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37.1-2004代替GB/T5237.1-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Wroughtaluminiumalloyextrudedprofilesforarchitecture—Part1:Untreatedprofiles2004-11-01发布2005-03-01实施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GB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第1部分:基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本部分为GB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GB5237.2、GB5237.3、GB5237.4、GB5237.5的基材标准。本部分是对GB/T5237.1—20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8478、GB/T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5237.1—2000。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5237—1985、GB/T5237一1993(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部分)、GB/T5237.1—2000。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6061、6063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9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GB/T4330金属维氏硬度试验GB/T6987(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8478铝合金门GB/T8479铝合金窗GB/T16865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GB/T17432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YS/T67LD30、LD31铝合金挤压用圆铸锭YS/T420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YS/T436铝合金建筑型材图样图册3定义3.1基材untreatedprofiles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3.2装饰面exposedsurfaces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它包括可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可以见到的表面。4订购单(或合同)内容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购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牌号、状态;c)规格;d)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e)本标准编号;f)其他特殊要求。5要求5.1产品分类5.1.1牌号、状态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合金牌号供应状态6061T4、T66063、6063AT5、T6注:以其他牌号、状态订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5.1.2规格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5.1.3标记示例产品的标记按产品名称、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的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组成)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000mm的外窗用铝型材,标记为:外窗型材G063-TS421001X6000GB5237.1——20045.2铸锭质量挤压型材所用的铸锭质量应符合YS/T67关于“均匀化状态”铸锭的规定。5.3化学成分6061、6063、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5.4尺寸允许偏差5.4.1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5.4.1.1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分普通级、高精级和超高精级,分别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表2、表3、表4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5.4.1.2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采用6063、6063A铝合金的型材,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5.4.1.3尺寸允许偏差为高精级和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产品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许偏差按普通级执行。5.4.1.4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5.4.1.5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8478、GB/T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4.1.6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级的型材,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表2序号指定部位尺寸/mm允许偏差(±)/mm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6~1515~3030~6060~100100~150150~200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1.000.130.180.18—————2>1.00~2.000.150.230.220.26————3>2.00~3.000.180.280.260.30————4>3.00~4.000.200.380.300.350.42———5>4.00~6.000.230.530.350.400.47———6>6.00~12.000.250.750.410.460.520.56——7>12.00~19.000.29—0.470.520.580.62——8>19.00~25.000.32—0.530.580.630.710.83—9>25.00~38.000.38—0.610.660.750.840.95—10>38.00~50.000.45—0.700.750.891.011.141.3411>50.00~100.000.77—0.981.091.361.581.872.1712>100.00~150.001.08—1.311.441.822.192.603.0013>150.00~200.001.41—1.591.892.342.763.333.8314>200.00~250.001.74—1.872.142.873.383.994.61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a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表3序号指定部位尺寸/mm允许偏差(±)/mm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6~1515~3030~6060~100100~150150~200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1.000.100.150.16—————2>1.00~2.000.120.200.180.21————3>2.00~3.000.140.250.210.250.21———4>3.00~4.000.160.350.250.300.38———5>4.00~6.000.180.450.300.350.42———6>6.00~12.000.200.600.350.400.460.50——7>12.00~19.000.23—0.410.450.510.56——8>19.00~25.000.25—0.460.510.560.640.76—9>25.00~38.000.30—0.530.580.660.760.89—10>38.00~50.000.36—0.610.660.790.911.071.2711>50.00~100.000.61—0.860.971.221.451.732.0312>100.00~150.000.86—1.121.271.631.982.392.7913>150.00~200.001.12—1.371.572.082.513.053.5614>200.00~250.001.37—1.631.882.543.053.684.32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a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表4序号指定部位尺寸/mm允许偏差(±)/mm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6~1515~3030~6060~100100~150150~2001栏2栏3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1.000.080.100.14—————2>1.00~2.000.090.120.160.18————3>2.00~3.000.100.150.180.20————4>3.00~4.000.110.200.200.220.23———5>4.00~6.000.120.250.230.240.26———6>6.00~12.000.130.400.260.270.290.30——7>12.00~19.000.15—0.290.310.320.33——8>19.00~25.000.17—0.330.340.350.380.42—9>25.00~38.000.20—0.380.390.410.450.49—10>38.00~50.000.24—0.440.450.490.540.590.7111>50.00~100.000.41—0.610.650.760.850.961.1312>100.00~150.000.57—0.800.851.021.161.331.5513>150.00~200.000.75—0.981.051.301.461.691.9814>200.00~250.000.91—1.161.251.581.792.042.40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a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5.4.2型材的角度允许偏差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表5级别允许偏差普精级±2°高精级±1°超高精级±0.5°注:当允许偏差要求(+)或(-)时,其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5.4.3平面间隙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图1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