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一种法律行为;2.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3.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是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依法原则。四、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有15种: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七)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八)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经济合同等。五、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繁多。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严格的计划性和程序性;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3.签订及履行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4.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和连带性;5.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原则1.合法原则;订立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都要合法。2.平等、自愿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义务对等;不隐瞒、欺诈,不恶意。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义务: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五、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建筑法》、《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上作了要求。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1.要约邀请;2.要约;3.承诺;4.签订合同。七、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1.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2.按建设工程合同任务的性质,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按付款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我们的一般的讲解都按照第二种分类来(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2)设计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完成一定的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合同的一般条款外)1.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2)勘察或设计的质量要求;(3)勘察或设计费用;(4)其他协作条款。2.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4)工程质量等级;(5)合同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生效(有效合同)合同成立: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2.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缔约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5)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二、可撤销的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1.可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54条)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违背合同生效条件,经一方当事人要求,又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撤销的建设工程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2)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是当事人一方处于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是不同的。三、无效建设合同1.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但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2.无效建设合同的类型:四、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建设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习题关于无效合同的理解,正确地是()。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B、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合同C、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D、一方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建设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建设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l)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理变更)习题某施工企业于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施工企业人员不足导致工期后延2个月,此时遇到市场价格上涨20%,其后延2个月的工程的费用应该()。A、按原合同价执行B、按新价格执行C、按签合同时市场价执行D、按涨价前的市场价执行解析: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习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这是()。A、撤销权B、代位权C、主张权D、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只适用于()。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合同履行之后D、同时履行(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目的。3、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习题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A、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B、以债权人的债务为限C、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D、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4、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因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应与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相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习题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包括()。A、重大误解B、显失公平C、欺诈D、趁人之危E、胁迫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征A.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C.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