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笔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科学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3、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4、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5、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二、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理论概括,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贯穿适用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领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职能机关,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意义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促使人民法院更加自觉地坚持人民司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能够全面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矛盾的解决,为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三是推进司法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深入健康发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四是能够进一步促进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司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具体地说:1、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对法院来说就是要在适用法律上做到人人平等,对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一视同仁,坚持中立公正、不偏不倚,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各类纠纷;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是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法律的忠实实践者。2、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把司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根本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做到让党委放心、使群众满意。3、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就是要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努力通过裁判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4、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人民法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成效大不大,不能单纯看办案数量,最终要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维护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成效。因此,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法院就要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司法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统一,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5、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不断向前发展的保证。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要坚持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接受领导;要把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中去考虑,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进法院工作。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换而言之,理念的价值在于实践。一种理念不论它有多么正确,只有不断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才能产生实际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和法官都要自觉坚定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去。当前法院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要促进依法治国是审判工作的神圣使命,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核心内容。现代文明国家以法律作为稳定器,通过法治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大量事实证明,只有法治才能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所以,依法治国是国家坚定不移的追求目标。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首先是坚定不移地树立依法治国的宪法观念。其次是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要围绕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来进行。在具体的个案审判中一定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的权威,要努力排除干扰,不能因权力因素、人情因素及其它社会因素来左右和动摇法律的正确适用。通过审判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及法官坚定不移的法治信念,最终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2、要紧扣“公正正义与司法效率”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特征,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公平正义,司法的功能就无从谈起,也就没有人民法院存在的现实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还包括司法效率。在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史中,公平正义始终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必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如何确保或实现司法公正,要坚持“严格管理求公正、强化监督保公正、完善制度护公正、加强规范促公正、司法公开彰公正”;用法律这个公平正义的衡平器来衡量和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要用法律武器来惩治刑事犯罪行为,救济受损害的利益以求平衡;调节平衡民事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化解行政管理中的官民矛盾;兑现既定的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保证以法定形式存在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