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定义、性质与功能缺乏民主的后果:政绩体制政党性质、职能和作用政党的产生与宪法地位及其义务财政资助与大众媒介政党的取缔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民主是什么?民主可以定义为目标,但目标见仁见智,在此定义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制度。民主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决定“谁在什么时候如何得到什么”的决策程序。程序意义:遵守规则的选举;实体意义:选民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的法律、政策和决定。中国的“民主”:从为民做主走向由民做主,五四运动的价值颠覆。近代启蒙前的唯一火花:17世纪思想家黄宗羲“民主君客”理论:古者天下为主,君为客。继承孟子“君轻民贵”说。民本主义基本立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自由主义萌芽:“向使无君,人各得其私,各得其乐。”宪政思想:衡量“法”的标准在于法为谁服务。“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之下无法。”私家之法非法。民主的问题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从实用主义认识民主的理论基础: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不存在抽象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分化产生不可调和的私人利益冲突。理性选择理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可靠代表者,不可能由同一个党派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人民必须是掌握政府的最终统治者。专制不可能解决统治者的欲望、信息和能力问题。缺乏民主的后果没有地方民主自治,人民无法控制地方政府权力,地方解决不了地方问题。中国特色的“上访”现象:地方解决机制失败,转而走“上层”路线,但上级政府无法也不愿解决层出不穷的下层问题。结果:宪法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问题:为什么美国听不到“上访”?政绩体制:自上而下的局限性传统政绩制度:评判治官成败,决定政权稳定。政绩评判标准中西一致:为老百姓做实事,但关键问题:谁是评判者?中国评判主体错位:上级领导不是最好的评判者权力和责任的错位:地方政府的政策影响当地人民,但后者没有权力决定或控制前者的命运;上级领导控制地方职位,但他们并不直接承担地方政策产生的后果,因而感受不到政绩优劣。信息和能力限制上级缺乏信息,容易受到蒙骗:地方问题太多,中央和上级不了解地方情况。政绩工程现象:用老百姓的钱打造地方“亮点”,建立升官资本,浪费社会资源。安徽前省长王怀忠:“关键不是让百姓看到政绩,要让领导看到政绩。”王怀忠现象仍普遍存在,现实中还有许许多多、大大小小在位的王怀忠。两厢情愿:腐败是一种理性现象上级和下级的“双赢”交易:领导人数很少,很容易产生贿赂买官现象;两相情愿,但牺牲了沉默大多数的利益。几乎无官不买,“七品芝麻官”价格不菲。乡镇干部往市里跑,县级干部往省城跑,省级干部往北京跑。任长霞之死?跑官的理性回报:政治控制资源分配,买官成本最终摊派到社会。私营企业人大贿选,百万贿选村官现象。中国的悖论:亡国与亡党的两难选择?民主——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制度颠覆:让政府对人民直接负责,让人民决定官员的政绩,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否则不可能保证政绩原则的贯彻落实。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实现民本。要从源头上根除执政党的腐败,惟一的办法是放弃特殊地位,和其它政党平等竞争,并通过其它党派的力量制约自己,否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政党的性质“王道荡荡,无偏无党”:党=偏私,结“党”营“私”,党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共产”?中国和西方传统上都憎恶“党”:追求私利,违背公共利益。民国对“党”的避讳。通过多党实现公正:一党专政确实会产生公共利益和一党私利之间的冲突,但如果能够保证多个政党平等竞争,国家就可能改偏归正。实现公正不是禁止政党,而是允许各类党派的自由与全面之发展。政党的职能功能:节省选举成本,解决理性选择的难题:为什么还有选民出来投票?进行选民教育,宣传候选人、筹集经费、组织竞选、形成政策纲领。目标:通过竞选过程,将本党候选人输送到政府系统,控制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政党—政府—社会:政党并不直接统治政府,只是发挥传送带的作用。政党的传送带功能选民政府政党政党选举制度与政党数量选举制度:比例代表:议会席位按政党在全国获选比例分配,例如魏玛共和地区代表:每个地区产生一名代表,“胜者通吃”现象,例如英美国家杜瓦杰定律:地区代表制一般产生两党制,有利于稳定;比例代表产生多党制,更准确公正。规则的例外:多党制国家也主要以两党为主,美国偶尔也产生第三党。混合代表:联邦德国兼采两者之长,比例代表的5%规则,防止议会过度分裂。1957年巴州党案。多党制与一党制多党制(包括两党制)和一党制的根本区别:执政党是否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执政党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选举和政府运行?执政党是否能保证党内民主和言论自由,和平公开解决党内分歧?多党制——市场经济模式:候选人=商品,选民=消费者,按照个人偏好投票,多数主义规则决定胜负,政治市场的需求决定生产什么政府商品。一党制——计划经济模式:执政党控制商品的供给,消费者不能自由选择。问题:政治是否应从计划模式过渡到市场模式?美国大众政党的产生美国首先产生现代政党制度,但是宪法(至今)没有提到“政党”。1830年代建立民主党,组织动员大众投票,将选民带入政治过程,需要政党作为选举“机器”。第一个白人男子普选国家:80%农业人口,发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前,内战前后确立稳定的两党制。政党制度不完善,活动经费很少,需要“分赃制”,实行“论功行赏”。1883年公务法提高政府绩效,削弱传统政党制度,削弱党魁控制,设置登记门槛,引进澳大利亚选票制。秘密选举鼓励分票,产生“分裂政府”;政党作用衰微,参选率下降,阶级扭曲加剧。政党的宪法地位美国政党没有宪法地位,政党作用在政府产生后中止,随选举结束而结束。党政分离:政党并不代替政府运作,也不承担政府行为的政治或法律责任。政党是介于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社会组织,是否承担宪法义务?是否可不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第15修正案禁止政府基于种族歧视选举权,州法不得禁止黑人参加初选,但如何处理州法放任政党歧视?党禁初选案:州政府不得放任政党歧视,具有积极的义务通过法律禁止政党歧视。政党的宪法地位(续)德国《基本法》:更完善的现代政党制度第21条授权政党形成“人民的政治意愿”,“自由建立”,内部结构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政党滥用权力,抵抗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政府可申请联邦宪政法院取缔政党。第93条:政党可以启动组织争议,防止政府采取损害政党制度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政党国体:政党作为“宪法机构”,不是普通的“国家机构”,有宪法权利和义务。政党财政资助维持政党机器运行的燃料,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社会和国家资助,但手段必须合宪。1958年“政党捐款免税案”:国家资助不得加剧现有政党的不平等,鼓励富人多捐款。1959年《政党财政法》按政党议会比例分配“政治教育”的公共资助,受议会党派支持。1964年“政党公共资助案”:资助分配不得过分歧视小党,立法行政机构不得影响意愿形成。1967年《政党法》规定2万以上的私人和20万以上的公司捐款必须公布,没有上限;判决违反平等原则。1968年“竞选赞助案”:法律规定获得2.5%以上选票政党可按比例获得政府资助。法院判决2.5%规则的门槛太高,自行规定0.5%规则:只要赢得足够选票,就有资格获得资助政党财政资助(续)基本思想:宪法保证选举是纯粹自下而上的过程,由政党形成国家意志和政府,政府不得反过来影响政党实力对比。法国1990年“竞选开支决定”:选民支持超过5%的政党才能获得竞选资助。宪政院判决:政府不得产生政党对政府之依赖,削弱不同思潮和见解之表达,否则将损害民主社会的思想多元化。政党与大众媒介德国大众媒介:主要国有,按政党大小给予免费播音时间,无须平均分配。1962“西德媒介案”:媒介为形成公共见解提供必要信息,时间编排遵从平衡和客观的基本原则。媒介的作用是为重要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团体之平衡传达客观信息,不得严重损害平等。问题:美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中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为什么?“极左党派案”(1978年)国家电视台拒绝为共产党提供播音时间,因为其宣扬极端革命纲领,号召推翻政府。宪政法院:三个极左团体都构成政党,可能违宪而可被取缔,但广播电台没有这项权力。电视台不得自己认为特定政党微不足道或有害,就拒绝为其参与选举提供表达观点之机会。政府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手段反对之,但不得阻碍其自由行动和表达之能力,不能堵住它的嘴。政府当然希望它不喜欢的政党沉默,但它不能作为评判者。这是为什么只有独立的宪政法院才有权宣判正当违宪。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自卫型民主理论《基本法》吸取纳粹通过民主而摧毁民主的教训,对政党性质和内部结构规定限制:如果试图破坏“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德国之存在,可以因违宪而取缔。和禁止结社不同,联邦政府不能直接采取行动,必须经过联邦宪政法院。政党有义务排斥任何形式专制,代表法治;通过多数表达意愿,遵守自决、自由和平等原则,包括尊重宪法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和自由发展的权利,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司法独立,行政合法性,多党制以及政党平等机会。个人或团体也不得滥用宪法自由去损害他人自由或保护自由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可禁止结社。“社会帝国党查禁案”(1952年)如何界定违宪政党?政党可通过合法手段改变宪法条款甚至整个制度,激进的改革计划并不使政党违宪。只有当它们要推翻最高宪法价值——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才能强行逐出政治舞台,例如纳粹党和共产党。问题:自由民主是否应当允许反民主倾向的政治势力存在?政党不应被允许利用特权来推翻保护特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