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建筑法律制度(发包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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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1、概念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2、立法目的①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③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④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建设工程法的概念建设工程法:即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的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二、建设工程法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2.建设工程法的调整范围①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纵向②建设工程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民事关系、合同关系)——横向二、建设工程法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概述1、承发包含义:发包:建设单位(发包方)采用一定的交易方式,通过合同进行委托生产。承包:建筑企业(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为建设单位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并按预定价格取得相应报酬。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①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③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④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⑤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的义务。2、承发包管理的基本规则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分类: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条件:①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实行招标的,必须有开标、评标的能力(二)建筑工程发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2、发包工程的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发包①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②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工程施工发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①发包方式必须合法②发包行为的规范③发包形式——提倡总承包,发挥大承包商的优势④禁止肢解发包⑤材料采购3、建设单位的发包管理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①承包单位应当取得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②不得超过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包(三)建筑工程承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按与发包方商定的方案将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2、工程转包与分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不规范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越级分包的行为。2、工程转包与分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3、转包与违法分包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法律责任第二节建筑工程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概念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第三节建筑工程监理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2、工程监理改革①实行监理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②1988年,建设部提出监理制度。③1997年,建筑法颁布实施,确定了监理的法律地位。一、概述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法律责任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二、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12.7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于2001.5.1起正式实施。2.2001.8建设部出台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图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监理的实行条件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2、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二)监理对象不是工程项目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三)监理工作的要求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四)监理工作目标“质量、进度、造价”三控制。(五)监理告知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六)监理与业主的关系1、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提供监理服务;2、协调业主、承包商、监理的三方关系;3、独立、公正、科学地展开监理工作;4、保护业主的利益。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七)监理与承包商关系1、平行工作、监理被监理关系;2、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的指令,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八)监理与质监站关系向其申报和备案的关系。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九)监理和质监站的不同之处1、管理形式不同:质监站是质量纵向管理、监理是全过程横向管理;2、活动性质不同:监理为盈利的服务工作、质监站是国家强制执行的监控活动;3、工作依据不同:质检站执行国家规范、监理以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三、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1.监理类型:①建设前期监理(决策监理):投资决策、立项决策、可行性研究决策的监督管理;②设计监理: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设计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设计审图(设计监理的延伸)-设计施工图的审核;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招标监理:准备招标文件,代理招标、评标、决标,与中标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国家真正含义所推行的监理)土建、安装、工艺等专业工种―施工过程监理。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图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监理合同类型:①建设前期监理合同②设计监理合同③招标监理合同④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00.7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监理的准备工作1、组织准备:选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工作组并落实监理成员;2、技术准备:编制项目的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五、监理的实施程序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五、监理的实施程序(二)监理工作的展开1、施工前期: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设计图纸的技术交底;2、施工过程:监理的记录、资料、报表,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五、监理的实施程序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3、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活动,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图)五、监理的实施程序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4、后期工作:协助业主的竣工备案工作,资料归档。(三)监理工作的总结1、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监理工作经验汇总、监理工作改进提高的建议。五、监理的实施程序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原告:某通信公司被告:某总承包公司被告:某建筑设计院案例一第四节案例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一、基本案情原告通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被告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通信公司同意,总承包公司与某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设计院为通信公司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进行设计。案例一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工程竣工后,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通信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设计院以与通信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总承包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通信公司遂以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总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总承包公司与设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二、案例评析本案中,通信公司是发包人,总承包公司是工程总承包人,设计院是分包人。《合同法》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在本案中,总承包公司虽然没有进行勘察设计,但作为总承包人仍应向发包人通信公司承担责任。而设计院虽然和通信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此时应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其承包工作范围内,与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原告:某监理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与某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专用条件的监理职责条款中,双方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产开发公司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案例二建设法规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一)写字楼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房产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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