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税收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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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务会计概论几个问题:1、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2、税法与企业、与个人有什么关系?3、要掌握某一具体的税种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4、对于我们学会计的同学来说,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的结合点在哪?第一节税收与税法1.税收(1)税收产生的条件此观点认为,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决定了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并且认为经济条件对税收的产生虽然重要,但是它与税收并不存在本质联系,因为经济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的,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而税收则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是适应国家需要产生的。以税收与私有制的关系来看,在国家产生之前就有私有制,但并没有税收。“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可见,税收与国家密不可分。国家决定论此观点认为,税收是在国家产生之后,又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才产生的,经济条件一般是指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因为国家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有必要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此观点认为,税收的产生与存在是由国家和社会经济两个条件共同决定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强制分配,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全部打上了国家的烙印。同时,税收的产生也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即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条件决定论国家与经济条件不可偏废论(2)税收的含义税收是个历史范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税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国家产生之后的产物,因为国家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中外税收历史的发展,说明“税收是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卡尔·马克思)“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支付的对价。”(贾斯汀斯·奥利维尔·温德尔·霍尔姆斯)“民以食为天,国以税为本。”强有力的政府、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都是靠税收支撑的。(3)税收的特征①强制性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法所进行的强制征收。“没有,从不曾有,也绝不可能有‘自愿’的税收制度。”(唐纳德·C·亚历山大)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遍和最可靠的形式。②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征收的税款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给付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正如列宁在年所说:“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债务有根本区别。③固定性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征税以前,税法预先对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税收的这种固定性,使征纳双方都有法可依。税收的固定性也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依据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可以修改现行税法,调整税收的有关规定。2税法(1)税法的定义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政府)依法征税、依法治税与纳税人依法纳税、依法维权的行为准则,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是调整税收关系,保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法律准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2)税法分类税收基本法(宪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普通法(基本法以外的)税收实体法按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程序法国内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际税法(3)税收与税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收应该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存在,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其实现。第二节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税法按按职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亦称税收行政程序法)程序法是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第二节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制定税收程序法的作用:(1)保证实体法的实施(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有:(1)表明身份的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要件。一般是“一税一法”,且构成要素基本一致,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额计算、税负调整等要素。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一、纳税权利义务人(一)纳税权利义务人纳税权利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1.代扣(收、付)代缴义务人。2.代征人。3.纳税单位。一、纳税权利义务人(二)负税人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收负担的人。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二、纳税对象含义: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作用——税制构成中的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纳税对象的计量标准是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两大类纳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纳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什么东西,质)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多少,量)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三、税目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并不是所有税种都规定税目。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四、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超额、超率累进)、定额税率、其他形式。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五、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有的税种则是多环节纳税。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六、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2.形式:(1)按期(如流转税)(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七、税额计算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涉及两个概念: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计税价格(含税计税价格和不含税计税价格)。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八、税负调整(一)减税免税【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八、税负调整(二)税收加征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税收分类分类标准内容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征税主体)为划分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税与地方税分割的共享税按征税基础为划分标准分为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划分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按税收的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所得(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以及行为与特定目的税现行税种分布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收益)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行为与特定目的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第三节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权益保护1.纳税人的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15)其他相关权利2.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3.纳税人权益保护(1)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2)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3)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4)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5)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6)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7)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8)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9)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四节税务会计概念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和税款缴纳、退补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要素一、计税依据/税基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收入额、销售(营业)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某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相应税率税务会计要素二、应税收入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那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而非其他税种的应税收入。税务会计要素三、扣除费用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四、应税所得与应税亏损应税所得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对应税亏损,可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弥补。税务会计要素五、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六、税务会计等式(适用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万能公式)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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