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应考虑的问题什么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是做什么的?为什么要产生注册税务师行业(为什么要有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法律关系包括哪些内容?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及其服务范围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要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受人之托,而非主动应当依托于税务事务所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2)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结构情况2012年度行业经营收人总额为118.2亿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116.5亿元,所占比重为98.57%,涉税鉴证、涉税服务2大类业务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4.47%、44.11%。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有合法资质代理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法律的约束性: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执业内容的确定性: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执业有偿服务性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一)自愿委托原则(二)依法代理原则(三)独立、公正原则(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案例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的国税部门和税务代理机构置总局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一起办公,代理人员与税务人员一同收税,税务机关为代理机构注册垫付资金、提供担保,明脱暗不脱;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采取降低核定税额、低于定额征税和办理假停业等手段,多收代理费,以费挤税。四、税务代理的含义(一)代理1.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2.种类《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一般特点(1)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受到限制(4)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嫁(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行为。对于这一概念,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税务代理人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税务事务所和取得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②税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③税务代理业务受到法律的制约,且必须限定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或授权的业务范围内④被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转嫁五、税务代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税务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税务代理的发展催生了税务代理制度。1.税务代理产生的一般历史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产品的丰富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方式的改变2.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日本(1)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确定营业税以工商业者为纳税义务人。(2)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为了筹措战争经费,采取增收营业税的方法。(3)1911年,大阪制定了《税务代办监督制度》。(4)1942年通过《税务代理士法》,并在1951年修订为《税理士法》。六、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是适应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制改革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顺应纳税人的客观需求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83年的税制改革和1993年的第二次税制改革1988年起,由过去的“征查合一”的模式改为“征查分离”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又实行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伴随着以上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的税务代理也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20世纪80年代初的税务咨询业(2)20世纪90年代初的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税务代理制的全面推行(4)21世纪的税务代理制的规范管理七、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税务师应是精通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熟练进行实务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素质和工作技能。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是保证执业准入控制的基本前提。总的原则是:经济类、法学类毕业者时间要求短,高学历者要求时间短,经济类、法学类中、高级职称者可优惠。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934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达到104901人,执业注册税务师有36437人,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96540人。(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申请、审核公告(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八、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一)报告规则1.委托人不合作(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2.不能有明知委托人的错误而不予指明的行为(二)行为规则(契约之外)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九、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和委托事项的限制。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终止形式自然终止委托方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员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十、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通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注册税务师有相关行为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税务师事务所有相关行为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职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例题·简答题】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10年8月~10月对超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0年7月底前自行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补缴税款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2010年4月17日某县综合超市的相关人员找到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某,要求对综合超市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王某个人。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王某及其辅助人员于2010年4月22日对综合超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存发现该超市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且数额巨大,超市负责人要求王某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不予反映。问题:1.王某能否代综合超市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2.此项业务王某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3.对综合超市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王某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1)王某可以代综合超市撰写自查报告,因为自查报告并非税务机构限制税务代理的活动。(2)王某个人不可以收款,因为该项业务应以税务师事务所名义签订的,而且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3)委托人示意注册税务师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总结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及其服务范围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四、税务代理的含义五、税务代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六、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七、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八、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九、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十、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概述税务代理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