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离婚的效力夫妻身份消灭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夫妻间继承权丧失第一节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再婚自由恢复第二节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效力•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doc(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1、协议分割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式。2、判决分割是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分割方式。•(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法•(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根据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的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即离婚当事人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六)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诉讼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具体规则•(一)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的分割。•1、法条链接《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意见》第4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2、案例:男方住在上海,女方住在南京。双方婚后购置的主要大件家具均在上海。到双方离婚时,双方在上海的共同财产有5万元,在南京的共同财产有1万元。问题:应如何分割?3、争议性问题:“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分割。•1、分割方式: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费用总额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3、案例李某20岁参军入伍,后与王某在1997年2月结婚,2007年6月离婚。李某2005年5月从部队转业时取得转业费1万元,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为:[10000÷(70-20)]×10=2000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分割如下:•1、夫妻在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在离婚时有收益的,一般应对半分割。•2、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当进行分割。•3、分割原则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四)对一方从事个体经营财产的分割•1、分割方法•(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一方,由该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五)合伙经营财产的分割•法条链接•《解释二》第17条《解释二》第17条.doc•(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解释二》16条《解释二》16条.doc•(七)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法条链接•《解释二》18条•《解释二》18条.doc•(八)有价证券的分割法条链接《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分割方式:协商分割市价分割比例分割•(九)房屋的分割•1、夫妻拥有全部产权的共有房屋的分割•(1)认定•A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处理•A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B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图示实物分割+竞价+评估+拍卖•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如何处理•《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2、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认定及处理•(1)认定A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应判归一方所有。B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北京典型案例)•(2)处理•离婚时另一方的确无房居住的,可判其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该方确有经济上的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归一方所有+2年内暂住+一次性经济帮助•3、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分割《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妻财产的分割•1、一方或双方接受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2、对于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则归各自所有。•三、夫妻一方侵犯共同财产权的处理方式1、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法条分析:•(1)离婚时,夫妻一方非法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隐藏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的放在对方无法知道的地方。转移指将共同财产从一处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使对方无法控制或支配。变卖即私自出售换取现金的行为。毁损则指故意损伤损坏,使其变为无价值。伪造债务指故意制造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夸大其数额,来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时,可去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四、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争议财产无约定从法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五、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①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②必须是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⑵夫妻一方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第一、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维修车辆等所产生的费用。第二、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医疗所负的债务。第四、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家庭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第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家庭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其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六、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第七、因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解释二第24条)•(4)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用共同财产偿还。(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的,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1、概念: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2、个人债务的范围:(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对个人债务的处理•(1)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实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解释二第23条)(三)夫妻间借款的处理•《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三节离婚时的救济方式•一、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经济补偿•(一)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二)适用经济补偿应注意的问题(条件)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2、请求补偿的一方需要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3、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4、请求补偿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三)经济补偿的数额•以付出义务的多少作为标准。•二、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