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保险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气保险的妥善管理和使用是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必要措施。为了加强对保险的管理,防止发生保险备品不足、丢失和错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术语第二条电气保险属于生产备品。本规定中的保险是指生产部所管辖电气设备上所使用的保险。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部所管辖电气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四条电气专工总体负责生产部所管辖电气设备保险的需求量计划制定和日常生产现场电气保险的配置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气专工具体负责生产现场电气保险备品数量卡的制定和定期对库存量进行清点核对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电气专工负责生产现场电气保险的保管和领用、建账、发放工作;并对生产部仓库电气保险备品进行清点整理,与保险备品卡对照,不足部分进行统计,联系技术保障部制订购置计划,补充生产部仓库电气保险备品数量,使其满足生产需要。第七条各运行值电气值班员是本值当班期间电气保险使用管理负责人。第八条部门仓库和生产现场存放的电气保险必须按规格(型号和容量)对应摆放整齐,不得混放;每一规格保险应有标签和最低库存数量清单。生产现场存放的电气保险还应有主要设备使用范围清单;交、直流油泵和燃油泵保险应单独标明、存放。第九条生产场所电气保险场存放应集中管理,唯一存放地点为为集控室电气工具柜保险存放处。第十条电气运行专工每月应对现场的电气保险进行清点、整理,与现场保险备品卡对照,不足部分进行统计,并进行领取补充。第十一条生产现场电气保险存放点应建立电气保险使用登记簿;任何人使用电气保险都必须将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第十二条更换电气设备保险前,必须核对保险容量,并核对负荷容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更换,防止错用。第十三条更换电气保险时,必须使用专用操作工具;保险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第十四条生产现场存放的电气保险仅供生产部所管辖电气设备使用。第十五条维修部门或其它部门人员使用现场存放保险时必须经本值电气保险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第十六条若因错用与设备负荷不相符的容量保险,或使用安装不当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时,将追究使用者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部。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1、电气保险存放卡2、电气保险使用登记表3、电气保险清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