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真理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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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真理和价值教学时数:9学时教学要求:掌握真理和价值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重点与难点:价值的主体性、相对性,真理和价值的关系。教学内容:人的认识向实践转化的过程既是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的过程,又是通过实践而实现价值的过程。对于人来说,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在于不断排除谬误,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引下改造世界,实现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同时也实现人自身的价值。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实现真理和价值的统一,实现真善美的统一,是人生和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第一节真理通常所说的“认识”具有动词和名词两方面的含义。作为动词的认识,是人所进行的指向认识对象的认识活动,即认识过程。作为名词的认识,则是人进行能动的思维获得的结结果,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对特定对象的认识。为了有效地进行以客观存在为对象的实践,人们必须要求自己的思维尽量充分而又准确地反映客观存在,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世界的实际,这样就提出了认识的真理性问题。真理问题对于认识和实践着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主体对客体进行观念把握所趋向的目标,又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要素和环节。一、真理的含义人的认识是一种复杂的精神活动,能够产生正确和错误两种不同的结果,即真理和谬误。人的认识的真实性依赖于这种认识同客观事物的实际相符合,依靠同事物的相一致来保证认识的真实性,并依据事物的实际来检验认识的真实性,这就是“实事求是”。只有实事求是,才能获得真理。(一)、真理的含义真理是标志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是真实的道理。(二)谬误的含义谬误是指与客体不相符合的认识,即主体对客体的歪曲反映。2(三)真理和谬误的辩证关系1、真理和谬误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认识,各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它们之间存在着确定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而言,一个认识是真理还是谬误是确定的。只有如实地反映对象,与其对象相符合的认识才是真理。而歪曲地反映对象,与其对象不相符合的认识则是谬误。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把同一认识既当成是真理,又当成是谬误。如果不承认真理与谬误的的对立,看不到他们之间的确定的界限,就会不分真假,混淆是非,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由于真理和谬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以真理为指导的实践活动和以谬误为指导的实践活动产生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一般地说,在真理性认识的指导下,人们的实践活动就会走向成功,而在谬误这种错误认识的引导下人们的实践活动就会走向失败。所以,区分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对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都有重要的意义。2、真理和谬误又有统一的方面。首先,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真理和谬误同属于人类的认识,它们共存于人类整个活生生的认识过程之中。在人类认识这个矛盾统一体中,真理和谬误作为矛盾双方各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如果认识中没有真理,也就无所谓谬误。同样,如果认识中没有谬误,在认识中讨论真理也就没有意义。真理总是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的。其次,它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对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不能理解为真理性认识的内容及其形式可以变成谬误,错误认识的内容及其形式可以变成真理。这种理解实际上就抹煞了真理和谬误的确定界限。所谓真理转化为谬误,主要是指真理有其适用的领域或范围,如果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领域或范围以外去,真理便会转化为谬误。所谓谬误转化为真理,主要是指在人类认识活动中,谬误往往是人们获得真理的一个必经环节,人们总是通过分析谬误,克服谬误而发现真理和发展真理的。真理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认识中总会有谬误,因此,在科学研究中要允许他人反错误,还要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真理同谬误相斗争而发展,因此,在科学研究中要勇于并善于修正错误,坚持真理。二、真理的基本属性(一)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意识性。真理是一种认识,属于意识现象,因而真理具有主观性。承认真理具有主观性,就是确认真理不是物质现象,而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真理的主观性不是指它是主观自生的,也不是指主观随意性,而是肯定真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主观这种性质是认识中的真理和谬误共有的性质。因此,只看到真理的主3观性还不能把真理同谬误区别开来。客观性的最基本的含义是物质性即客观实在性,这是物质现象与意识现象相区别的“惟一特性”。既然真理属于意识现象,它便不具有这种意义的客观性。客观性还指事物及其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这是指包括精神客体在内的事物及其关系客观存在认识者和研究者之外的性质。客观与主观的区分有相对性,某一种意识现象相对于它所反映的物质现象来说是主观的,相对于以它为反映对象的主体意识来说又是客观的。例如某一哲学家的哲学思想、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对于认识研究者来说,是客观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外,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主体来说,这一意义的客观性是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包括真理和谬误在内)都具有的性质,因而不是真理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以上两层含义是存在论或本体论的客观性。从认识论意义分析认识的客观性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认识归根到底来自物质世界,有其发生的客观物质前提、根据;第二,实践的客观现实性决定了认识产生、发展及其实现的基础是客观的;第三,认识与其对象的符合性即客观正确性。认识包括真理和谬误,认识的客观性的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含义是包括谬误在内的一切认识都具有的,而第三层含义则是谬误所不具有的。在认识论中,真理的客观性作为真理的最根本的属性是一切真理所共有,又是真理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那什么是真理的客观性呢?真理的客观性就是认识与客体的符合性,即人类认识正确地反映客体的性质。同客体相符合这种性质是认识才可能具有的性质,物质现象本身无所谓符合与否。在认识中,同客体相符合的性质又是真理同谬误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凡真理都与客体相符合,具有客观性;凡谬误与客体不相符合,不具有客观正确性。同客体相符合这种性质既把作为人的认识的真理与物质现象区别开来,又在人的认识中把真理与谬误区别开来。因此,真理的客观性只能是真理与客体的符合性,在其他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就有可能把认识中的真理与物质现象,或与谬误相混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前提下,承认认识与客体能够相符合,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就是认识与客体的符合性。这有唯心主义者把真理看作是事物与观念相符合、对象与概念相一致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实用主义者所说的“真理是观念与实在的符合”根本不同。因为实用主义者所说的“实在”是指人的经验、愿望。所谓“真理”就是符合人的经验、愿望的观念,即使是肯定有上帝存在的观念,只要它对人有用,符合人的经验和愿望也可以是真理。在认识论中坚持可知论,就应该承认认识与客体能够相符合,肯定真理的客观性。不可知论者不承认认识与客体能够相符合,因而否认真理的客观性。不可知论者认为,既然“符4合”意味着认识必须与对象相比较才可能知道,而比较又只能在主观经验中进行,不能超出主观领域,因此,人的认识不能知道自己是否与外界对象相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可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认识与外界对象是否符合,证明真理的客观性。如列宁所说:“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1页)当然,认识与客体的符合是包含差异的同一,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是一个逐渐靠近但又永远不会相交的过程。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真理的内容不只是客观的,也有主观性。真理的内容与其对象或客体不能等同,它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映象。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如图画与模特儿的关系,图画必须依赖创作者及其意识,因而必然具有主观性。真理的形式不只是主观的,也有客观性。真理的形式是真理内容的结构式或表现方式,主要是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这些思维形式是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所形成的逻辑的“格式”。真理不但内容要如实反映客体,而且其思维形式也必须合乎逻辑,即真理的形式也必须与客体相符合。因此,真理的形式也经验客观性。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属于主体及其意识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真理的客观性是指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与客体相符合的性质。真理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是这两方面的统一。(二)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1、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指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所获得的真理性认识的客观正确性以及真理所体现的世界的可知性。(1)任何一个真理都是对它所反映的对象的正确的认识,都具有客观性,在他所适用的领域或范围内永远不会被推翻,同谬误有确定的界限,因而是绝对的。(2)任何一个真理的获得都标志着对整个世界的正确认识的接近,这也是不容怀疑的,因而是绝对的。因此,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以及真理所体现的世界世界的可知性,等等于肯定了真理具有绝对性。2、真理的相对性所谓真理的相对性是指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所获得的真理性认识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1)从广度看是有限的。任何一个真理都只能是对整个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的正确认识,它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整个世界,因而是有限的。(2)从深度看是有限的。任何一个真理都只能是对某一事物的一定层次或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它没有也不可能穷尽这一事物的无限多样的联系或无限层次的本质,因而是有限的。53、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虽然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或方面,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固定不移的界限,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辨证统一的。(1)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一方面真理的相对性之中有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寓于其相对性之中,任何相对真理之中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颗粒;另一方面,真理的绝对性之中有相对,真理的相对性是构成其绝对性的成分,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人们对于自然和社会的每个正确认识,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因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但在这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这种认识又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在这个程度内永远不能被推翻,并作为一种稳定的因素保留在客观真理的体系中,所以又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任何一条真理,从一种意义或角度上看是相对真理或具有相对性,从另一种意义或角度上看又是绝对真理或具有绝对性。离开这种矛盾的对立面而孤立存在的真理的绝对性或相对性,丝毫不包含其对立面的纯粹绝对真理或相对真理,实际上并不存在。(2)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又是辩证地转化的。真理是一个过程,永远处于由相对到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之中。人类认识是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真理的相对性走向绝对性,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逐步接近真理的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过程。在绝对真理这条“长河”中,包含着无数真理的“水滴”和“河段”。人类已经获得的任何一条真理,都是绝对真理“长河”中的一个成分或阶段,都是无穷的绝对真理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既是以往实践和认识业已达到的终点,又是进一步迈向绝对真理的起点。由无数相对真理构成连接的绝对真理的“长河”永无止境。(3)两种错误倾向任何一个真理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割裂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会导致绝对主义或相对主义的错误。绝对主义错在否认真理是一个过程,把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达到的正确认识当作永远不发展的终极真理。绝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绝对性,不承认真理的相对性,是哲学上的独断论。相对主义错在否认真理和谬误的确定界限,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和世界的可知性。相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相对性,不承认真理的绝对性,是哲学的诡辩论和不可知论。马克思主义也是既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的真理性认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必须6采取坚持和发展相统一的正确态度。马克思主义关于整个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的认识运动的根本规律等基本原理,是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社会实践检验的真理,它的正确性永远不会被推翻,因而具有绝对性,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是马克思主义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物及其规律,即使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认识的普遍规律的认识也只是近似的不完全的正确认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断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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