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知识讲座***县农业局•(一)种子法律知识•(二)选购种子应注意的几点•(三)农民权益保护(一)种子法律知识•种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特殊商品,国家重视;•种子管理有法可依,法规体系健全。•基本法律:《种子法》《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共11章78条,内容全面,调整的法律关系广,包括了从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到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可以说凡是与种子有关的行为基本上都在《种子法》调整范围之中。(一)种子法律知识•种子:《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调整对象:包括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参照本法执行。《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与农民购种关系密切的有:•1、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2、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凭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规范;•——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3、品种审定制度制度。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验证。•——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所有的转基因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4、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标签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5、种子检疫制度。•——种子生产应当实施产地检疫;•——调运、邮寄种子出县、进出口种子应当实施检疫。《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6、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记载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种子质量的关键内容及种子流向等内容,以便于跟踪管理。•---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7、种子质量监督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是法定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8、使用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强调了依法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强迫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其他法律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制度。•-----转基因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当的名称和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种子贮备制度。《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定义•假种子:是指假冒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子冒充他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定义•劣种子:是指没有应有的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和播种价值的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二)选购种子应注意的几点1、选对路品种:不同的品种有其不同的适应性和栽培要求,注意阅读标签,了解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自身土壤肥力、土壤质地、农田茬口、轮作制度、栽培方法的品种;选择经审定通过、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不买对品种特性和适应性不了解的种子。(二)选购种子应注意的几点2、看包装和标签是否规范应是小包装,不允许拆包装销售;必须附有标签。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制成印刷品提供给使用者。标注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农作物种子标签式样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农大108品种审定编号:国审玉2001002品种授权号:CNA20080539.8净含量:5Kg生产商: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25号联系电话:0531-82359088传真0531-82359089注册商标特征特性:种性、生育期、株型、株高、穗形、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它典型性状。栽培技术措施:播期、播量、施肥方式、浇水、病虫害防治等;适宜区域:东北、华北春玉米及黄淮海夏播玉米区种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生产年月产地≥96.0≥99.0≥85≤13.02010-10甘肃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农种经许字(200*)第*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甘)农种生许字(200*)第*号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批号(宜标注)20060235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内容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及警示标志中毒症状解毒建议“转基因”标识安全证书编号允许销售范围安全控制措施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分装日期以质量认证种子销售的加“认证标志”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项目•(1)一般标注项目(10项):•——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例如:小麦原种,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品种名称: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能仅以数字组成或夸大宣传并带有修饰、欺骗性。如:千斤棉、懒汉棉、高产**、抗病**等。•——产地:按行政区域最大标至省级,注意要与生产许可证相符;•——经营许可证编号:表示格式:(×)农种经许字(××××)第×号;•——质量指标: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注意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小于1000g的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的,以kg(千克)表示)•——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时间,标注格式:YYYY-MM.如:种子于2001年9月收获的,标注为:2001-09.注意与收获季节相符,不能标注加工包装时间。•——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联系方式。注意:地址要具体,与经营许可证相符,要有固定联系电话,不能用经销商的代替。部分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2008)作物名称种子类别纯度不低于净度不低于发芽率不低于水分不高于玉米单交种大田用种96.099.08513.0双交种、三交种大田用种95.099.08513.0小麦常规种大田用种99.099.08513.0棉花常规种、杂交一代种棉花光籽大田用种95.099.08012.0棉花薄膜包衣籽大田用种95.099.08012.0(2)应加注的内容(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主要农作物种子加注(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等9种):•——生产许可证编号:表示格式:(×)农种生许字(××××)第×号;•——品种审定编号:如:国审棉2008003号、鲁农审2007067号。•转基因种子加注:“转基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特殊销售范围、转基因品种安全控制措施。•药剂处理种子加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标注毒性状况和警示标志、注意事项。(3)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的标注内容•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与地址、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其它项目可印制在内标签上;•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制成印刷品提供给使用者。(4)品种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应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不得掩盖缺点,夸大宣传;•品种说明包括:•——简要性状:种性、生育期、株型、株高、穗形、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它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播期、播量、施肥方式、浇水、病虫害防治等;•——使用条件: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和生产条件。•种子标签内容标注不全的,说明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要轻易购买;•无标识、散包装种子,质量无法保证。(二)选购种子应注意的几点•3、看种子的外观。•——种子大小均匀,色泽明亮,籽粒饱满,粒型整齐一致;否则,可能是纯度、发芽率不太好。•——查看种子有无破损、霉变、虫蛀、颜色变化及混有杂质。否则,发芽率较低。•——检查水分含量:将手伸入种子中,感觉顺畅的;搅动种子,有清脆的沙沙声的,说明水分含量合格;有明显湿润或潮湿感觉的,水分含量超标,应为不合格种子。(三)农民权益保护•《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农业法》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种子法》第四十二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应作为首选方式,特别是因误解产生的争议,通过解释、谦让及其他补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协商和解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不成的,可寻求其他解决方式。•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其职能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4.提请仲裁。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当你发现农资违法行为或因购买使用假劣农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向夏津县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举报投诉。•举报电话:3268382、3268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