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发文单位: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办发[2005]50号发布日期:2005-10-18执行日期:2005-10-18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我市在今年第四季度将依法全面展开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确保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办发[2002]14号,民发[2005]6号,晋办发[2005]22号文件为依据,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尽快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运作,确保在2005年底全面完成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前的摸底调查工作和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全面掌握本地村民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干群矛盾较多的村、撤并村、近郊村、第六届没有进行换届选举的村以及群众上访较多的村,要重点给予关注和指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提高骨干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二、认真研究,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统一届期,集中在2005年第四季度全面完成。各县(区)要立即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换届任务的85%,12月底前全部完成。2002年第四季度和2003年第一季度进行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村,全部在2005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其他少数届满时间与此不一致的村,本着符合大多数村民意愿的原则,由村民会议(以户代表会议形式)就是否换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同意换届的,依法进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表决结果不同意换届的,统一到下一届进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今后全市村民委员会每隔3年依法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并在换届年的第四季度统一进行。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进行;提名候选人要坚持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引导村民把那些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素质好、威信高、能力强、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热心为村民办事的提名为候选人;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降低选举成本。要支持条件成熟的村采取“一次直选”的方式。同时,要以县(区)为单位规范选票。积极探索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换届选举工作要在上级党委和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通过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功;通过成功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一步推进农村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村实际和工作需要,指导和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并经过村党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讨论后,再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通过制定既符合基本条件,又顺应村情民意,便于操作衡量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防止把那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候选人提名后,村党组织要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按照中办发[2002]14号文件规定,提倡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成员,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的兼职。但是这种交叉兼职必须建立在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工作步骤,下大力气抓好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引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竞争行为。正式候选人产生或竞选人报名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或竞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加强对候选人或竞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引导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和委托填写选票的条件,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督,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引导选民全部依次到秘密划票间划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要及时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有关要求颁发当选证书。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上一级组织、纪律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把握政策,及时受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县(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坚持及时受理、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差别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对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我市将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接受舆论的监督;有关部门要配合信访部门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法律性强、难度较大,直接关系到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并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县(区)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人大、政府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农业、公安、审计、司法、信访、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抽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要通过召开例会、集体办公、调研督查、编发简报、汇报总结等形式,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县(区)主要领导负总责,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县(区)、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县(区)党委组织部门对搞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担负重要责任,要按照县(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和正确指导作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对于情况复杂和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驻村蹲点帮助解决问题。在整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要注意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民政部门是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要及时对各县(区)、乡(镇)进行督促检查,对进展慢、质量差、问题多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进展快、质量好的地方,要通报表扬,记入档案,并将此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六、巩固成果,夯实基础,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接续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和民政部民发[2005]6号文件要求,做好村民委员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对拒绝移交的要依法强制其移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依纪依法处理。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及时召开村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