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2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3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4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5的专家。专家应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相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并6修改完善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应急预案,应当在批准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批准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中央、省属驻聊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以及市直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7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登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决定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负责备案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送审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8第二十五条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9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者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于年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10(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明确专人管理,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11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三条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相关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格式的实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封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批准页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目录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2.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正文1.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2.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3.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