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培训(含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下同)力度,规范就业培训管理,提高就业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就业培训在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我省就业培训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以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为宗旨,以服务就业创业群体和经济发展为核心,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导向、以人为本、技能提升的就业培训工作原则,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完备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第二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具体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下同)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具体承担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2第三条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以开展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为主导,加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可采取独立办班、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式培训项目。每班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第四条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下同)。创业培训主要采取SIYB模式,采取政策宣讲、项目推介、市场调研、案例剖析、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创业培训(SYB)时间不得少于10天,创业实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每班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第五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应根据市场就业或技术岗位需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分类制定不同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培训周期,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规范使用培训教材。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六条就业培训的师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资深专业人士、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3第七条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与职业(工种)联系较紧密的技能培训班的师资,由培训机构根据岗位用工要求,聘请符合相关条件、有一定资质的人员担任。单期培训班的教师人数根据培训内容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八条创业培训师资由设区市就业局统一管理,并采取派遣方式执行授课任务。创业培训讲师的派遣由所属设区市就业局负责,对有派遣国家级创业培训师资或其他设区市创业培训师资授课要求的培训班,由省就业局负责派遣。每期创业培训班应安排两名创业培训讲师或培训师授课。培训师资的考核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赣就局[2010]41号)执行。第九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要通过宣传专栏、招生简章、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开办就业培训班的开班时间、培训周期、日程安排、收费金额、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对象条件、补贴标准、拨付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详细内容告知参训人员,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培训班结束后,对领取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在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第十条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城乡各类有就业4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包括:(一)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二)残疾人;(三)一年内即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四)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五)临近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第十一条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培训结果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个人、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参见赣财社[2009]61号文件、《关于提高政府免费培训经费报销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就[2003]56号)和《江西省就业培训工种分类及补贴标准表》执行,未列入的专业(工种)可参照类似专业(工种)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第十三条就业培训补贴的拨付方式:根据培训对象5特点和培训的组织形式,通过发放培训券的方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补贴拨付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对新录用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开展自主培训或对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时,若企业无培训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第十五条享受政府补贴的就业培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统一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和效果评估”四项准则。第十六条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度。行业(部门)、企业(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将下一年度开展培训项目的计划任务报同级就业局审核、备案。省直行业(部门)、企业(单位)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的年度计划任务报省就业局审核、备案。第十七条实行办班申请确认制度。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上,向同级就业局递交当期培训班的《开班申请确认表》、《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职业培训学员登记6卡》、《培训班日程安排表》、《课时计划安排表》、《参训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职业培训项目成本开支预算表》、教师资格证或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开办的培训项目还应递交培训教材、培训教师的教案及课件。就业局在收到开班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第十八条实行开班情况公示制度。就业局在向本期培训班的承训机构回复开班确认意见的同时,将培训机构信息、培训班内容、培训班管理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等情况在江西就业创业网和培训班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将培训机构、培训教师与参训人员信息资料输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网络动态管理。第十九条实行培训过程巡查制度。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训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对培训过程检查的透明度,确保检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督导员巡查制度。督导员由人保和财政部门相关职能处(科)室中,选定若干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熟悉业务的同志组成,对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巡查,重点对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及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巡查工作由各级就业局负责牵头,巡查前随机确定2-37名督导员组成就业培训工作督导小组,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并据实填写《就业培训巡查情况记录表》交就业局存档,作为培训机构和企业资质效验、承担培训项目和享受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实行班期现场检查制度。就业局对经确认开办的培训班,按照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计划安排,实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制度。检查次数根据培训项目周期长短确定,单期培训班的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就业培训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现场检查参训学员出勤人数;2、学员身份:现场对比学员身份证,检查不属于本期培训班《参训学员花名册》内的人员;3、师资情况: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师资料,现场检查培训教师资格、身份、教案等,通过学员现场填写《就业培训班教师授课情况评估表》考查教师授课能力和表现;4、教材情况:现场检查培训机构是否为每位参训学员配发了相应的培训教材;5、场地情况:现场核对培训地点和培训场地内的设施配备情况;6、执行情况:现场检查课时计划执行情况,能否执行课时计划安排并保证培训时间(特殊情况须征得就业局工作8人员同意);7、收费情况:现场了解培训机构对学员是否公开或变相收取了培训费用,收费名称、金额和理由,是否出具了发票或正式收据。第二十一条实行结业审核评估制度。培训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就业局工作人员根据《就业培训现场检查记录表》反映的情况,结合《就业培训巡查情况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对本期培训班进行审核评估,并据实填写《就业培训班评估验收表》交培训机构收存,作为享受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培训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就业局采取统一编号管理和机打方式,对本期培训班中通过考试(考核)的学员,免费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合格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由培训机构签收代领后及时发放至参训学员本人。并由培训机构引导符合条件的学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免费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按相应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配合现场检查、巡查工作的开展。现场检查、巡查结果将作为评估验收培训9班办班质量、享受培训补贴及培训机构资质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学员缺席、身份不符,未在预定场地开班,随意更换培训教师、擅自改变培训计划,无故缩短培训时间,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以及变相收费等现象,就业局将及时通知培训机构进行整顿或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扣减培训补贴、拒付培训补贴、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通报、曝光。对不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或未经确认擅自开展培训,导致就业局无法开展现场巡查、检查验收的培训班,不得享受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承担就业培训的师资,应本着知行合一、严谨施教的原则,自觉做好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心尽责按培训计划设定的标准完成好各项培训内容,使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达到规定要求。对在学员现场填写《就业培训教师授课情况评估表》中获得2次较差评定结果的培训教师,就业局将酌情对其作出停训6-12个月的处理意见。对严重存在缩短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降低培训质量等行为的培训教师,将取消其培训师资资格。第二十五条培训成本的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场地费、资料费、授课费、交通费、通讯费、宣传费、就业推介10费、生活费补贴、设备设施折旧费等。第二十六条据实确定补贴标准。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就业培训后,在核定各项培训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机构类型和培训效果、就业情况,按最高不超过培训成本30%的利润,据实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第二十七条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机构法人应通过签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2、就业培训基础台帐包括:《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合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3、《现场检查登记表》、《就业培训巡查情况记录表》、《就业培训班综合情况评定表》;4、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位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位申请协议等;5、申报创业培训补贴须根据参训人员特点,据实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学员按要求完成的“企业计划书”等。第二十八条就业局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抽查方式,对本期培11训班参训人员的就业状况进行核实,结合核实情况,对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达不到60%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达到60%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核定的补贴标准和本期培训班“创业计划书”的合格人数,据实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第二十九条就业培训补贴的拨付程序按照赣财社[2009]6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的不同,在相应时间内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参训学员本人或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第三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对收到的培训补贴资金要按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分户管理,并按照依次装订、妥善保管、方便查验的要求,建立就业培训补贴基础台帐。内容包括:开班回执、教学计划、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每日签到表》、《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以及办班成本预算、收支明细、利润结余、相关票据等。第三十一条就业局按照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