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贸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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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贸易规制第一节概说一、一般理论:1、国际贸易规制主要体现在一国对其对外贸易的规制(管理)和国际(区域性组织)对国际贸易的规制两个层面。2、传统的贸易规制主要集中于对有形货物进出口的管理,而如今已扩大至技术和服务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环境措施,劳工核心标准以及无纸贸易等方面。3、贸易管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实际履行要求等。4、国际贸易规制不仅通过相关的立法来实现,而且更多地还要通过国家的贸易政策来实现。5、在贸易战中发动主动规制的国家,其规制行为往往受到国内政治的影响(如大选、财政危机、货币政策、失业状况等),规制与反规制的措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有关制度的制约。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出现,主要体现对美国利益的保护并以此为核心,其特点:1、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在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之外,对其他国家采取单方面的报复措施。2、美国在支持GATT(WTO)的同时,与特定国家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如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经合组织等。3、更多采用“行政保护”来设置贸易壁垒和在双边谈判中实现救济。4、实施管理贸易政策,推行“结果导向型贸易”(固定数量的贸易制度),而改变“规则导向型贸易”,预先确定交易数量。可概括为:贸易政策法律化,提倡管理贸易,进攻性单边主义,区域主义。第二节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制一、一般理论:1、“二战”后国际社会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合意建立、遵守和维持国际贸易秩序,实现了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联合干预,管理和协调。形成了一套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制的规则和制度。2、世界性的国际规制主要有“关贸—世贸组织”等组织性规制以及条约规制。3、组织性规制主要是“关贸—世贸”体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专门机构。4、条约性规制,则是对一些特定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领域的国际贸易进行规制。5、区域性国际规制则构成了国际贸易规制的一种新的范畴。二、世界贸易组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贸组织前身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立。(1)1944年7月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确立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基调。①在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成立),重建国际货币制度;②在投资方面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1946年成立),以筹措资金,鼓励对外投资;③在贸易方面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以扭转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2)1947年11月至48年3月,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古巴的哈瓦那召开,美英法等23个国家参加会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并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后与会各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关于贸易与关税的条款列为一个单独的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将各国达成的减税协议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后因《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被美国等批准而未能生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代替《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文件,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成立之前。2、“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狭义的“关贸总协定”仅指最早由23个缔约方签字,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协定文本、解释性说明、附件和临时适用议定书,以及其生效后至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对协定的历次修改和补充,而不包括关于阐述GATT的一些单独协议和守则等。关贸总协定(狭义)由序言、四个部分、38条正文组成:(1)序言:规定“协定”的宗旨—互惠互利、削减关税及其他非关税壁垒,取消歧视待遇等。(2)第一部分(第1、2条):规定缔约方之间应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3)第二部分(第3-23条):规定相互之间给予国民待遇,对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4)第三部分(第24—25条):阐述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与总协定的关系;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生效方式、加入与退出总协定程序。(5)第四部分(第36—38条):规定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更优惠的待遇。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1)GATT是临时生效的协议。适用依据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签署的“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的某些条款也体现临时适用性;GATT临时生效是附条件的。(2)GATT是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未取得正式国际组织法律地位,在1947年文本中未规定GATT的组织机构,章程等事项,后按GATT第25设立秘书处,1965年将“执行秘书”改称总干事,1961年设立代表理事会,并最终演变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开始的至1994年4月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的历时8年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为建立世贸组织(WTO)奠定了基础。谈判达成的具体协议44项,形成550页的最后文件,附有26000页的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马拉喀什宣言),并签订了一揽的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件》。有关协议经各缔约方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宣告成立。(三)世贸组织的成员、机构1、成员。WTO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GATT1947缔约方和欧盟成员于1995年1月1日WTO协议生效前同意接受协议及附价约束,并向WTO提交关税减让表和专项承诺表的国家为创始成员。原GATT1947缔约方享有两年的宽限期。任何新成员的加入均由申请加入者与世贸组织之间谈判达成实质性的加入条件,并经部门会议作出加入决定。2、世界贸易组织设有如下机构:(1)部长会议。为WTO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对所有事项作出决定,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其中“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47)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4)专门委员会,WTO没有三类专门委员会。第一类由部长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包括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等。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如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职业服务等。(5)总干事与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作为世贸组织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四)世贸组织管辖的框架协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最后文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函盖的多边和复边(诸边)贸易协议;另一部分为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宣言和决定。主要对第一部分涉及的细节作补充规定。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4个附件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1)《关贸总协定1994》;(2)农产品协议;(3)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纺织品服装协议;(5)技术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关于实施GATT1994年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定)(8)关于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定)(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与措施协议;(13)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件(8个)(1.2)金融服务(两个附件);(GATS第二、第五议定书)(3)自然人流动附件;(GATS第三协定书)(4)基础电信附件;(GATS第四协定书)(5)航空运输服务附件;(6)海运服务谈判附件;(7)电信服务附件;(8)免除成员最惠国待遇义务附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2)政府采购协定;(3)国际奶制品协定;(4)国际牛肉协定。2、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决定(略)(五)世贸组织的若干法律特点1、世贸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其决议和管辖的协议文件对主权国家有约束力。2、世贸组织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除几个复边协议可有选择自愿参加外(诸边)外,所有多边协议、决定等都要求其成员一揽于接受。3、WTO全面继承了GATT1947确立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GATT1947以及后续阐述GATT规则的协议和守则,经乌拉圭回合谈判进一步修订、演变成CATT1994和若干单独协议。4、WTO从整体上发展了GATT1947的原则和规则:(1)将发展服务贸易、保护环境和资源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新目标;(2)将GATT1947的基本原则引入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多边贸易关系领域;(3)在货物贸易规则方面充实了一些重要新规则,如争议解决规则和贸易政策评审制度。5、WTO在内容上亦更新了GATT1947:(1)将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纳入了多边贸易规则;(2)明确禁止成员之间通过签订“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实施隐蔽的数量限制;(3)取消“祖父条款”,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其国内法与多边贸易规则相符合;(4)将东京回合谈判(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进行的第七轮谈判)达成的某些约束非关税措施协议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6、世贸组织是政府间的组织,其规则只对成员政府有约束力,而不对企业、个人等产生直接约束力。(六)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指缔约一方应该无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包括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1)最惠国待遇。要求一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①多边化特点;②制度化特点;③无条件特点。(2)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如增值税、销售税等)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如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质量环境标准等。)并且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包括政府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2、逐步削减关税和关税约束原则。(1)逐步削减关税。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少数产品的高关税。(2)关税约束。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GATT关税约束方式有三种:①削减后约来;②现状约束;③上限约束。3、公平贸易原则。指各缔约方不得实施补贴的贸易战略,出口商不得以倾销方式在他国销售其产品。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即禁止政府采取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对进出口商品数额采取限制。GATT第11条阐述了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含义。依其阐述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种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到的配额接近。即允许一般数量限制的例外存在。5、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应将其有效实施的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予以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有机会了解其内容,在可行的各种保护措施中,GATT更倾向于关税措施。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第三节国际贸易的区域性规制一、国际贸易区域性规制的发展1、“二战”后,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性国际组织有了历史性发展,代表性的区域性组织有欧州经济共同体(现为欧州联盟),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2、区域性经济组织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以减低关税或最终实行零关税,消除非关税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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