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情况有关法律法规目前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现阶段主要工作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背景:1、部门职能的逐步明确2010、10、8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详细界定了安监部门职责: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申报工作、许可证、监督检查、培训、查处职业危害事故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背景:2、职业危害的形势严峻2000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工人有2500万人以上.全年共报告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十年后:2009年,全国涉及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3倍)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8倍)(累计职业病--722730例),再比较一下:-----2000年当年报告新发尘肺病9100例;2009年当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逐年上升趋势。-----至2010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较十年前增加13万多例。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背景:3、典型事件、群发事件不断出现2011年9月28日以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先后发生多例职业中毒事故。截至2012年2月27日,此次事故先后造成39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涉及39家制鞋、箱包制造及皮革加工企业,其中34家为无牌无证小作坊。苹果公司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深圳农民工集体患尘肺病社会意识普遍提高、媒体积极关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需要有力措施和依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重点内容此次修改主要内容: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亮点:为职业病诊断提供法律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重点内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原: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说明在诊断过程中,把职业危害因素情况作为诊断依据之一,突出了对企业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用人单位要把作业场所环境的改善作为首要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重点内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原:(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加大了力度。对双方负责。职业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6、1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6、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7、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6、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以政府文件形式专门对专项工作做出规定,主要对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提出要求。同时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用人单位,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启动监察执法工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二、行政许可《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发布许可行业目录及准入条件。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三、“三同时”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卫生工作形势四、检测评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2号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用人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整体安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按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针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认真完成整改。及时上报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分类处理。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报告存档、上报、公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现阶段主要工作一、基础管理(一)一个申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现阶段主要工作(二)两个档案(另参考第9、10页)1、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现阶段主要工作(二)两个档案2、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另参考第九页现阶段主要工作(三)三项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3项)(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三同时”管理、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事故处置与报告、应急救援与管理、警示与告知等制度。(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现阶段主要工作(四)四种告知(1)公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警示标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告知卡。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4)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现阶段主要工作二、过程管理1、落实培训。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2、加强防护。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现阶段主要工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现阶段主要工作4、规范使用原材料。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现阶段主要工作5、执行健康检查规定。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现阶段主要工作三、“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12〕4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阶段主要工作四、诊断管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