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现象,但不存在剥削制度,也不会产生剥削阶级。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心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社会主义包括其初级阶段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完整的剥削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剥削制度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就是一架剥削劳动者的机器,剥削无处不在,成为基本的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只允许剥削在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存在,加上国家政权在人民手里,虽然有少数剥削分子存在,但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那种允许剥削存在就会产生新的剥削阶级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取信于民。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就宣布了一个“大政策”: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这个政策的感召下,不少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逐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不少过去的个体商贩用自己积累的资金投资办企业,当起了老板,雇了一些工人,也就是说,有了一定的“剥削”。但是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党的富民政策威力的体现。这部分人的致富,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带动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党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看到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随意改变党的政策。允许剥削是为了最终消灭剥削。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在中国建立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最高纲领。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而艰巨的事业,要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实现。我们消灭了封建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但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又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这里也有一个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关系问题。我们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正是实现最高纲领的必要步骤。我们之所以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因为它在现阶段还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消灭一切剥削创造条件。肯定剥削可以合法存在并不意味着剥削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无论人们愿不愿意,喜不喜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剥削现象和剥削分配方式是客观存在。如何认识现阶段剥削现象,这是当前重大的理论问题。它涉及到从根本上都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以及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进一步认识。而对这三个规律认识的深化,关系到如何认识我党的先进性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剥削对于当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剥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剥削,既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剥削,通过经济手段——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和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包括非经济的、暴力的、非暴力的等各种手段的剥削,如通过贪污腐败、盗窃、抢劫等行为,对劳动者物质利益的无偿占有。狭义的剥削,仅仅指经济意义上的剥削。剥削的存在不仅是客观的,而且也是合法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里的“其他分配方式”也包括了“非劳动收入”,换句话说,“非劳动收入”也包括了“剥削收入”。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单靠国家有限的财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难以完全解决如此众多的人口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引进外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这样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剥削,但是归根结底对社会主义有利,对人民有利,因为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发展私营经济的时候说:“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也表明,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由此而产生的剥削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合法的、是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地说:“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中,资本参与分配,就包含了“剥削”。当然,我们允许了剥削的存在,并不等于我们的制度就是剥削制度。道理很简单,就象资本主义国家允许和发展某些公有制(如:国有的,某些集体、集团的,社会福利的)企业,并不说明它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一样。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并不影响一个社会的主流性质。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将如何认识我们的历史方位和这种社会现象。过去,我们以为只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靠行政命令把各种所有制都变成公有制,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把剥削消灭了,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从历史上看,没有哪个社会的变革会有这么大的突变,都是相对(我们这样在几年内改造了社会制度)平缓地变化的。

1 / 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