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学院成功学院空气调节器使用管理办法(2007.7.10成总字3112号签呈核准)第一条:本院空气调节器购置、安装、管理和维修由总务处事务科承办。第二条:各部门因需使用空气调节器,当呈签叙述必要理由,待核准后交由事务科办理。第三条:事务科经办人员应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要求,详尽计算空调房间面积,采购合适之设备。第四条:使用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空调的日常使用与保养,发现异常及时向事务科报告,否则,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各部门空调每年开启时间由事务科根据气温变化而确定之。一般情况下,夏季气温超过摄氏30度时开启制冷,冬季气温低于摄氏5度时开始制暖(安装有集中供暖设备的场地冬季禁用空调)。各部门负责人员应严格遵守,事务科随时检查之。第六条:事务科维修人员得于开启日期内每月二次到现场查看空调使用情况,如遇不可解决之故障,应按本院相应办法予以请修。第七条: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要求之行为,均按本院考核办法处理。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