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悦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系指本公司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贷款指人民币贷款。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第五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民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第六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第七条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分级审批。权限的确定另行制定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四)公司制企业对外股东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的50%;(五)贷款必须有相应的抵押或保证、担保措施;(六)借款人必须如实反映整个生产营过程的资金活动情况,提供生产、财务计划及有关的会计、系统报表,使本公司客户经理能及时检查、了解资信状况;(七)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外,借款人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八)除自然人外借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签发的有效贷款卡;(九)借款人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与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十条本公司贷款按期限仅指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2、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现实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3、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贷款。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为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本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本公司要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并逐级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期限累积不得超过原定期限。借款人未申请或申请展期未得批准,其贷款人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式,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展期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新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本公司直接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第十六条贷款受理与调查。本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复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签署审查意见。第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按确定程序和授权额度分级审批。第十九条签定借款合同。合同内容要规范填写,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应该办理登记。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本公司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第二十二条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本公司在短期贷款到期十日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本公司协商。第二十三条贷款总结评估。本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第二十四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善善。贷款档案由分管客户经理建立和管理。第六章不良贷款监管和考核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系指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不良贷款分类按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实行。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本公司客户经理建立台帐并将数据定期上报,并报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报送分管负责人、总经理。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贷款第一责任人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催收通知书》的保管,风险管理部负责催收情况的检查。本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经董事会认定的呆帐贷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销。第二十八条不良贷款的考核。由本公司董事会下达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并按季进行考核,以此评价本公司贷款资产质量。第七章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九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对贷款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总经理对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第三十条本公司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资信评估和抵债资产处置等信贷经营活动的审查和审批。第三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贷款调查人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调查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责任。第三十二条实行贷款专管制度。每笔贷款必须要有客户经营专管,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客户经理应经常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善进行了解分析,对本公司贷款负责。第三十三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严格区分责任。第八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三十四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本公司贷款,侵蚀贷款资金;防止借款人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本公司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确保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第三十六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债务。第三十八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贷款合同。第三十九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四十条对与他们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借款人用于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他人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本公司的同意。第四十一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出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产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四十二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四十三条对破产的借款人,本公司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由其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九章贷款管理电子化第四十四条客户经理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以便查阅。第四十五条客户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泄露借款人的商业机密及相关信息。第十章贷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发放贷款必须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控制贷款规模,积极寻找优质客户。第四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四)借款企业注册资本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六)有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第十一章罚则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在业务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罚,贷款出现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八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本公司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第五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主业务的;(五)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第五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停止支付贷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拒绝接受本公司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淮安市悦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