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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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宁夏省作为新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完成民主革命,恢复国民经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为宁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一节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宁夏在宁夏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民主建政工作,经济恢复和发展是摆在新成立的宁夏省人民政府面前的紧迫任务,军管会接管后,即着手开展经济重建与恢复工作。一、初步建立国营经济宁夏解放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主要是国民党政府和地方军阀马鸿逵个人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富宁企业公司”和“积成厚”商号等。这些工商业在国民党政府直接控制的银行的支持下,与农村的地主兼工商业者结合在一起,垄断了宁夏的皮毛、煤炭、枸杞、甘草、食盐等物资的产销和日用工业品市场,并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强行封锁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产品和农牧产品剪刀差等手段,榨取劳动人民血汗,控制宁夏经济命脉。当时,宁夏的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和地主兼工商业者为数极少,其户数尚不一以宁夏工商业者总数的1%,但资本却占宁夏工商业资本总额的70%以上,控制了全省农副产品整个外销业务和80%以上的批发业务。宁夏解放后,银川市军管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除立即接管了国民党政府开办和控制的宁夏省银行及中央银行、农民银行、储蓄汇业局等五大银行外,同时对国民党政府的“富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各工厂进行了拭妆管,对个别私股另作处理,其余全部没收,加上先前由人民解放军十九兵团接管后又转交地方的制革厂、皮毛厂、被服厂、机修厂等到,都成为宁夏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地方国营工厂。另外,对宁夏解放前已经停办的玻璃厂、酒精厂、汝箕沟炼铁厂、中宁铁厂、碾米厂等5个工厂,经过一段调查后,也进行了接收处理。由于没收接管这些企业时采取了“原封不动”的政策,保留了许多旧制度。1949年底,这些企业相继恢复生产后,宁夏省人民政府在这些企业中进行了民主改革,建立了有工人代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工人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会;在生产中开展推广先进经验和增产节约等运动。当时,对接收的“富宁企业公司”的5亿多元财产处理的办法是:属马鸿逵私人及国民党政府“公有”的资本收归国有;1000多两鸦片全部没收;马鸿逵军队“军需处”抢劫陕甘宁边区所属三边公司的物资归还新成立的宁夏贸易公司;寄存的私人物资退还私人。除没收的官僚资本部分外,私股部分向股东宣布核实账目但暂不退股,待各工厂生产转入正轨,资金周转缓解以后,准予陆续退股。宁夏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底顺利完成了没收官僚资本这一民主革命任务。经过紧张的筹备,到195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宁夏省贸易公司、宁夏省企业公司等首批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的前身——宁夏省合作事业管理局陆续成立,加上接管的原“富宁企业公司”所属工厂,成为宁夏最早的地方国营工厂。自此,由人民政府领导的国营经济初步建立起来。二、重新确立财经秩序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统一全国财政收入,使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用于国家的主要开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使国家掌握的重要物资从分散状态到集中起来,合理使用,以调剂余缺;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统一调度。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保证实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用一切方法去保障这个决定的全部实施,并责成各级党委务必加强对税务部门的领导,保证税收任务全部完成。宁夏省委和省政府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认真贯彻执行了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我们的财政收入的基本方针,1950年4月,宁夏省财政工作会议专门讨论了贯彻执行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务院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措施,提出了整顿收入,节约开支,统一全省财政,争取财经情况好转的具体目标。会后,宁夏省推行了财政收支统一管理、定员定额紧缩开支的政策,通过整顿税收、开辟税源、降低盐税、加强缉私等措施,使税收边快增长并按时解库。还在短短的4个月的时间内,超额完成了全省共两期人民胜得折实公债万份的发行任务。同时,按上级核定的省人民政府编制(800人)及市、县、区设置原则的规定严格把关,堵塞漏洞,并将建立粮库、粮仓管理制度和清仓清库盘账清出盈余的97.9亿多元(旧人民币)的物资和19.5万多公斤粮食,补充开支,救济灾民。供给制人员自3月1日起实行了每人每日节省一两米的节约活动。在国家财政补助的大力支持下,全省通过连续三年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特别是执行预决算制度后财经经律的普遍加强,统一了财政支出和货币管理,实现了紧缩财政开支,增加财政收入,控制市场物价的目的,使宁夏的各项生产建设事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一)建立健全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1949年10月15日,银川市税务局成立,同时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税制、税目、税率。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后,全省逐步建立起新税制。之后,宁夏省将旧国税、地税局合并,以原银川市国税征稽分局为基础,建立宁夏省税务局,并成立了16个市县(旗)税务局和47个税务所。1950年4月,省财政工作会议专门讨论了贯彻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务院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税收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建立健全税收、入库、检查与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了税种、税率,严格税收减免权限,加强了缉私,开辟了税源,保证税收增长和财政收入上缴。省上拟定《宁夏省地方财政收支试行办法》,初步建立了收支制度和粮库、粮仓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政收支统一管理,税款收入基本做到按时解库。针对当时省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税(占54%),其他收入很少的状况,省政府于1950年10月27日和11月4日发布《宁夏省1950年征收水利费暂行办法》和《宁夏省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对全省的农牧业税收作了明确规定,实行了“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全省各地所收公粮(地方附加粮除外)、税收(经批准的地方税除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以及公营企业的利润和折旧金的一部分,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没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支付命令,不得动支,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用于主要开支,达到了财政收支平衡。1951年以后,全省开始进一步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省级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其他收入和比例留成收入3类,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和业务划分范围,凡属省本级支出(包括县级)统由省财政列支。财经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整顿收入,节减开支,以保证财政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稳定物价,有重点地兴办各项建设事业。1952年5月,省委和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3月西北财政会议精神,指出1952年财政工作目标:整顿和增加财政收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保证国防、经济、文教等建设事业,挤出资金建立与发展地方企业,开展财源税源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加强财经纪律,执行预决算制度。另外,还建立和健全了国营工商企业和经营单位财务制度,实行经济计划和经济核算,合理确定利润分配和折旧比例,注重提高资金周转速度。(二)建立健全金融制度1950年2月24日,省人民银行召开各支行经理、办事处主任、营业所所长联席会议,研究开展和改进银行业务。根据宁夏地理条件,把15个县市划分为4个区,要求各地迅速建立机构,扩大通汇,筹措发放农业贷款,扶助生产。4月,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第二次支行、经理联席会议强调,要争取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物资调度三平衡,并决定在全省扩大汇兑,吸收存款,对各机关实行现金管理,统一调度资金运用。省委和省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要求银行积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扩大通汇。对各机关实行严格现金管理和转账制度,要求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及公营企业现金,除留极少部分备用外,每日必须将所收入的现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款,不得存入私人行庄;实行收支计划与转账划拨制度,大量集中现金,进行有计划的投放,紧缩通货,增加存款,减少社会游资。金融系统自上而下地建立了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制度,相继实行了国营商业、粮食、工业、物资、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等专项贷款办法和多种结算方式,还先后制订了许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既贯彻了全国统一的制度和办法,又做到了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至1950年11月20日前后,仅银川市154个企事业单位已有95%在银行开户存款,并开始广泛使用专用支票,实行转账划拨,确定留用金额,现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轨。由于统一了现金管理,原来在国营企业、机关中的巨额资金集中到了银行,银行又对各种交易往来普遍推行转账制度,节约现金的使用,减缩了货币流通数量近30%。1950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领导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在银川市开办工商业企业财产保险。1951年,根据宁夏以农牧业生产为主的特点,在中卫、磴口、中宁、吴忠、惠农和阿拉善旗设立了中心支公司。1952年,又在金积、灵武、永宁设立3个办事处,在盐池、平罗、贺兰、银川新城设立了5个特种贷款处,开办工商业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三)建立健全国营贸易机构1949年11月省粮食局成立,受省财政厅和西北财政部粮食管理局的双重领导,在接受国民党宁夏省政府军粮局的基础上,于1950年上半年陆续组建了各市县粮食局,负责公粮的征收和军政机关的粮食供应。1952年以前,社会粮食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绝大部分由财政按价调拨。1952年1月,省粮食分公司成立后,受省商业厅和西北粮食公司领导,负责社会粮食的收购与销售。1950年3月,成立省合作事业管理局,由原陕甘宁合作英雄、延安南区合作社主任刘建章出任局长,省政府拨出30万公斤小米作为合作社的铺底资金,还规定对新办的合作社减免税收,银行贷款利息低于国营商业。1951年7月,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组建新社的工作全面铺开,到1952年底,全省集镇普遍建立了基层社,县、市和省建立了联合社,有社员68306人,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0%,成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的重要力量。合作社根据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一切从社员需要出发开展购销业务,还为国营商业办理代购代销,业务经营相当灵活。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在陕西西安市设有采购供应站,在省内的银川、吴忠、中宁等地设有转运站,并组织运输队负责远途运输。各级联合社只搞批发,不搞零售,批发给基层社的工业品均低于国营商业批发价的3%到4%,遇有春荒时联合社拨出预购款或采取延期付款办法从国营粮食部门购进粮食,分发给各基层社,基层社向社员预购、订购或以粮食换购农副产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发放农业贷款,组织社员自救。中宁、中卫、盐池、陶乐4个县合作社,1951年和1952年以低于市价20%的价格向群众供应粮食40多万公斤,换购、预购、订购农副产品80多万元。这一时期,合作社在推动工农业生产、保障社员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员拥护,被群众称为“贴心社”。1951年7月,经省政府第十一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省工商厅分设为工业厅和商业厅。商业厅成立后,先后设立了百货、花纱布、土产、畜产、盐业、燃料、石油等专业公司。这些公司从建立开始,就积极组织货源,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物价,开展物资交流,促进生产发展。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预购、派购和统购,同时调整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工业品通过扩大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办法掌握货源,使国营商业掌握了工业品批发和农副产品采购两个中心环节。这一时期的国营商业与国营粮食业、供销合作社一起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四)推销、认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1月5日,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开始在全国发行。宁夏省委和省政府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于1月10日决定,发行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颁发《推销第一期胜利折实公债任务办法》,具体工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和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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