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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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基础概述2.1概述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界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产权,称为房地产产权。1、房地产产权房地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权2、房地产产籍记载房地产权属关系的历史情况的各种簿册资料概述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凡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并颁发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其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继承权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需要房屋的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需要房地产服务的需要3、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概述三、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任务1、做好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2、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3、做好房地产产籍管理工作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产权的转让、变更、它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它项权利终止等的注销工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房地产图须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概述四、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原则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2、房地产产权产籍的属地管理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利人也只能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同属一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时,应查明原因,一时查不清的,暂不予办理登记。登记发证2.2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制度一、在房、地分管体制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发证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更换(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土地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二、在房、地统管体制下——广州、北京、上海、重庆等目前有四种模式(1)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和土地的出让、权属登记管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开发利用、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管理。——房屋所有权证——两家各发一个证(2)按土地出让前后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和出让前的工作;土地出让以后的一切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一家发两证登记发证(3)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城市范围内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均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由土地局负责。——只发一个“房地产证”(4)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一家发两证登记管理2.3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具有公信力,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2、产权登记制1、契据登记制——法国式(1)权利登记制(德国式)登记管理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2)托伦斯登记制度——澳大利亚式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副本登记机关——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登记管理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1、房地产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土地管理机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地产管理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3、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2、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4、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5、实行强制登记制度6、颁发权利证书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然人及法人)都要进行权属登记。登记管理三、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1、总登记(静态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前三十日发布公告: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登记管理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登记管理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新建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期限:房屋竣工三个月内)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期限: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应在销售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管理4、转移登记房屋权利主体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与房地产转移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5、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扩建、部分拆除期限: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期限: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登记管理6、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抵押、典权等它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①以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和证明文件;②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除应提交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期限: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登记管理7、注销登记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它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需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需注销登记;它项权利终止(如抵押权终止),需注销登记。期限: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登记管理※登记发证的时限初始登记:30天转移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他项权利登记:30天注销登记:15天登记管理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1、房改售房权属登记(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总价款——指实际售价×购得建筑面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登记管理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3)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4)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以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的产权分配。登记管理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2、直接代为登记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3、商品房登记——实质:房屋初始登记与一般的初始登记的区别:开发商办理登记手续后不立即颁发权属证书,而是将每一处的房屋状况分为若干个单位(如按套)分别记录在案或输入计算机。然后允许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凭购房合同和发票直接办理房产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登记管理四、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权属登记4、分割出售房屋的登记不得为“一平方米单位”出售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5、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权抵押登记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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