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员工、企业利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树立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发生。第二条安全环保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参与公司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以及防护设施的卫生评价工作,并负责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2第五条安全环保部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子公司、车间及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本单位产品、工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到安全环保部,不得漏报或误报。第六条各子公司、车间和部门在生产产品选用原材料及在设计、编制工艺流程时,要贯彻“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的原则。如改变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增加职业病危害时,应事先报告,听取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第七条人事部门在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含新上岗、转岗、离岗)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合同时,应将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所享有的待遇权利等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项检查不得用一般体检代替。第八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第九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出可以从事该岗位工作、调离该岗位、医学观察、入院治疗等相应意见;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的复查、治疗等项工作。第十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出具“职业禁忌症调离通知书”,人事部门应根据意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职3业病”的人员调离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并做好妥善安置。第十一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品。所佩带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不得以其它劳保用品代替,做到按期发放。第十二条未经安全环保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病历档案和所有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外报表工作。第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配合人事部门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常识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六条上级监管部门到公司执法监督违法、违章事件并给予处罚时,公司要追究被处罚单位的领导责任,同时由该单位承担全部罚款。第十七条各单位如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处理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附件:1、《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4、《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放射卫生管理办法》;6、《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7、《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制度》。附件1: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特成立公司职业健康防护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5副组长:成员:二、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并监督其实施。3、对公司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和个人防护等情况进行检查。4、参与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三同时”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5、如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附件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控制、消除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二条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设6置警示牌和公告栏,各单位应将反馈的监测结果进行公告。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第四条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违章操作检查。对没有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处罚。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必须分开,任何人不得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内休息、用餐和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第六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倡导文明生产、合理操作。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和拆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发现人为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第七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如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第八条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请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请并通过行政部门对其7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保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第一条职业健康监护,是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是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必须把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配合相关单位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到实处。第二条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实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为人事部门办理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退休(含解除、离岗)提供职业健康依据。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包括:1、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的体检、定期体检、离岗前体检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时的特殊体检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人员的体检与治疗。2、对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的调离。3、对体检中发现符合职业病诊断条件的作业人员给予诊断。第四条各单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含转岗)准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8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如发现职业禁忌症不得上岗。第五条各单位每年要上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名单,并设专人负责组织体检,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各单位接到“职业禁忌症调离通知书”后,要立即通知本人按要求调离危害作业岗位并给予妥善安排。第七条经过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如发现有阳性体征并符合职业病诊断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工龄证明,安全环保部负责提供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由沈阳市职业病院进行最后诊断。从收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即享受职业病相应的待遇。第八条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再到指定的职业病院进行诊治;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第九条对由于管理不善,职业病危害严重,未及时治理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导致急性职业中毒、慢性中毒及职业病发病明显增高时,该单位领导要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9附件4: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第22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及卫监发[2002]63号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为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止职业病危害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调研阶段,公司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召开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会议,安排、组织建设项目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等相关内容。第四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环保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10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五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第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七条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省、市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各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如发现不办、漏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公司要追究直接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任。11附件5:放射卫生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为加强企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核技术服务的安全防护监督管理,保护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核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其它相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二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核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报警仪器,部门要建立健全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放射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并认真履行其职责。第三条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应向安全防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放射防护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第四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在更换增减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射线装置进行大修,以1

1 / 2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