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的国际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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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的国际准则整理人:王带(一)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基于二战的反思而产生)1.刑事国际司法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宗旨是一方面有效地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2.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中,成为会员国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准则。3.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委员会的《世界人权宣言》(非国际条约)4.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民权利公约》,1976年生效(我国并未完全加入,进行了保留,有签署而并未批准)。它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占较大比重,构成了刑事司法的基本国际准则。6.《公民权利公约》主要内容:权利平等原则:缔约国保障其管辖或者领土内的人享有其承认的权利,不受种族、财产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补救:权利受到侵犯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刑罚禁止酷刑或者施以残忍不道德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独立公正审判:所有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辩护的权利:指定辩护与法律援助。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无罪推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违背期待可能性!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赔偿禁止双重危险:任何人已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源于古罗马的“任何人不得受两次磨难”的诉讼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概念,强调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遭受两次不利,与之对应的大陆法系的概念是“一事不再理”,强调的是维护判决的既定力。罪刑法定原则: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律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二)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适用(区别不同情形加以对待)1.条约必守,对于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用,转化适用(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或者直接适用(民商事)。2.参考遵守,对于没有签署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独立、公正审判原则)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辩护权)(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独立、公正审判原则)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刑事赔偿)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禁止双重危险)参考《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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