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管理与法规建筑与规划学院城市规划系2015.07课程主要内容第1讲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与《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第2讲《城乡规划法》内容解析第3讲《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内容解析第4讲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第5讲土地管理法与行政许可法第6讲《新城乡用地标准》与城乡四线管理办法第6讲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一书三证)第7讲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选址与设计条件)第7讲规划修改、监督检查与违法建设查处第8讲规划管理与城乡特色塑造课时安排:32学时考核要求:不少于3000字课程报告,A4纸打印,正文宋体小四,标题黑体三号,作业提交时间:最后一节课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1城乡规划体系的概念与组成由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规划编制和实施或开发控制)共同组成,是城乡建设依法行政的法律、行政与运作框架。1.1规划法规体系1.2规划行政体系1.3规划运作体系(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开发控制)其中规划法规体系是现代城乡规划体系的核心,是规划行政和规划运作的法律依据。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2规划法规体系组成: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相关法2.1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是关于规划编制、规划行政和开发控制的法律条款,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具有普遍适应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如《城乡规划法》•从属法规由规划法授权的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细化规划法有关规划编制、开发控制等内容,避免规划法冗长。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2.2专项法•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不宜由主干法来立法,针对特定议题为规划行政、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某些特定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由特定机构来负责。•如英国1946年的《新城法》、1949年的《国家公园法》、1969年的《产业分布法》、1978年的《内城法》、和1980年的《地方政府、规划和土地法》等。2.3相关法•相关法是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3我国的规划法规体系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四个层次的法律文件构成。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市、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所组成。横向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基本法,以城乡规划法配套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相关法组成。规划法是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特征。总体上仍可分为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法、相关法三部分。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内容(7个部分)4.1国家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乡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乡规划法规与其它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城乡规划合法性的基本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量度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社会机制.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2国家城乡规划实施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类行政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同时还包括制定城乡规划文本和执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3地方城乡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立地方城乡规划制定登记表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确立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程序和原则,--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刑原则等。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4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和地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如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注册规划师职业制度暂行规定、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5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绿化管理、文物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之中。《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4.6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规范规范城乡规划技术行为,包括国家规范和地方规范。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4.6城乡规划文本:具有法律法规的特征。城乡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乡规划的技术操作,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文件;规划文本包括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字文本进行说明和具体化的图纸。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5规划行政体系两种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5.1英国政府的三级行政体系,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区政府,规划行政体系具有集权的特征,中央政府的环境部是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基本职能是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指导地方政府的规划工作,审批郡政府的结构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一般是影响较大的开发项目)。•英国的城乡规划体系•1.1总体特征•英国是最早进行城乡规划立法,也是城市规划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对于许多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英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及其演变具有几个主要特点:•(1)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实施细则是由规划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从属法规,特定的规划议题则以专项法为依据。--规划主干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英国的地方议会没有规划立法职能,这是与中央集权的规划行政体系相一致的。--英国中央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仅审批结构规划和受理规划上诉,并且有权干预地方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2)英国的发展规划由战略性的结构规划和实施性的地方规划构成二级体系,已为许多国家所借鉴。结构规划需要上报中央政府批准,地方规划则是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5.2美国:联邦制国家,三级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不具有法定规划职能,只能借助财政手段(如联邦补助金)发挥间接的影响,地方政府的职能(包括城乡规划)由州的立法授权,各州的地方政府的城乡规划职能有差别。编制总体规划也不是所有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美国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5.3德国:联邦制国家,各州有各自的规划立法及规划体系,1960年制定联邦建设法及有关条例来规范各州的发展规划及开发控制。联邦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是区域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部,其职能是制定有关的法规和政策,确保联邦建设法的实施,协调各州的发展规划,并且负责制定区域基础设施规划,除了执行联邦的城乡规划法,州也有立法权,但必须与联邦法相符合,联邦和州的规划法规都是作为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5.4中国:三级行政体系中央政府-省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实行分级体制,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5.5规划行政体系总体比较•英国―中央集权,中央政府可干预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美国―联邦没有规划立法权,不存在国家层面上的规划体系,州之间差异大,编制综合规划并非每个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能。•德国-联邦政府享有规划立法权,虽然各州也有规划立法权,但必须与联邦的立法相符合。•中国-界于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之间的分级体系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6规划运作体系6.1规划编制:战略规划和法定规划(实施性规划)•战略规划:制定城市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准则和空间策略,为城市各分区和各系统的实施性规划提供指导性框架,但不足以成为开发控制的直接依据,如英国的结构规划、美国的综合规划、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等;中国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实施性规划:以战略规划为依据,针对城市中的各分区,制定实施性发展规划,作为开发控制的依据;如英国的地方规划(localplan)、美国的区划条例(zoningregulation)、德国的分区建造规划等。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6.2中国的二元规划编制体系•战略规划(起步阶段,无法律效力)•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无法律效力)•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起步阶段,无法律效力)•中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章城乡规划体系2000年前秦朝的县城.城市规模5平方公里,人口约5.3万人合肥古城地图(1803)合肥历史地图(1949年)城市总体规划合肥市总体规划(1958、1979、1991年)1995-20101000,000人2000-20051650,000人主城西部组团西南组团北部组团东部组团滨湖新区(2006—2020)4800,000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鸟瞰效果图美好乡村规划中心村总体鸟瞰效果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与控规详细规划阶段不同层次法定规划的衔接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1城市规划法内容介绍及评价(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与国家行政管理相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总称。•用来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及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关系)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方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面的当事人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城市规划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建设行为。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2)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3)行政许可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办理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程序公告程序--行政机关应将许可事项、范围、条件、内容、法定程序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申请程序--申请人须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程序--书面审查与实地勘查核发程序--核发许可证吊销程序、暂扣程序、变更修改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4)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机关或受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是国家保障人民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必须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采取被动的措施。•行政救济的种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申诉、声明异议等。第2章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行政复议:是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