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1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原文-2006•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新版-2012•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条文)1.0.3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条文)1.0.3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部采用本规范。关联4.1.22术语原文-2006•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新版-2012•2.0.8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9疏散出口transferexit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2.0.9疏散门transfergate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2.0.14室内商业街indoorcommercialstreet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空间。•2.0.15天桥overpass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关联4.2.55.1.7—5.1.9新增章节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原文-2006新版-2012类别商品经营场所A类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B类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表3.0.1经营场所分类表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表3.0.1营业场所分类表类别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A类A1类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儿童活动场所A2类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B类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2、餐饮、健身、休闲场所C类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4一般规定原文-2006•4.1.2•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新版-2012•4.1.2•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4.1总平面布置•(条文)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需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上下楼层重叠时,下部多为大型商业建筑,为避免大型商业建筑火灾时对上部建筑的影响,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4一般规定新版-2012•4.2.1A1类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平面布置新增章节4一般规定新版-2012•4.2.2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平面布置新增章节4一般规定新版-2012•4.2.3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2平面布置新增章节(条文)1)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不与其他功能共用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在平面及竖向上均不得与其他功能部分合用;2)因为部分建筑故意使其层高较高(或通过夹层等方式回避层数的问题),如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保证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竖向疏散高度符合现行的城市规划要求中对于层高的设定要求,如总体疏散高度超过相应层数的高度,应按不利的情况进行防火设计。4一般规定新版-2012•4.2.5室内商业街•1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2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大于80m。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3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4.2平面布置新增章节关联5.1.7—5.1.94一般规定原文-2006•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新版-2012•4.3.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2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扑救的固定广告牌、装饰构架、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障碍物;•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5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用于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m,窗口的可开启净尺寸不得小于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0m,消防救援的外窗(阳台)应有明显标识。4.3消防扑救4一般规定原文-2006•4.2.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2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新版-2012•4.3.3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并符合以下规定:•1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m;•2消防扑救场地应连续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其最短扑救场地(扑救面)长度不应小于18m。分段后的每段扑救面均应符合本规范4.3.2条的规定。•3消防扑救场地应有明显标识。4.3消防扑救4一般规定新版-2012•4.3.4(条文)•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重庆市目前的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是60t。4.3消防扑救4一般规定原文-2006•4.2.5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新版-2012•4.3.5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3消防扑救•(条文)4.3.5本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建筑首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快速到达消防控制室,以操控其中的消防设施、设备。在坡地建筑的情况时,可为平顶层或底层,并应利于消防人员到达及操控设备。4一般规定原文-2006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表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新版-2012•4.4.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规定。•表4.4.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栋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各栋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4.4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A类B类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A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9.0B类建筑高度>24m13.09.013.09.0建筑高度≤24m9.09.09.06.0建筑高度防火间距(m)建筑高度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建筑高度>24m13.09.0建筑高度≤24m9.09.04一般规定原文-20064.4.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表4.4.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新版-2012•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表4.5.1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注:1、大型商业建筑(A2、B类)墙面装修材料采用A级确有困难时,除疏散走道两侧外,未敷设电线、电缆等可燃物,且面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