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1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3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4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5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6232.1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2.1.1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有关的法律问题综述2.1.2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介42.1.1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有关的法律问题综述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下列几类:(1)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准入有关的法律问题。(2)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有关的法律问题。(3)电子商务中涉及的财产权属问题。(4)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5)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6)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7)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52.1.2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1、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61、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71、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2)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81、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3)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4)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9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建设现状我国于1996年成立了国际电子商务中心。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10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2005年4月施行《电子签名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为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法制化,并为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1案例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122.2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2.2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则13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er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4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InternetAccessService),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Content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15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16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7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2.2.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82.2.2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则(1)电子合同及其特征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就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19(2)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对于合同而言,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就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202.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1)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①电子合同中的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③承诺生效时电子合同成立。④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1(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222.2.2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则3)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具有按照预定程序审单判断的功能,不仅可执行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和确认,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甚至能够自动履行合同。232.3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3.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3.2域名的法律保护242.3.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52.3.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62.3.2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与著作权有类似之处。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1)标识性。(2)惟一性。(3)排他性。272.3.2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保护域名具有绝对专用性和排他性,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由于域名不能重复,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产生域名抢注问题。域名抢注行为一种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通过转让来牟利。一种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行为。域名被动的补救措施:改变单位名称拼写调换顶级域名对被抢注域名进行外围反注。采用法律手段282.4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4.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4.2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292.4.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1)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①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②商品的技术指标,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③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302.4.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3)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4)消费者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主要包括消费时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312.4.2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1)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涉及个人资料的隐私权(2)涉及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个人隐私权(3)个人生活安宁权322.5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2.5.1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332.5.1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1)网络犯罪的罪名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342.5.1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网络犯罪侵害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四类:(1)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通常所说的黑客行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2)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352.5.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3)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包括利用网络销售猥劣产品或对产品、服务做虚假广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知识产权;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4)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包括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362.5.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刑法》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罪名包括:(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规定对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行了严格的保护,行为人只要在未有授权的情况下,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并未实施任何删除、修改信息的行为,也构成该罪。该罪名对那些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