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泰安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嘉祥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嘉祥县金都花苑5#住宅楼工程地点:嘉祥县建设北路东、规划区级路北工程内容: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嘉发改字【2009】34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项目除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期2011年5月16日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期2011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8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约贰佰陆拾伍万元(人民币)¥:约265.00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2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5月16日合同订立地点:泰安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章)年月日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7、施工负责人(建造师)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4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规范、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适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人,发包人认可。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7天前提供3套图纸。4.2经发包人要求或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供3份。4.3有关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公开或发布。4.4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施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庆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4.5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6、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姓名:曹立信职务:经理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每天必须保证8小时以上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6现场超过24小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认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施工负责人(建造师)。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给水、电、路)。7.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开工前完成,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7.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7.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工程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7.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7.1.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7.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14日内。7.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7.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协商。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抵制外界干扰施工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和如期进行。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协商。8.1.2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承担其费用。8.1.3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有承包人负担的费用。8.1.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8.1.5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8.1.6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7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8.1.7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8.1.8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间:至少有5个工作日的时间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核认可。8.1.9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8.1.1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全部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8.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8.1.1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实施。若承包人未按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13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责任自负。8.1.14承包人全面承担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1.15为了有效监督工程款的使用情况,承包人需开工前,在本工程施工工地开设银行专户,用于发包人对本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拨发及承包人对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资费用的支付。8.1.1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应在合同正式签定后10日内完成。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9.2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810.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0.2延期开工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批准后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11.工期延误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顺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顺延期限:11.1.1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重大变更影响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的关键工作48小时以上的。11.1.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48小时以上或一月内非承包人原因累计停工超过168小时以上。11.2施工交付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处罚。12.工程竣工12.1工程竣工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12.1.1竣工图纸3套12.1.2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12.1.3工程实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12.1.4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挡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四、质量与验收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13.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13.3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13.2款的要求,发包人有权罚没承包人的工程款做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13.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程。13.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有关管理部门裁决。五、安全施工14.安全施工与检查14.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已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9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5.合同价款及调整15.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5.1.1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结算执行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费依照济宁市2009年5月30日前的取费规定计取。规费、税金费用,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施工费费率执行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建建字[2007]3号文件规定;其他规费按“济建建字【2006】4号”文件规定全额计取;税金按照鲁建标字【2005】14号文件规定全额计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按“鲁建发【2005】29号”文件规定按省发布费率计算,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省发布费率见“鲁建标字【2006】2号”文件。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的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计取。所有工程均按税前让利10%进行结算(安装主材除外),人工费单价36元/工日(人工费不让利)。17.工程量确认17.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按照第26条规定,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