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M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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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M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AM章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的主要内容。(5)任何水密门如─(a)安装于任何分隔两个甲板间货舱的舱壁(而非防撞舱壁);或(b)依据第19(1)条而于任何水平安装在水密舱壁上,则须只能在原地位置开启和关闭,而每扇安装于该位置的铰链式、卷动式或滑动式水密门,亦须安装有效的锁紧布置。(6)每扇本规例规定须水密的门,须能以螺栓以外的方法稳固,并能以重力作用以外的方法关闭。第369AM章第15A条客船水密舱壁的开口(1)本条只适用于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2)在每艘属第I、II及II(A)类的船舶上,水密舱壁的开口数目,须减至与船舶的设计及正常运作相容的最小数目;此等开口并须设有令人满意的关闭设施。(3)(a)凡水密分舱舱壁被喉管、泄水孔、电缆等所穿越,须作出布置以确保舱壁的水密完整性。(b)不构成管道系统一部分的阀,不得设于水密分舱舱壁。(c)贯穿水密分舱舱壁的系统,如在一旦失火时因变坏而会使舱壁的水密完整性受损,则不得采用铅或其他对热力敏感的物料。(4)(a)不得设门口、人孔或出入口于─(i)限界线之下的防撞舱壁;(ii)将某货舱与相邻另一货舱分隔、或与永久或备用燃料库分隔的水密横向舱壁;但第(11)(a)款及第19条所规定者除外。(b)除(c)段所订定者外,防撞舱壁可在限界线之下被不多于一条喉管钻穿,以处理首尖舱内的液体,但该喉管须安装一个能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的旋压阀,其阀体则须在首尖舱内稳固于防撞舱壁。此阀可以安装于防撞舱壁的后方,但须在所有航行状况下均易于接触,而其所在的舱间亦不得是货舱。(c)如首尖舱已被分间以盛载两种不同的液体,而除安装第二条喉管外并无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法,并且在顾及首尖舱的额外分舱的情况下,船舶的安全得以保持,则防撞舱壁可在限界线之下被两条喉管钻穿(每条喉管均须按(b)段的规定安装)。(5)(a)永久和备用燃料库之间的舱壁所安装的水密门,须经常可以到达,但第(10)(d)款所规定的甲板间燃料库门除外。(b)须藉屏隔或其他方法作出令人满意的布置,以防煤炭妨碍燃料库水密门的关闭。(6)除第(12)款另有规定外,在设有主要及辅助推进机械(包括供推进所需的锅炉)的舱间,以及所有永久燃料库内,除通往燃料库及轴隧的门外,在每一主横向舱壁不得设有多于一扇门。凡装有两条轴或多于两条轴,轴隧之间须以互通的通道连接。凡装有两条轴,机舱与轴隧舱之间只可有一扇门;凡有多于两条轴,则只可有两扇门。所有此等门须为滑动式,并须位于使其门槛处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高的位置。用以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此等门的手动装置,须位于设有机械的舱间之外。(7)(a)各水密门须为符合第(8)款规定的动力操作滑动门,能在船舶正浮时,于不超过60秒内,从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同时予以关闭。(b)任何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其操作设施(不论是动力或人手操作的)须在船舶向任何一边静横倾15度时,并计及当水流过开口,施加相等于较门中线门槛高出至少1米的水高度的静水头时门的任何一侧所经受的力,仍能将门关闭。(c)水密门控制装置,包括液压管道及电缆,须保持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接近安装水密门的舱壁,以尽量减少该等装置在船舶遭损毁时受牵连的可能性。水密门及其控制装置的位置,须使船舶于遭受在船舶宽度的五分之一以内的损毁(该距离是在最深分舱载重线的水平向船舶中心线直角量度而得的)时,船舶损毁部分以外的水密门的操作不致受损。(d)所有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均须设置显示设施,以在所有遥距操作位置显示水密门是开启的或是关闭的。遥距操作位置只可设于驾驶台,一如第(8)(a)(v)款所规定,以及设于第(8)(a)(iv)款规定须设从舱壁甲板之上操作的人手操作装置的位置。(8)(a)每扇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i)须为竖动的或横动的;(ii)除第(12)款另有规定外,最大净开启阔度一般以1.2米为限。如获处长批准,较大的门可于认为是船舶的有效运作所需范围内获准许,但须考虑其他安全措施,包括─(aa)须特别考虑门以及其关闭装置的强度,以防漏水;(bb)门须位于船舶B/5线以内;(cc)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门须保持关闭,但处长决定绝对需要开启的限定时间则除外;(iii)须安装所需的设备,以利用电力、液压动力或其他经处长批准的动力开门和关门;(iv)须设置独立的手动机械装置。须能在门本身的每边以手开门与关门,此外,亦须能从舱壁甲板之上一个可接触的位置,以曲柄全周旋转动作或其他提供相同安全程度而为处长所接受的动作关门。所有操作位置均须清楚显示旋转或其他动作的方向。在船舶处于正浮位置的情况下,如用手动装置操作,将门完全关闭所需的时间不得超逾90秒;(v)须设置控制器,供从门两边以动力开门与关门和供从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以动力关门;(vi)须设置声响警报,响声须与有关范围内任何其他警报有别,警报须在以动力将门遥距关闭时响起,响声维持不少于5秒但亦不多于10秒后门方开始移动,并须持续响至门完全关闭为止。如属遥距人手操作,则声响警报只需在门移动时发出响声即已足够。此外,在乘客范围和周围环境嘈杂的范围,可规定在门的位置设有间闪讯号,作为声响警报的辅助警报;及(2001年第109号法律公告)(vii)动力关闭速度须大致上统一。在船舶处于正浮位置的情况下,关门所需的时间,即由门开始移动至门到达完全关闭的位置,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0秒或多于40秒。(b)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所需的电力,须由应急配电板直接或藉位于舱壁甲板之上的专用配电盘供应。有关连的控制器、显示器和警报器线路,均须由应急配电板直接或藉位于舱壁甲板之上的专用配电盘供电,并须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由第46(7)(f)条所规定的过渡应急电源供电。(c)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须设有下列其中一种设备─(i)设有两个独立动力源的中央液压系统,每个动力源须由能同时关闭所有门的一台发动机和泵组成。此外,须为整套装设备有液压蓄能器,其容量足够在逆静横倾15度时,操作所有门至少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该操作循环须能在蓄能器处于泵的切入压力时进行。选择所用的液体时,须考虑到该套装设于运作时可能遇上的温度。动力操作系统的设计,须能尽量减低液压管道单项故障对多于一扇门的操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液压系统内须为供动力操作系统用的液体贮存器设置一个低位警报器,并须设置一个气体压力偏低警报器或其他用以监察液压蓄能器内贮存能量损耗的有效设施。此等警报器须是声响兼视觉警报器,并须位于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上;或(ii)为每扇门安装一个独立液压系统,而每个动力源须由能开门和关门的一台发动机和泵组成。此外,须设有液压蓄能器,其容量足够在逆静横倾15度时,操作该门至少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该操作系统须能在蓄能器处于泵的切入压力时进行。选择所用的液体时,须考虑到该套装设于运作时可能遇上的温度。须在驾驶台的中央操作台设置一个气体压力偏低警报器或其他用以监察液压蓄能器内贮存能量损耗的有效设施。每个原地操作位置,亦须设置贮存能量损耗显示器;或(iii)为每扇门安装一个独立电力系统和发动机,而每个动力源须由能开门和关门的一个发动机组成。该动力源须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由第46(7)(f)条所规定的过渡应急电源供电,并须有足够能量在逆静横倾15度时,操作该门至少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d)就(c)(i)、(ii)及(iii)段所指明的系统而言,以动力操作的滑动式水密门的各个动力系统,须与任何其他动力系统分开,而电力操作或液压动力操作的系统(液压助力器除外)的单项故障亦不得防止任何门以人手操作。(e)控制手柄须设于舱壁每侧于地板之上至少1.6米的高度,其布置须使通过该门口的人能把住两个手柄使其处于开启位置,而不能意外启动动力关闭机械装置。开门和关门时移动手柄的方向须与门的移动方向一致,并须予以清楚显示。(f)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水密门的电力设备和组件须位于舱壁甲板之上和危险范围及舱间之外。(g)必须设于舱壁甲板之下的电力组件的外围包封,须提供免入水的保护。(h)电力、控制器、显示器和警报器线路均须有防失误保护,从而使一扇门的线路故障不会引致任何其他门的线路故障。任何门的警报器或显示器线路的短路现象或其他失误,不得引致该门不能以动力操作。所作布置须使位于舱壁甲板之下的电力设备即使有水渗入,亦不会导致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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