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司法所黄文雅开篇语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自己。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背景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背景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法的变化、亮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一、优待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二、保障(一)精神上慰藉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二)生活上照料1、赡养人的责任;2、监护人选择;3、养老机构的责任;4、国家的责任。(三)经济上供养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4、国家责任。新法规定的老年人的主要权利(一)受赡养权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年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即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回家探望老人的属违法行为。“精神赡养权”赡养,不只是物质上的供给,还有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的问题。但是,有些赡养人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子女工作匆忙,无人交谈,老人生活在孤单中,虽衣食不缺,然而寂寞无法排遣。孝与养的分离愈来愈严重,不孝之养使老有所养变成了一种残缺的赡养。如: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此次新法修改就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疑问解读: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特别提醒: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二)社会保障与优待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三)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处分财产,是老年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如:前不久,杭州一位老人过世后将将其价值百万元的家财全部赠予照料自己多年的保姆,一时引起轩然大波,使得许多人不解。从法律角度看,这位老人正是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使得不尽义务的子女自吞违反法律的苦果。(四)老年人享有再婚自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五)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继承法相关知识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继承遗产是有法律程序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链接:老年人权益的救济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1、民事调解;2、民事诉讼;(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3、行政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典型案例70多岁的赵大娘年轻时就丧偶,自己辛辛苦苦将两儿两女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立业,两个女儿和小儿子都拥有自己的住房,唯独大儿子生活比较困难,一直跟赵大娘一起生活。今年春节,赵大娘把原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没想到其他三个子女经常为此事与赵大娘争吵,认为偏向长子,并以此为由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最终忍气吞声多时的赵大娘,下定决心将三个儿女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赵大娘赡养费,并共同承担赵大娘今后的医药费。案例点评赡养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引发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大多与年轻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有关,有些儿女之间互相攀比,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钱,或因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费难以保障;有些儿女法律意识淡薄,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根本不尽赡养义务;还有些儿女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无力赡养父母以致引发矛盾。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老年人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