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教学辅导第一编竞争法总论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编限制竞争行为第一编竞争法总论第一章竞争法背景知识介绍第二章竞争法概述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第四章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二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章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六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七章虚假宣传行为第八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九章商业诋毁行为第十章商业贿赂行为第三编限制竞争行为第十一章限制竞争行为概述第十二章行政性垄断行为第十三章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行为第十四章搭售行为第十五章低价销售行为第十六章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第一章竞争法背景知识介绍第一节竞争与市场第二节市场竞争与政府及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章竞争法概述第一节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第二节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第三节竞争法律责任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第一节竞争法的体系结构第二节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第三节竞争法的地位第四章各国(地区)竞争法第一节美国竞争法第二节德国竞争法第三节日本竞争法第四节欧盟竞争法第五节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第六节各国(地区)竞争法评述第五章假冒或仿冒行为第一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二节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第三节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第四节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的行为第五节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第六节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的特性第三节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四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五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第二节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第三节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虚假宣传行为第八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一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第二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第三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商业诋毁行为第一节商誉第二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第三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商业贿赂行为第一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第二节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第三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限制竞争行为概述第一节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二节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性第十二章行政性垄断第一节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第三节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第一节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节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搭售行为第一节搭售的概念第二节搭售行为的认定第三节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章低价倾销行为第一节低价倾销行为的概念第二节低价倾销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章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第一节招标、投标中行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第二节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市场与竞争一、市场与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力性;竞争的特点是对抗性、非理性、双重性。二、市场竞争规则(一)竞争必须公平(二)竞争必须充分(三)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第二节市场竞争与政府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政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一)政府的责任(二)两难选择(三)经验转化为理智二、经济全球化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政府第一节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竞争法的特点(一)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行为(二)竞争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三)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转下页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与市场竞争活动引发的竞争法律关系(三)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第二节竞争法的宗旨、功能及原则一、竞争法的宗旨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民主二、竞争法的功能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三、竞争法的原则(一)平等原则(二)公正原则(三)维护充分有效竞争的原则第三节竞争法律责任一、竞争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竞争法规范中的法律责任,是对市场竞争者违反竞争法律制度的制裁,是违法竞争者对其违反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一)采取综合法律手段,适用多种法律责任形式,以对应复杂多变的反竞争行为(二)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三)对受害人的损失既有填平原则又有溢出原则第一节竞争法的体系结构一、竞争法体系的概念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二、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一)禁止垄断行为(二)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四)规定竞争管理制度(五)确定规制竞争活动的程序制度转下页三、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一)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之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四)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第二节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简介(一)分立式立法模式(二)统一式立法模式(三)综合式立法模式二、竞争立法模式的共同特点(一)对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三)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五)普遍禁止、限制与适用中的除外规定相结合转下页三、竞争立法模式的差异点(一)竞争立法模式的形式灵活、各具特色(二)竞争立法重心不同(三)竞争立法内容不同四、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主张(二)我国立法实践中关于选择竞争立法模式的尝试第三节竞争法的地位一、竞争法属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二、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二)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四)竞争法与企业法(五)竞争法与价格法(六)竞争法与合同法(七)竞争法与侵权行为法第一节美国竞争法一、美国竞争法概述1914年,美国国会在总结《谢尔曼法》的实施经验基础上,几乎同时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确定了反托拉斯的专门行政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从而基本形成了美国竞争法律制度。二、美国竞争法的实体规定(一)垄断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三)价格歧视行为(四)企业兼并行为(五)其他反竞争行为转下页三、关于判断违法行为的两项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再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合理原则”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工业发展的正常方法”实现了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就是合理行为。四、竞争法的适用除外情况第二节德国竞争法一、德国竞争法概述德国竞争法律制度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以《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两大支柱。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法的适用的规定(二)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三、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一)法的适用范围(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节日本竞争法一、日本竞争法概述日本竞争法律制度,主要由《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主要内容三、日本《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主要针对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平的交易方法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第四节欧盟竞争法一、欧盟竞争法的渊源二、欧盟竞争法中反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三、欧盟竞争法规定的反竞争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反竞争行为,它们是限制竞争协议与经营行为、合并与获得控制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第五节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法一、台湾地区的竞争法概述二、台湾地区的竞争法的主要特点三、“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内容第六节各国(地区)竞争法评述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其宗旨。竞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呈现出基本法律与专门法律、法规并行的现象。在竞争法律制度中区分绝对禁止性行为与相对限制性行为。各国(地区)竞争法,均规定了专门执法机关进行专门管理或执法。第一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一)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二节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一、假冒或仿冒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二、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三、对近似使用的判定一是客观方面二是主观方面,消费者只要尽到一个普通购买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第三节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一、企业名称和姓名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构成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一)被冒用的客体是企业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冒用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三)冒用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第四节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的行为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认证标志即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或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书,并允许其按规定使用的标志。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由有关的组织和部门颁发。二、伪造或冒用原产地标志的行为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五节仿冒行为具备的条件一、仿冒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二、足以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一)商品主体混同(二)商品质量混同(三)混淆的形态认定第六节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二、擅自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法律责任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起源与发展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及法律保护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程第二节商业秘密的特性一、新颖性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二是否被公开使用,三是否以其他方式被公众所知悉。二、实用性与价值性使用性就是为竞争目的或为获取利益的目的,能够以商业秘密为手段,实现上述目的;价值性就是商业秘密运用到实践中,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三、管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节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四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盗窃手段、利诱手段、胁迫手段、其他手段二、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披露行为、使用行为、允许他人使用三、合法持有但违反义务或要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人。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