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1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4.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概述•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管理4.1概述•社会保障法制化•社会保障管理扩展1: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社会连带•社会连带(socialsolidarity)指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状态•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迪尔凯姆),其区分点在于社会成员之共同观念倾向与成员自身观念倾向的强弱对比。前者强于后者,则为机械连带;否则为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相似性上,有机连带建立在社会分工上。前者的约束法以刑法为代表,后者的约束法以民法为代表。•社会连带存在于所有类型、所有时代的社会。确保社会连带的机制会有所不同,但社会连带本身恒常存在。4社会连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表现形式•社会保障中的互助共济理念源于社会连带——以社会保险为例,参保者存在于同一社会共同体,有相似的利益基础,互助共济可以增强相互之间的生存能力。•社会连带体现在社会权里,在此体现为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依托社会组织为中介进行间接互助。•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项目体现了不同的社会连带类型(有薪者连带、无薪者连带、国民连带等)。反之,不同社会所流行的社会连带类型也就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的法制内容5扩展2: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法•一元法律结构——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社会法的产生与三元法律结构的确立•社会法的存在根源:由自由化以来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使人们注意到不同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之存在•社会法的定义较为多样,但其核心关注点均为社会利益6社会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为基本诉求•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社会保障法体现社会公平,并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法以社会连带思想作为基础,这也是社会法的思想基础。7扩展3: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逻辑起点•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成员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经历了从恩惠到权利的转变过程。•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从属于社会权,与自由权相对•社会保障权决定社会保障法的走向84.1.1社会保障法制化•1、内在价值•——追求正义与公平,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与合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2、外在价值•——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4.1.2社会保障管理•保障管理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落实,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订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4.2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的缘起与历史演进•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及内容•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4.2.1社会保障法的缘起与历史演进•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及其历史社会条件•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4.2.1.1社会保障法的缘起及其历史社会条件•——机器化大生产的出现以及社会问题的凸显;•——共产主义运动愈演愈烈,从直接破坏机器到进行集体政治行动,迫使资产阶级思考对策;•——在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续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4.2.1.2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1、济贫法阶段•——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被冠以《济贫法》名称,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完善与发展阶段•——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自我保障责任。4.2.2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1、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安全性;•——强制性;•——普遍性;•——平等性;•——鼓励性。4.2.3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形式及内容•社会保障法的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形式•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功能4.2.3.1社会保障法的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公平优先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4.2.3.2社会保障法的形式•——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以下一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4.2.3.3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一些:•(1)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4)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5)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6)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体制;•(7)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8)其他社会保障关系,如社会保障子系统之间、项目之间的关系。4.2.3.4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来看,它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4.2.3.5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一)社会保障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障•(二)社会保障法制是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三)社会保障法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四)社会保障法是深化我国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4.2.4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或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4.2.5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4.2.5.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第一阶段(1950-1965年间):社会保障法规的初建阶段。•第二阶段(1966-1977年间):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阶段。•第三阶段(1978—1989年间):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修改补充原有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阶段。•第四阶段(90年代初至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设阶段。4.2.5.2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法制建设的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案例:领取养老保险的漫漫长路•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27•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28•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29•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04.2.5.3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4.3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4.3.1社会保障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集散结合管理模式4.3.1.1集中管理模式•(1)定义•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