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问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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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问题概述在中国婚姻制度史上,常常流行着一种这样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当女儿还没有达到成年,便首先由父母订定婚约,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便提前送到婆家抚养,待男女成年后始行结婚,这一种婚姻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媳妇,即童养媳。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因地区不同而不同,有称团员媳妇的,有称养媳妇的,仅仅以河北为例,关于童养媳的称谓就达17种之多。1这种称谓不仅代表了对男方家收养幼女的身份特征,还揭示了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而童养媳结婚,则被称作“圆房”、“开床”等。2(一)童养媳之涵义要理解童养媳的涵义,就必须对童养媳这一术语进行一个较为完整的剖析。古时妇女地位卑微,夫妻的地位严重的不对称,如“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夫人自称曰小童。”3即已结婚之妇女在自己的丈夫面前,为了表达自己的无知以及自己谦卑的地位,只能以“小童”来自称。又“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自称于其君曰‘小童’。”根据唐朝孔颖达对其注疏曰“小童,未成人之称,自谦言无知也。”4如果说小童仅仅是对已经结婚的妇女的自称,而郑玄则吧这种称谓扩大到了整个妇女阶层,根据其对《礼记》的注疏,即“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5这样不论妇女婚否,把妇女的地位完全固定化了,在自己的夫君面前,在世人面前,她们只能以卑微的小童身份出现,没有自己的地位可言。前文已经提到,对于邦君的妻子,邦君称之为夫人,然而,它仅仅适应于统治阶级,并不能适用于整个阶层。根据《礼记》的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6随着夫君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其妻子的称谓也随之变化,且有贬低的意味。古时尊贵者对卑贱者的妻子常常以新妇来加以界定,而卑贱者为了回应尊贵者的这种称谓,也以新妇加以回应,即“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自称者则亦然。”然而,在这种称谓演变的过程中,则又有所变化,“不学者辄易之曰息妇,1李行健主编:《河北方言词汇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10月,第233页。2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370页。3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第174页。4(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等校:《礼记集解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2月,第145页。5(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等校:《礼记集解中》,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2月,第898页。6崔高维校点:《礼记》,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13页。又曰室妇。”7这是我们所见到称呼妻子为息妇最早的出处。今人演变为媳妇。所谓媳妇,根据台湾学者陈金田的解释,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广义不分已与子结婚之女及已订婚之女,狭义则指已与子结婚之女。”8对已经订婚的未成年女子,送往夫家抚养,则往往在其前面加一个“童”,一方面延续了古代妇女对自己的称谓,形容年幼无知的卑微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增加韵律的考虑,故称之为“童养媳”。(二)童养媳史概要关于童养媳的起源问题,今人众说纷纭,根据《华阴县志》,认为童养媳起源于《春秋》的待年之女。9根据《春秋》的记载“而齐女待年未及,故庄公越礼不顾。”意思是齐国的女子还没有达到结婚的年龄,而庄公不顾礼节的约束,就把齐女迎回了家中。根据古时女子十五而髻,即女子十五岁才算成年,这时待年未及的女子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还没有成熟,因而这一种婚姻关系便没有真正的实行,因而庄公所娶待年之齐女可能是以童养媳的身份出现的。又“古者诸侯之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人,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绝望求,塞非常也。夫人薨,不更娶,必以侄娣继室。”10这里说到了诸侯娶妻的陪嫁人员,在这里说的很清楚,即诸侯的原配夫人去世之后或无法生育的时候,诸侯就以其原配夫人的陪嫁人员来继承其夫人的地位,即“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侄娣,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11而这些人当时正处于“待年”之中,畜养在诸侯家中,所以也有类似于今天童养媳的意义。所以古时诸侯为了继嗣的需要,需要畜养一些未成年的女子在家中,而当自己的妻子无法满足这一方面的需要时,就会用她们来替代自己夫人的位置,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童养媳的雏形。童养媳正式出现于正史之中,始于三国时期,如陈寿撰《三国志》中记载“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投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12在这里说的很明7(宋)王得臣:《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10月,第110页。8陈金田译:《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第2卷,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年2月,第595页。9胡安国撰,王丽梅校点:《春秋传》,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3月,第102页。10左丘明传:《四库家藏春秋左传注疏3》,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1月,第778页。11凌曙学:《春秋公羊礼疏》,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页。12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9月,第505页。白,女孩十岁的时候,就互相定了亲,由夫家领回抚养,待长大后作为自己的妻子。这里对童养媳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即年幼、“长养”、“为妇”。而关于童养媳诉讼的记载则起始于宋元时期。如《宋史·杜宏传》里记载“民间有女幼许嫁,未行而养于婿氏,婿氏杀以诬人吏当如婚法。宏曰:‘礼,妇三月而庙见,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家,示未成妇也。律,订婚而夫犯,论同凡人。’”13这说明当时民间已经有童养媳的存在,但童养媳的身份地位还没有反映当时的法律之中,杜宏认为,童养媳就是“未庙见”的新妇,当然与夫家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这桩案子就不能用婚法来进行判决,应当做平常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了。这说明当时童养媳在民间的历史还不算太长。而真正把童养媳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则是在元代。“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14这说明童养媳问题在元代已经是一个显著的问题,所以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制裁这方面的犯罪;不仅如此,在民间也有所反应,也成了某些戏曲家的取材对象,如关汉卿的《窦娥冤》里则记载了一个活生生的童养媳现象:“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家中颇有些钱财。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得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得两便。”15而最终窦秀才在还债的压力下,把窦娥卖给了蔡婆婆当童养媳。因此可以这样说,童养媳在民间则起始于宋元时期。而童养媳则兴盛于明清时期,这样的例子在当时的文学作品及地方志中就不胜枚举。由于古代重男轻女风气的盛行,人们把女子的到来认为是不幸的一件事,因此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就不得不夺走女孩的生存权,实行残酷的溺女婴行为,而这一现象在清朝时期达到高潮。由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导致了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以至于出现了成年男子成婚难的问题,进而导致“丧偶者难以守寡,又引发了乡村抢孀逼醮的发生。”16这就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及沦落的社会颓势,清朝当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穷苦的人家如果养不起女孩,要么送入育婴堂进行抚养,要么送给别人做童养媳妇。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童养媳成了挽救女婴生存权的一个重要对策,因此清朝的童养媳普遍兴盛起来,“根据《清史稿·地理志》及至清末,全国除蒙古、清海、西藏及土府州县并土司不计,共有州县厅1724个,有童养媳记载的561个,约占全国州县厅总数的32.54%。由于我们见到的资料有限,这个百分数肯定要低于实际存在数。”17民13脱脱等撰:《宋史》,第三〇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第10633页14宋濂等撰:《元史》,第九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4月,第2644页。15王学奇等校注:《关汉卿全集校注》,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55页。16常建华著:《走进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5页。17《清代的童养媳婚姻》,《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李中清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33页。国时期更是无过之而不及,以华北的河北为例,根据1937年河北省行政督察区的区划,河北省共辖属了122个县,其中包括北京、天津的大部分地区,河南的濮阳、长垣、清丰三县以及山东的东明县。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把北京市、天津市划入到河北省进行研究。在当时的122个县中,其中记载童养媳的县则有52个,比例为42.6%,比例可谓之高。而在华中各省,这一习俗变成了人们婚姻生活中的一种趋势,“童养媳乃是一种风气,除了大都会以外,各县各村镇不分贫富,凡是生了女孩子,那些做父母的都想法送给人家做童养媳。只要父母看对方的门户合宜,即便那家现在还没有儿子都可以。”18虽然这种非常态的婚姻形式仍然低于正常的婚姻形式,但在当时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8刘贵英:《童养媳的痛苦》,《江西妇女》,1937年第1卷第1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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