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发票使用及计税问题说明[日期2011-06-01]阅读:2530内容摘要:2011-06-011、科研项目经费为什么需要开具发票?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取得经营或非经营收入向对方开具发票(即收付款凭证)是法律赋予收款方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2、是否所有的科研经费都必须开具发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2010年12月15日印发,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1)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科研收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开具税务发票。(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有如下情况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而无需开具发票(《补充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科研资金,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3)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3、科研项目经费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什么情况下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5日印发的《补充通知》对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的某些情况“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而无需开票”作了说明。(详见上述第2点)。目前,适用开具科研项目经费的税务发票为:《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2011年1月起广东省地税局已全面启用电子类发票(50元定额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的,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4、可以预借发票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按照规定,发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一般是在经费到账后才给付款方开具的,不允许提前预开。为了规范学校票据管理,督促科研经费的及时、完整到账,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惠州市税务检查要求及相关税法规定,原则上,财务处不预借发票。特殊原因需要预借发票的,借票人须填写《科研项目票据借用承诺书》(财务处网页资料下载栏可下载),承诺借票后负责追回票据所开金额或退还票据,若逾期款项未达或不退还票据,财务处将按票据所开具的金额挂借票人和科研课题负责人的“个人应收款”账并从下月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发票等额经费为止。5、科研经费税金是如何计征的?可以减、免税吗?减、免税的程序怎样?科研经费目前适用的票据为“服务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发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二十六条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财务处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即代地税部门计征了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依据《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2]196号)“四、免征营业税的审核程序6、在科技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即免税的程序是先缴后退。缴交的科研税金如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可以抵退,科研项目是否属于减、免税范畴由属地科技和税务部门裁定,申请减、免税的具体程序参见《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2]196号)。科研税金抵免所需资料包括:科研合同、政府部门相关批文、科技局认定批文、科研合作双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服务业发票复印件、银行收款凭证、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等,详情请咨询惠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