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所得税会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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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所得税会计(一)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扣缴义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它们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时间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的税的扣缴义务人1.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未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有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支付是指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按债权发生制原则已计入与支付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2.指定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且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税务纳税义务;(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4)其他规定情形。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指定扣缴义务人时,应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扣缴期限。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4.若纳税人提出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且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按税法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缴纳税款。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一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投资经营活动和贸易等活动所应取得的收入)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将追缴税款理由、追缴数额、扣缴期限、扣缴方式等告知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一)基本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正常)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二)优惠税率1.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规定如表6-1所示:表6-1企业所得税税率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法定减免优惠1.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种类税率适用范围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两档优惠税率减按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缴)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2.减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的所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不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本优惠政策。4.预提所得税的减免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缴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的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定期减免优惠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的,不得享受该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事上述投资经营项目,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三)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定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最短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加扣一定比例。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了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指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和神经残疾人员。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五)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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