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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题,是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并不是片言只字的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作者尝试从个别中译法律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出发,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文的异同,并按“化整为零”“条理分清”“排难解疑”“从长记忆”及“自问自答”等五个步骤,辅以具体实例以阐明分析工具。1.迈向双语法制的过渡根据《基本法》第9条,除中文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还可以使用英文,而英文也是官方语言。在后过渡期的香港,中文与英文平起平坐,这在一般民间商业事务上问题不大,但是在高度技术性的法律专业范畴内,双语过渡化的过程可能相当漫长及痛苦。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基础建筑在以英文为媒体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当时的成文法(即颁令成法律的条例),均是以英文草拟及审议,中文版本是从英文版本翻译过来。普通法更是主要以英文判词累积演变成的法律体系,少说历史也有数百年,说法律中文是英文的同义词绝不为过。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10B(1)条,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皆同等真确,这当然是体现了《基本法》第9条的精神,并为诠释法例的依据铺路,因为这一条接着说:“解释条例须以此为依据。”第10B条更说的明白:“条例的两种真确本所载条文,均推定为具有同等意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工作者,在专业法律知识之上,更需要双语才能。从诠释法例条文到草拟文件,法律工作者都要面对中英两种语言的特性及相互之间的融汇抗斥。双语法律工作,未必是中英或英中的翻译工作,但双语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中英翻译员的能力,要能自由无碍地进出中文和英文两个世界,在遇到险阻之时,凭借对语言,文化,专业的认识与修养,履险如平,平稳过渡。和中英双语法制的理想尚有一段距离,在现实层面英文还是占着主导地位。这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日子,因为从以前到现在,香港的法律草拟工作,都是从英文做起,然后按英文定稿翻译出中文版。在本地及外地培训法律专业人员的课程中,教学语言及材料均是以英文为主,所有法官,大律师及律师,都是喝英语的乳汁长大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到现在,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餐桌上放着的主菜,仍是以英语的柴火烹调的。此外,继续构成特区法律一部分的普通法(《基本法》第8条),令活在双语生态中的法律工作者,英文运用能力是入行先决条件,是其专业技能所本,在此之上,如果有恰当的中文能力,则属锦上添花。能以中文文字媒体处理法律事务,在以前来说是奢侈,但情况正在改变。笔者并不是企图从头把中文的书写技巧铺陈读者面前。本文的主题是,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中文与英文之间存在颇多相异之处,特别是句式的结构分别犹大。我们对一下子与英文有着同等地位的中文法律语文感到惶惑不安,往往因为不察觉(takeforgranted)英国语文的结构,掌握不到法门,因此应探源索本,从更深一层的英文结构里破译法律英文的密码,看看哪些可以用在中文上,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用的又有何补救办法。本文将首先讨论个别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语言的异同,并辅已具体实例说明分析步骤和工具。2.法律字词的中译2.1单字的中译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个别单字在法律范畴内的翻译问题。英文中有些单字,几乎一眼便可看出属法律专业内的特别有用字,如“estoppel”“conveyance”等。这些字眼在日常非专业用法上相当罕见,譬如说,要说人家不得反悔,推翻之前以口头或行为作过的承诺,一般会说:Youshouldnotbackonyourpromisenottochargemeanyfees.对承诺,义务,责任,衡平概念比较敏感的律师会说:Youareestoppedfromclaiminganyfeesfromme.同样地,一般人会以”saleandpurchase”来形容楼宇买卖,参与不动产买卖程序的专业人士则多以“conveyance”“assignment”“alienation”“transfer”等字眼来形容交易。可以说,类似“estoppel”及“conveyance”等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字,虽然有着其独特的技术性及法律效果,但要翻译成中文,问题不大,最多是在效果上显的较为硬译,但还是可以接受及适应的。上例中的“estoppel”,有译作“不得自驳,不得反言”。“conveyance”则多被译成为“转易”另一些单字,拥有双重国籍,在日常用语中自有其用法,但在法律上又有其独特意义。这类单字的例子包括:“possession”“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以上四个英文字在一般用法上的意义无须赘述。在合约法中,“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都有特殊意义,译成“要件”,“约因”及“要约”。“possession”概念,对财产法相当重要,也与一些违禁品法例有关,因此其中译便不得马虎。把“possession”译作“管有”,英文它不单意指对物品的实际拥有,更有可以对其行使拥有人处置该物品的权力之意,有控制,管理,自由处置的意思。“管有”一词似乎融合了两个概念:管理(或保管)及拥有(或占有)。把“possession”译成“管理”,相信是一种妥协。就合约而言,“condition”指其中较重要的条款或条文,相对于“warranty”(次等条件),违反“condition”的后果可令另一方有权取消合约及追讨赔偿,但违反“warranty”的后果则只可追深一层意义,因着其法律效力,比其他类别的条款重要,单单唤作“条件”似乎不足以点出它的重要性,所以译成“要件”,有“重要的条件”的涵义。承自普通法下“assunpsit”(承诺)的传统,立约双方必须承诺履行约定的义务,该份合约方为法律上有效的合约。立约一方按合约所须履行的义务,不论是提供代价或服务,称为“consideration”,法律中译为“约因”,可以理解为一项“构成合约的原因”。双方是否达成合约,还须视乎一方提出的要约,是否为另一方接受,即每一位法律系一年生都熟悉的“offerandacceptance”。“offer”中译为“要约”,包含了“要求”和“合约”两个元素。再举多两个例子,“conveyance”指楼宇买卖,在法律上即业权转让的交易,要兼含这两个意思,于是出现了“转易”之词。承诺或协议一般作“agreement”,但是在契据(deed)中作出的承诺,则称作“covenant”,中译是“契诺”。以契据形式作出的承诺,按以上所述的造字法则,自然有此称谓了。从以上寥寥数例(见下表),可看出法律词汇因为要顾及特别考虑,在中译上往往需“别处心载”,兼收并蓄主要的法律元素。Possession管理+拥有=管有Condition重要+条件=要件Consideration合约+原因=约因Offer要求+合约=要约Conveyance转让+交易=转易Covenant契据+承诺=契诺问题是,中文的字词多以双字形式出现,两个字可以是意义相近的(如富贵,恋爱,欢乐,喝骂等),也可以是意义各走极端的(如冷暖,长短,男女,生死等),刚好兼收两个元素或概念。早以上的例子中,两个字的中译恰恰兼顾了需要强调的法律元素或概念。但若有两个以上的元素或概念需要表达,双字形式的中国词语便可能派不上用场了。又有一些法律名词,并非两个中文字便可完全表达其涵义。如“bequest”与“devise”,虽指死者作出饿送赠,但后者只限于物业土地的遗赠,前者则指其他非物业土地的遗赠。要完全翻译出两者的完整意思,便不得不另加点明,“bequest”于是变成“动产遗赠”;“devise”变成“不动产遗赠”了。常见的例子还有“executor”与“administrator”之分,两者均是死者的遗产。不过前者专指死者已立下遗嘱的,后者则专指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所以“executor”的中译是“遗嘱执行人”,而“administrator”则只是“遗产管理人”。2.2“无三不成话”英文书面语有一项不成文的法则,就是“无三不成话”,指的是一种被认为相当得体的文章写法,一连以三个例或相关的字涵盖所指之事,好像单用一个,甚至两个例或词均没有足够说服力似的。《时代周刊》著名作者PicoIyer,在一篇题为“TheNecessityofTravel”的文章中,以这么一句作结:Manyofus,infact,dohavethepower,howeversmall,totakethefirststeptowardrealcommunicationbygoingtoBeijing,orMexicoCity,or,bestofall,Damascus.Iyer这篇文章的副标题是:虽然经过911事件的震撼,但我们仍需到多些国家见识以减少偏见。他的论旨是911恐怖袭击令人不敢乘飞机外游,但不同国籍的人若因此减少往来,偏见及矛盾只会越益加深,正中搅事者下怀。他在最后这一句鼓励读者多到不同地方,踏出真正民族沟通的第一步,他举出的地方有三:“Beijing”(北京)“MexicoCity”(墨西哥)和“1Damascus”(大马士革)同是《时代周刊》作者,专写影评的RichardCorliss,在一篇悼念刚逝世的卡通画师ChuckJones的文章中,一开头便罗列他为人传颂的作品人物:“Hiscartoons,starringBugsBunny,DaffyDuckandadozenotherbarnyardthespians,werethestarattractionsofcountlesschildren’sSaturdayafternoons-andinternallives.”他列出的卡通人物不多也不少,恰好是三类,计有“BugsBunny”(宾尼兔)“DaffyDuck”(毕飞鸭)及“adozenotherbarnyardthespians”(其他一打充满低级幽默感的天生演员)。在同一文章中,当述及宾尼兔时,Corliss也一连用了三个形容词:“BugsBunny(introducedbydirectorTexAveryin1940’sAWildHare)becamethecartoonCagney-urban,crafty,pugnacious-and…”与荷里活着著名演员JamesCagney的银幕形象一样,宾尼兔也是“urban”(属于城市)“crafty”(狡猾)及pugnacious”(好勇斗狠)。在法律专业内,常见的例子也有“possession,controlandcustody”及“custody,chargeandcare”。中文本如果“译步译趋”,前面的一句会变成“管有,控制及保管”,后一句来自《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Ifanypersonovertheageof16yearswhohasthecustody,chargeorcareofanychildoryoungpersonunderthatagewillfullyassaults,ill-treats,neglects,abandonsorexposessuchchildoryoungperson…suchpersonshallbeguiltyofanoffence…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及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儿童或少年……也属犯罪。英文真确本中的“custody,chargeandcare”,是三个略有不同的概念:“custody”(法律上的抚养权),“charge”(含带领,负责之意)及“care”(照顾)。中文真确本也分别用了三个略为不同的字,其中“管养”,应为新铸的词,其合成法则令人想起“possession”。但是“管养”的“管”,与“看管”的“管”有何分别?是否需以两个字表达?“照顾”的意义又有否重复?中文可没有英文类似的不成文法则,三个相类的词语齐出,部分意思重叠,很容易造成累赘感。这个例子说明“译步译趋”虽然忠于“原著”,但以中文行文习惯来说,可能会变成“异形”一族。2.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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