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6H章电讯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206H章电讯规例的主要内容。(e)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每100个或以下的额外移动电台$2400(f)就分配予持牌人的每1千赫的频谱$502.为厘定须缴付的费用,电台的数目及获分配的频谱宽度为牌照在批给时或在批给的周年日时获授权或正被使用者。(1999年第5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6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9号法律公告)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1.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缴付费用$750。2.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就每100个(不足100个亦作100个计算)输出点缴付费用$700。3.为厘定根据第2段所须缴付的费用,输出点的数目为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在运作的输出点的数目。(1991年第182号法律公告)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1.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在批给时及当牌照继续有效时每年的牌照批给周年日,须缴付费用$1000000。2.以电讯线路或无线电通讯方式接驳至根据牌照附表2设置和维持且由持牌人提供的网络,在牌照批给的周年日或续期时,须就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缴付费用$700。3.除第4段另有规定外,须就使用分配予持牌人的无线电频谱,在牌照批给时及牌照批给的每一个周年日,按照下列公式缴付费用─(a)如无线电频谱分配予持牌人专用─(i)就当时获分配的1吉赫以下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谱,缴付$50;(ii)就当时获分配在1吉赫至10.999吉赫内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谱,缴付$(50-4F),F是当时获分配的频带内舍入最接近吉赫的频率;(iii)就当时获分配在11吉赫至18.999吉赫内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谱,缴付$(20-F),F是当时获分配的频带内舍入最接近吉赫的频率;(iv)就获分配在19吉赫或以上的每1千赫(不足1千赫亦作1千赫计算)频谱,缴付$1;(b)如无线电频谱的任何部分是以非专用或共用形式分配予持牌人,按照(a)段列出的公式计算的费用须按比例减少,而减少因子相等于局长授权使用或预留使用该部分无线电频谱的人数。为免生疑问,减少因子须在牌照批给时及在牌照批给的每一周年日厘定。4.使用以下任何频带内的任何频谱,无须缴付任何费用─6.765─6.795兆赫13.553─13.567兆赫26.957─27.283兆赫40.66─40.7兆赫2400─2500兆赫5.725─5.875吉赫24.0─24.25吉赫61─61.5吉赫122─123吉赫244─246吉赫(1995年第133号法律公告)自设对外电讯系统牌照1.牌照在批给或续期时,须缴付费用$750。2.如电讯系统包括1个或多于1个地球站,须在牌照批给时缴付下列按照地球站类型而计算的附加费用─(a)就任何需要局长进行射频协调的小型星通讯(VSAT)地球站,缴付费用$6000;(b)就任何不需要局长进行射频协调的小型星通讯地球站,缴付费用$5000;(c)就任何需要局长进行射频协调的小型星通讯地球站以外的地球站,缴付费用$17000;(d)就任何不需要局长进行射频协调的小型星通讯地球站以外的地球站,缴付费用$11000,而就本段而言─“小型星通讯地球站”(VSAT)指具有直径小于4米(或如属非圆形天线,则具有同等表面面积)的天线的地球站;“地球站”(earthstation)指位于地球表面并拟与1个或多于1个星通讯的地球站;“射频协调”(radiofrequencyco-ordination)指国际电信联盟*发出的《无线电规则》#第11条所描述的射频协调;(1995年第291号法律公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1.须于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陆地移动业务以外的服务)批给时及其后当牌照持续有效时每年的牌照批给周年日缴付的年费的款额为─(a)每个牌照$50000;及(b)每个由该服务的持牌人所操作的陆地电台或陆地地球站$1000。(1998年第52号法律公告)(第II部由1990年第430号法律公告增补)(附表1由1988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代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国际电信联盟”乃“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之译名。#“《无线电规则》”乃“RadioRegulations”之译名。第106A章附表2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第3条]第I部项考试费用1.无线电报特级资格证书.................................$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