼职。如果一名董事现在兼任公司的CEO,那么那只能兼任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而且只能是当这个CEO自己的公司处在同行业的前1/2的时候才能这么做。公司制订的规则还应该规定董事会所包括的成员的最高数目以及针对非全职董事的其它条款。AFL-CIO的代理投票规则中规定,代理投票人不应该支持缺席75%以上董事大会的董事。如果董事会没有披露董事的缺席信息,代理投票人应该重新考虑是否支持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代理投票人应该尽量支持提倡更多女性和少数人种进入董事会的提议。3.选择,邀请、指导新董事(selecting,invitingandorientatingnewdirectors)董事会有责任评估新董事的候选人,并做出提名,最终将这些被提名人推荐给股东,由股东投票选举出最终结果。在这七家机构中,有四家机构(GM,BRT,NACD,CalpERS)提出建立一个董事事务委员会(directoraffaircommittee)或者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committee)。GM公司指出,公司的董事长、CEO以及全体董事会必须对董事事务委员会进行审慎的检查。BRT认为,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时,应该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建议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自己的提名过程。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再次审查并最终向股东推荐一系列的被提名人。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公司的CEO应该有权利发表看法,但是最终提名的选择还是应该由董事会做出。NACD指出,董事会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有组织的委员会负责提名,并且建立一套独立的提名程序来确保董事会能够为股东负责,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以及董事会与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提名的过程中,尽管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被提名人,但是大部分机构认为,股东不仅应该有足够多的机会对董事会的候选人及提名人提出建议,而且应该有足够多的机会对董事的选择和评估标准及评估方式提出建议。除了上述共同点以外,各个机构的评估候选人和选举被提名人的具体过程还有一些差异。NACD认为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必须参与所有新的CEO和董事的选举活动。董事会应该制定一个独立的董事发展计划并且通过一个委员会或者通过某一个或几个指定的董事对董事的选择这一活动进行监控。在选择新董事时,董事会必须保证新董事愿意学习有关公司所在行业的知识,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公司服务。CalPERS核心原则及行为规范中规定,董事会每年选举一次。一位特定的独立董事应该与提名委员会的主席一起来评估新董事候选人,然后向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推荐人选。CII规定,股东选举董事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然后由独立的工作人员统计票数。董事会应该清楚地公开与投票票数计算有关的规定。TIAA-CREF特别强调,每一位董事都应该代表所有的股东,所以董事会不应该提名代表特殊股东的候选人,在投票中也不应该采取累计投票(cumulativevoting)的方式。以上是关于选举新董事的一些规定。除此之外,GM公司的董事行为规范中还规定了邀请和安排新董事的一些细节,新董事加入董事会的邀请必须由代表董事会的董事长、该公司的CEO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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