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航空行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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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2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特别提示: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福航预先拟定并报民航运输司批准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福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福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福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于2014年6月25日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批准(民航运发[6]号),并于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特此声明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3目录第一章定义……………………………………………………………4第二章适用范围………………………………………………………8第三章客票……………………………………………………………8第四章票价和税费……………………………………………………11第五章定座……………………………………………………………12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13第七章购票……………………………………………………………15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15第九章客票变更………………………………………………………16第十章客票签转……………………………………………………………17第十一章退票………………………………………………………18第十二章团体旅客……………………………………………………………20第十三章超售…………………………………………………………………21第十四章代码共享…………………………………………………………21第十五章乘机………………………………………………………………21第十六章行李运输…………………………………………………………23第十七章旅客服务…………………………………………………………31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32第十九章行政手续…………………………………………………………33第二十章连续承运人………………………………………………………33第二十一章损失责任与赔偿限额………………………………………………33第二十二章生效与修改…………………………………………………………354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福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福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同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二)“福航”是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FuzhouAirlinesLimitedLiabilityCompany,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两字代码:FU,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666,网址:)。(三)“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四)“出票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数字代码显示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乘机联上。(五)销售承运人指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列旅客的航空运输企业。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客票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六)“实际承运人”指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码共享协议中,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是销售承运人。(七)“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福航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客票填开之日起有效的关于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等。(八)“销售代理企业”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九)“授权销售代理企业”指经福航授权为福航航班提供销售业务的代理企业。(十)“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十一)“福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福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十二)“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福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5人。(十三)“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福航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相同并支付团体票价的旅客。(十四)“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的人。(十五)“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龄满5周岁(含)但不满12周岁,且没有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十六)“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福航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乘机。(十七)“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十八)“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十九)“超售”指承运人接受定座数超过航班飞机最大允许旅客座位数,以期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并将航班座位虚耗降到最低的销售行为。(二十)“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二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二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十三)“客票”是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二十四)“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二十七)“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客票的电子替代品。6(二十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二十九)“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三十)“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三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三十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三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三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三十五)“普通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适用于普通成人旅客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三十六)“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三十七)“免费运输”指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福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三十八)“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三十九)“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四十)“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四十一)“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四十二)“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福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四十三)“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四十四)“自理行李”指经福航同意,交福航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四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福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福航同7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四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四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福航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四十八)“办理乘机手续”指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为旅客办理登机牌和托运行李手续的过程。(四十九)“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除机场或福航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五十)“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五十一)“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福航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五十二)“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五十三)“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五十四)“签转”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代码。(五十五)“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航程。(五十六)“舱位差价”指旅客自愿从低等级舱位等级变更到高等级舱位,或者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差价。(五十七)“退票”指由于旅客或福航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五十八)“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五十九)“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六十)“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六十一)“上、下福航飞机过程”是指旅客在登机口跨入廊桥或者在停机坪跨上舷梯直至进入福航飞机、旅客走出福航飞机直至跨出廊桥或者跨下舷梯时止的过程。第二章适用范围8第二条(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福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除外。(二)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运输。(三)根据福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福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四)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福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第三章客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福航运输总条件部分条款的概述。客票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第四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第五条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福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福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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